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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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办发〔2007〕41号

 

各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区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8日

 


三亚市一会五库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市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主导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三亚市投资项目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促进三亚经济快速增长,特制定本规定。
    一、市财经领导小组是市经济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推进全市财经体制改革,提高我市经济发展水平,促进全市经济协调、稳步、快速发展。
    (一)研究、审议三亚市经济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
    (二)讨论、审议三亚市经济建设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方针;
    (三)研究、审议三亚市改革开放的决策思路和重大措施;
    (四)研究、审议三亚市政府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及对外投资合作、招商合作的区域开发和项目;
    (五)研究、审议三亚市政府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选择;
    (六)研究、审议三亚市国有资产处置问题;
    (七)研究、审议三亚市财政资金使用方案和10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费开支;
    (八)分析三亚市宏观经济形势,提出解决经济生活中重大问题的意见。
     市财经领导小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分别为第二周和第四周的周四上午八点半。因特殊情况需及时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报组长审定后,可临时召开会议研究。
     市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由市财经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组成,会议由组长或由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列席会议。
    二、建立招标代理单位名库、代建单位名库、规划设计单位名库、专家名库(包括规划、产业、设计、咨询等各类专家)。
     招标代理单位名库和代建单位名库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按有关规定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建立。
规划设计单位名库由市规划建设局按有关规定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建立。
     专家名库由市规划建设局牵头商市发展和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提出,报市政府审定后建立。
各名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业绩、效率、诚信度调整更新,具体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商有关部门确定。
    三、建立投资项目储备库。
     市各有关部门根据三亚发展需要,将各类项目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汇总,组织产业咨询专家咨询初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报市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列入投资项目储备库。
     进入投资储备库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前期工作经费安排报市政府确定,指导和协调项目业主及相关部门,委托规划设计单位名库中符合国家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
     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在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后,经营类项目进行招商,引进社会资金投资,其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按《关于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执行;非经营类项目完成法定程序后由政府投资。
    四、为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凡投资额在2000万(含20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代建制(军队及保密项目除外)。投资额在2000万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按《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五、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依照经批准可研报告的要求,从规划设计单位名库中通过招标选择设计单位,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初步设计和编制总概算,报市发展和改革局按审批权限审批。
     邀请代建制单位名库中的代建单位同步参与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工作,并对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成果予以确认。
     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评估或审核。
     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年度政府基建投资盘子,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报经市财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
    六、确定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从代建单位名库中推荐代建单位报市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委托代建;二是市发展和改革局从招标代理单位名库中确定招标代理单位,由招标代理单位从代建单位名库中招标代建单位代建。
    七、代建单位要严格依照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和编制工程预算并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施工图设计由市规划建设局审查,工程预算由三亚市、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八、项目预算经审查后,由代建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市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监督招投标工作。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专业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
代建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均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投标确定。
    九、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控制投资规模,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由代建单位提出,监理单位确认,并经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因变更设计或者其他法定原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超过已审批的概算10%以内,由代建单位报原审批部门审批;项目总投资增加超过已批准的概算10%以上,由代建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未按经批准内容而或未经法定程序申报同意建设所造成的资金缺口,实行代建的项目按代建合同规定由代建单位承担,不实行代建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行解决,项目建设资金超概算总投资5%的,追究其领导责任。
    十、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施工单位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向代建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代建单位在接到竣工报告后45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财政、审计、规划建设、监察、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十一、政府投资项目有关其他工作,按照《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