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光-中国公民常识读本(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4 20:07:13


  •   第三章 专制

      一、什么样的社会是专制社会?
      ——所谓专制社会就是社会的命运掌握在一个人或少数人手中,普通大众对自己的命运没有什么发言权、也不能主宰自己命运的社会。

      二、一个专制政府是如何对待老百姓的人权的?
      ——专制政府由于掌握了不受任何限制的暴力工具,因此,它可以非法地恣意妄为。它可以不顾法律的规定,随意剥夺人的生命权和财产权,剥夺人们自由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可以任意践踏人权,视生命如草芥。生活在专制政府下的人们没有和平安宁可言,随时处于朝不保夕的危险之中。

      三、在专制社会里,只存在两种“人”,这是什么样的两种“人”?
      ——在专制社会里,专制者是不受任何限制的“野蛮人”,而广大受压迫的民众则是“奴隶”。

      四、 专制政府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如何“阳奉阴违”?
      ——在专制制度下,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大权集中掌握在专制者个人或专制集团手中,因此,专制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和攫取最大的特权利益,往往表面上制定一些良好的法律和出台一些表面上看来是为人民利益着想的政策,以欺骗老百姓,减少老百姓的反抗意识。而在实际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法律成了幌子和遮羞布,专制者本人及其专制工具几乎完全不按法律和政策办事,完全以一己之利为执法和司法的出发点和最终依归。更有甚者,最高专制者之下那千千万万的专制奴仆们为了攫取最大的专制利益,往往只是表面上听从上级的政策,而实际上则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阳奉阴违的做法,使法律、政策到了下面就形同虚设。

      五、古代在专制与现代专制有什么区别?
      ——在高科技诞生以前的专制社会里,专制政府对人民的控制是极其有限的,例如,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王朝和欧洲中世纪的某些专制社会里,人民享有的自由度还是挺大的,那时几乎没有户口制度、书报审查制度,没有遥控监视、窃听等技术,民间社会的空间还是挺大的。高科技诞生后,高科技与专制制度相结合,产生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现代专制恶魔——极权主义的专制。极权专制控制了社会生活的一切:社会的物质生产活动、精神生产活动,它的监视鼻孔伸进了人们的卧室里,每个人的一举一动全部可以被它全息监控。极权专制对人的监控程度达到了这样的地步:它除了差一点还没有钻进我们的血液之中以外,你的一切全在它的监视之下(只要它愿意)。这是危胁人类文明的一大空前的灾难。可以这么说,在某种程度上,高科技成了现代专制的助虐器,极大地延续了现代专制的寿命。

      六、专制制度对社会文化和道德会产生什么影响?
      ——通过专制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专制政府是建立在人民的愚昧无知的基础上的。因此,专制政府为了维持专制统治,必然要进行奴化教育、愚民教育,在思想文化上压制人民,不允许人民有独立思考的权利。甚至强迫人们说假话。在这方面,古代专制和现代极权专制的区别在于:古代专制靠沉默的手段进行统治,并且它留给了人们沉默的权利;极权专制则强迫人们讲话,它一直追查到人的思想最隐秘的栖身之处,迫使他对自己的良心撒谎,从而剥夺了被压迫者最后这一点安慰。这样做的必然后果是:人们不仅被压迫、被奴役,而且还被剥夺了人的尊严,剥夺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特征,使人堕落到一种非人的地步。此外,专制政府在文化、道德上出台一系列官方意识形态标准,让社会全体居民都以这个官方标准去行动,去生活,全体居民都象一个模子铸出来似的,毫无生机、活力和创造性,文化、道德领域死水一潭,假、大、空盛行,整个社会的文化、道德走向不可避免的衰败。

