王利平:三鹿已破产,公正何处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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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已破产,公正何处寻?

2009-2-14  王利平

      据新华网石家庄电,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月12日上午召集三鹿集团债权人举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合议庭当场宣读了三鹿集团破产的有关法律文书,发出三鹿集团破产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三鹿集团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定破产条件,被依法宣布破产。

  2008年9月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发生以来,全国因食用"问题奶粉"导致泌尿系统出现异常的患儿达29万余人,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受害者积极寻求司法救济,渴望获得公正赔偿,然而,因法院拒绝受理他们合理合法的诉求,受害者难以通过法律程序将侵权损害转变为已决债权或诉讼未决的债权。

  ◆2008年12月8日,部分三鹿奶粉受害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集体民事诉讼,并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参加三鹿集团制售有毒食品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请求。然而,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三鹿有关责任人的刑事案件中,完全把受害者及其代理人排斥在程序之外。

  ◆2009年1月16日,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代表213名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共同诉讼,被告是生产、销售过含"三聚氰胺"奶粉的22家企业,但没有得到最高院答复。

  ◆2009年2月4日三聚氰胺奶粉受害者法律援助团通过EMS快递方式再次寄出诉讼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应在2009年2月12日前给予是否立案的答复,但至今未答复。

  因此,在法院拒绝受理受害者合理合法的诉求的情况下,三鹿集团被依法宣告破产后,必然产生以下问题:

  1、受害者无法以债权人身份参与到破产程序中去。

  2、受害者无法参加债权人会议,更无法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3、受害者无法监督三鹿集团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无法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4、受害者无法以债权人身份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5、受害者无法优先于经销商参与破产财产分配。

  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涉及生存(命)利益,经销商的债权,涉及经营利益,两者相较,生存(命)利益高于经营利益,更何况经销商本身就是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人。因此,受害者的损害赔偿,不应是普通破产债权,受害者应优先于经销商分配破产财产。其实,依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受害者完全可以一步接着一步进入到破产程序中去,但是,令人愤怒的是,正常的法律程序被非正常地叫停,如今,三鹿集团的破产程序是在受害者参加不进去的情况下启动的,试问:如此破产,岂不是"弱肉强食"?又何来公正可言?

  (作者系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