      七、为什么说从长远的历史阶段来看,专制是一切社会走向贫穷、愚昧和动乱的根源?
      ——专制政府也许在短时期内会采取措施制造一种虚假的繁荣景象,但这是短暂的。专制政府在政治上的高压统治和不受任何制约地行使权力,会导致毁灭社会的全方位腐败,导致社会财富的全面浪费——财富被用于腐朽生活和不顾一切维护暴政统治,几乎没钱用于社会进步方面的投资。更为糟糕的是,专制政府在文化思想上的独裁压制,导致社会臣民全方位的无知愚昧,人的尊严、灵魂受到彻底的毁灭。正如一位法兰西哲人所说:“如果一个民族只是被征服而没有堕落,那么,它的处境还有改善的可能,幸运的机会一旦出现,它不会辜负这种机会,古代专制至少给人类留下了这种机会。腓力二世的统治和阿尔巴大公的绞架都没有使勇敢的荷兰人堕落;但极权政治在压迫一个民族的同时还要使它堕落。它使这个民族习惯于践踏自己过去尊敬的东西,奉承自己过去瞧不起的东西,它还使这个民族作践自己,而且,无论这种极权政治多么短命,它都会使所有的自由和所有的改良变得不可能——即使在它垮台之后。康茂德被推翻了,但罗马近卫军把帝国出卖了,而人民服从了买主。”总之,专制暴政在政治上、经济上、思想文化上的长期祸害所积聚的矛盾和怨恨、仇恨,总有一天会象火山一样爆发。因此,专制的后果是使社会走向贫穷、愚昧和动乱。



      第四章 民 主 (节选)

      一、 什么是人民当家作主?
      ——所谓人民当家作主,就是社会生活中的每个具体的个人的命运由他自己把握、决定、处置,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具体说来,包括两方面:一是在个体的私生活领域,每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一切事务,不受任何干涉;二是在公共生活领域,任何公共事务都必须由这项事务所涉及的全体公民本人(在人数较少的情况下)或公民授权的合法代表(在人数极其庞大而无法直接议政的情况下)来作出决定和处置,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未经公民授权的个人或团体都无权去决定和管理公共事务,否则,就是违法越权,人民有权更换这种以非法手段来操控公民命运的权利僭越者。只有在真正实行民主制度的地方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二、 “为民做主”是一种什么样的思想?
      ——“为民做主”是一个外表美丽、好听、特别容易迷惑人,而在实际生活中必然导致独裁专制的、象鸦片一样害人的思想。产生“为民做主”这种思想的前提是:让别人来为自己做主的人不愿意做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不愿意或没有意识到拥有人的尊严、由自己来决定自己的命运对自己的幸福是多么至关重要;让别人来为自己做主的人不相信自己作为一个人所具有的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不管他是否受过教育、拥有学识),不愿或不会去为自己的命运作出选择、承当责任;让别人来为自己做主的人相信在世俗生活中存在英明的救世主,可以放心的让这个救世主来为自己的命运作出选择、安排并相信他能作出最好的安排。惨痛的历史记录和残酷的现实情况告诉我们:当一个人或一个民族把自己的命运交给所谓的救世主或明君、清官去决定,而自己则等着幸福的降临,那么,这个人或民族将落入奴隶或比奴隶还不如的悲惨境地,而那个为民做主的人将从人们的救世主变为“好话说尽,坏事干绝”的专制恶魔。能够为所有人的命运“做主”的权力是一种能量巨大无比的魔棒,一个掌握了这种工具的人,无论他的愿望是多么美好,如果他的行为不受制约,即使他是天使,也很快就会变成恶魔。因此,我们应该相信的不是别人的愿望、心意,无论它多么善良、美好,而应该相信的是自己的思考、判断、能力,应该相信的是民主的制度。

      三、 如果在一个国家实行民主,那么,其原则性的制度架构应该是怎样的?
      ——第一,这个国家各级行政机关的首脑必须由定期的、普遍的、自由而公正的选举产生;第二,这个国家的各级立法机关也必须由定期的、普遍的、自由而公正的选举产生,立法机关必须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关键权力有:制定法律;是否征税、征多少、税收征来以后怎样开销,由立法机关决定(这是宪政权的核心,更是立法机关的命根子);罢免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和批准行政首长对各行政部门负责人的任命,审查和批准国家司法人员的任免;第三,司法独立,核心是法官个人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第四,舆论自由,不受任何干涉。这一切,都必须由宪法及其它法律以具体、明确、细致的程序来设计和规范,绝不能停留在抽象的概念、动人的口号和原则上。

      四、 为什么说只有用民主的方法才能建成民主,舍此别无其他任何途径?
      ——从原始民主、古代民主到现代民主,一部人类民主发展的历史无可辩驳地证明了这样一个不可易移的道理:只有用民主的方法才能建成民主,舍此别无其他任何途径。企图使用野蛮的暴力或武装政变去推翻或消灭一个政权去建立和建设民主政权,成功的先例还很少见。使用野蛮的暴力去处理问题,意味着对人的生命的蔑视、践踏,这与以尊重、珍惜人的生命价值为出发点和归属的民主是背道而弛的。使用野蛮的暴力所带来的仇恨和报复情结将毁掉建设民主所需的社会道义基础和心理基础并成为摧毁民主的炸弹。要在一个社会建成民主,无论是对广大公民还是民主制度的实践操作者,都需要以一种和平、理性、宽容、妥协的态度去对待各种分歧和冲突(无论是思想上的还是行动上的),用和平的方法加以解决。试想:从立宪、立法、选举、政府的运作,哪一个过程离开了民主的方法而能健康发展呢?使用非民主的办法来解决建设民主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其后果总是与原有的初衷相反。即使不用暴力,而是使用别的诸如金钱的方法,买卖选票,贿赂官员,民主也会被腐蚀而完蛋,这种例子很多。因此,那些立志要在自己的国家建设民主的先知先觉者们,你们一定要先把民主的精神落实在自己的生活方式中,首先就应当学会以理性、宽容的态度去讨论、协商问题,学会以民主的方式去决策和处理问题。民主的原则和程序是所有渴望建立和建设民主的人们永远不能抛弃的底线,无论付出多大代价。

      五、 为什么只有实行民主政治的社会才能保障社会个体的自由?
      ——只要法律不禁止的,人们都可以随心所欲、自由自在地去做,不受任何限制,这就是民主社会里的自由。而在专制社会里,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人们都不能去做,人们的自由度小得可怜。可见,自由是相对于被限制而言的。几千年的人类历史表明:对自由之重要的、频繁的威胁不是来自社会个体的行为,而是来自政府的行为。在专制社会里,即使人们有一点自由,那也是专制者个人在高兴时恩赐给人们的,他随时可以剥夺它、收回它或破坏它,无须说明任何理由。更要命的是,最高专制者之下那千千万万的专制奴仆更是以剥夺人们那点可怜的自由之各种害民残民行为来攫取最大的专制利益,人们的自由与权利毫无保障,是专制权力肆意践踏、剥夺、牟利和取乐的对象。只有在民主社会里,人们的自由才会得到切实可靠的保障。为什么这么说呢?
      在实行民主政治的社会里,首先,对自由构成最大而又最频繁威胁的政治权力被分割成势均力敌的几个部分,相互制衡,减少了它们威胁自由的能量;第二,行使政治权力的负责人由人民定期更换或随时更换(如果他非法侵犯个人自由的话),这极大地减少了掌权者危害自由的可能性;第三,人民的代表通过制定各种具体、详细的程序法来设计和规范政治权力行使的方式、方法、途径、步骤、时空条件以及执法者侵犯个人自由时具体的救济途径,这样,就把危害个人自由的政治权力牢牢地置于了由法律程序所编织而成的监控的集中营里,极大地减少了掌权者在行使权力时危害自由的机会;第四,司法独立成为捍卫公民自由的坚固堡垒;第五,舆论自由成为捍卫公民自由的中坚力量。因此,只有在民主社会里,自由才得以安然无恙。

      六、 为什么说自由而公正的、普遍的、定期的选举是民主的基石?
      ——民主意味着在涉及人民自身利益的各种公共事务上必须由人民自己或人民的代表来作出决定。而在现代国家,由于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在很多情况下,人民不可能事事都去亲自做主,只好委托自己信得过的代表去代理自己对公共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而这种委托过程的合法途径及表现形式就是自由而公正的选举;第二,民主意味着否定终身制,即使是人民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也不能终身任职,无论他干得多好,也必须要被定期更换,以防被选举出来的代表演化成为腐败的压迫者;第三,民主意味着一切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才是权力的源泉,而体现这种性质的最佳方式就是普遍的选举;第四,民主意味着人民有权随时自己不满意的代表,而更换自己代表的最佳方式就是选举,这种方式也是代价最低、效果最好、也最安全的途径。以上四个方面构成了民主这个大厦的基石。

      七、 定期的、自由而公正的选举会对政府官员的行为产生什么影响?
      ——定期的、自由而公正的选举将对政府官员的行为产生巨大影响:第一,这种选举让当选的官员真正发自内心地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自己是得到人民信任才被人民委托去行使这种权力的,一旦人民不再信任你的时候,人民将随时收回这种权力,寻找新的代表去履行这种职责。因此,当选官员将不得不随时考虑到这点,其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得不以人民的利益为依归,更遑论做出害民残民的行为了;第二,这种选举给当选的官员的内心以巨大的震撼,在他的内心深处产生巨大的神圣感,让他时刻感到自己身上所背负的人民的委托之庄严、神圣和不可懈怠,使他时时刻刻、认认真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听取人民的呼声、检点自己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去捍卫和平、安全与正义;第三,这种选举让当选的官员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任期是有限的,如果他还想再干一任的话,他就必须在自己的任期内为人民多干实事、好事,否则,人民将用选票把他选下去。总之,民主制下的选举将彻底消除专制制度下那种官员由上级任命所造成的各种灾祸。

      八、 为什么实行多党竞争执政会有助于政治的清明廉洁?
      ——竞争是大自然和人类社会得以存在、发展和进步的永恒法则。人类社会生活的任何领域缺少了竞争,这个领域必将走向衰败和死亡。如果在经济生活中不允许竞争,每一种商品哪怕是再坏,人们也没有选择的余地,只好听任其盘剥和害自己;如果在思想文化领域不允许竞争,那么,这个社会的思想文化必将走向不可救药的衰败;同理,如果在一个社会的政治生活中不允许多党竞争执政,那么,这个执政党、这个政府将迅速走向腐败,整个社会生活也将彻底腐烂。如果实行多党竞争执政,人们将享有多种选择的权利,可以定期把那些腐败的官员和腐败的政党选下去,清除政治生活中的毒素,保持政治生活的健康。政治生活中不允许竞争造成的祸害远远大于其它任何领域的不允许竞争所造成的祸害。政治是关乎每一个人的命运的大事,政治的腐败造成的后果,轻则毁掉个人的自由和幸福,重则毁掉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此,为了每个人的自由和幸福,为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和进步,在政治生活中实行多党竞争执政是极其重要的法则。

      九、 为什么只有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人们才会主动去守法和护法?
      ——这是因为;在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制定法律的立法机关的成员是经过民主程序由人民选举产生的。这些来自人民的立法者能够反映人民的呼声和愿望,能够代表人民的利益,因而他们制定的法律就能够成为维护人权、捍卫人民利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屏障。而且,在民主社会里,立法者定期选举、更换,随时能够反映社会和时代的呼声和要求。这样,就保证了法律的善良和正义。对这样的法律,人们会象维护自己的眼睛一样去维护和捍卫它们,因为如果有人破坏它们,就意味着破坏社会和每个社会个体的和平、幸福与安宁,就意味着自己的权利和自由遭到践踏。

      十、 专政与民主能共存吗?
      ——专政和民主二者无法共存。所谓专政,就是由一个人或一个集团或一两个阶级把持那决定社会命运的政权,他们有权任意决定别人的自由,主宰别人的命运,被主宰者还无缘置喙。这与民主是完全水火不相容的。因此,无论以什么主义、什么阶级的名义去实行专政,都是野蛮的、不文明的、不道德的丛林规则行为。实行专政的社会,其后果是,非法攫取了政权的一部分人是掌握了武装的、不受限制的强盗集团或阶级,被专政者则是悲惨的奴隶。专政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专制,而且,当代世界生活中出现的集团的或阶级的专政比过去的个人专政造成的后果要坏一万倍。专政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专政者容易走向家族化、流氓化、黑社会化。总之,专政就是政权的私有化,这与民主完全不能共存。

      十一、在民主和专制之间为什么要选择民主?
      ——说实在的,从理想的角度来看,民主并不是我们最渴望拥有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最好方法,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看,民主也还是有许多弊端的(如决策和施政效率相对于专制政府来说较低等),也造成过许多灾祸(如古希腊民主中苏格拉底的悲剧,20世纪30 年代德、意法西斯利用民主机制上台的惨剧等),而专制呢,也并不是完全一无是处,比如,专制政府的决策和行动效率较高,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等。但重要的是,民主的弊端可以被民主实践过程本身不断改进和克服,民主制度自身具有不断纠偏的机制和功能。就说决策慢吧。民主制下的决策尽管慢,但这种慢是为了充分地讨论、科学地论证,集思广益,事先考虑到各种可能性,以避免一旦执行起来造成不可挽回的灾难,即使出了差错,也能得到及时纠正;而专制呢,表面上看,决策效率很高,但这是什么样的高和快啊!那是制造灾难的高效率!因为决策完全是专制者拍拍脑袋的结果,根本无须也不允许讨论,执行这种决策,大多数时候引发的是灾难,且无法挽救,因为专制不具备及时纠偏的功能。此外,民主给人们提供的自由是专制根本无法提供的,而自由是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前提。而从长远的历史阶段来看,民主的益处要大于专制的益处,民主的弊端要小于专制的弊端,因此,在人类目前的智慧水平下,我们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不得不选择民主,因为我们还没能发明比民主更好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方法。

      十二、如果有人在选举过程中用金钱收买你的选票,而你因为贪图小利乐意出卖自己的选票,你知道这样做的后果吗?
      ——在自由而普遍的选举中,候选人企图以金钱来收买选民手中的选票,这种行为表明:候选人竞选公职的目的不是为了通过从事公共服务活动来报效社会,而是为了通过掌握官职所赋予的权力来满足个人的野心和私欲。经验告诉我们:通过金钱收买选票上台的公职人员,一旦掌握了权力,其所造成的祸害,轻则搜刮、掠夺、盘剥他所治下的选民,由此造成的祸害,远远大于他买选票给选民支付的好处费;重则滥施淫威、践踏人权、打击报复,甚至给除了本选区以外的整个国家或民族带来深重灾难。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选民出卖选票的行为对个人和国家都是得不偿失、利大于弊,甚至是个人不幸和社会生活许多灾难的根源。相反,选民在选举中应当根据候选人的品格、才能和施政纲领来投票才是安全地托付自己权利的有效方法。

      十三、 如何正确看待一个社会刚刚从专制转向民主之初所产生的不规范、不成熟或混乱的现象?
      ——当我们刚从娘胎里出来时,我们根本不会走路,而是后来经过磕磕绊绊、不断跌跤,甚至有时是弄得头破血流,我们是在付出了这些代价之后才学会了走路。其实,大自然和人类社会中又有哪一种事物在刚刚出现的时候就是成熟而又完美无缺的呢?没有。无论是植物、动物还是社会生活中的每一种新鲜事物,都有一个发芽、生根、生长、开花和结果的历程,都有一个从脆弱到坚强、成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时往往会经历曲折、付出痛苦,有时甚至会出现灾难。在一个社会中建设民主制度更是这样。特别是在一个从专制走向民主的国家,这一过程更是艰难、曲折,代价更大。首先是打破旧体制,然后是建立新体制,整个国家都在进行伤筋动骨的大手术,每个人的命运之路都得重新调整,在这种状态下,社会生活中出现混乱,甚至出现暂时的倒退,那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决不能以此否定民主的价值,而退回到专制状态中去。须知,实行民主制度给人们带来的自由是无价的,而自由又是解决许多问题的“万灵药”!只要人们享有了自由,无论社会生活中存在多大的困难、痛苦、混乱甚至灾难,都会得到逐步的解决。这其中,需要人们付出耐心,付出承受一定困难和痛苦的意志力,愿意付出一定的代价。不付出代价,我们就绝对不可能享受到自由,我们愿意为自由付出的代价的大小与我们享受到的自由度的大小是成正比的。我们也不能因为无法容忍或看不惯实行民主制度之初所产生的许多负作用,就以牺牲我们已重新获得的自由为代价去换取在专制状态下那种朝不保夕的安全、稳定和面包。20世纪德国法西斯的上台就是是以自由去换取专制下的安全和面包的悲惨案例。失去了自由,以自由换得的东西也马上会失去;失去了自由,你将迅速失去包括生命在内的所有一切!

      十四、“中国人太愚昧落后,不适合实行民主”,这种说法站得住脚吗?
      ——这种说法站不住脚。当欧美国家在两三百年前实行民主的时候,它们在各方面比今天的中国不知要落后多少倍!然而它们都成功地实行了民主。今天,连蒙古、南非,以及很多比中国更落后的非洲国家都在进行民主实践,怎么能以中国人的愚昧落后为由拒绝实行民主呢?恰恰相反,正因为人们愚昧落后才需要立即实行民主,因为民主实践过程本身是最快地使人们摆脱愚昧落后、迈进文明生活的方法;民主实践过程本身也是最好的教育人们尽快懂得民主的唯一途径。我们不可能等到把每个人都教育成了大学生了以后才去实行民主,民主是人的天然要求,它与人的素质没有什么关系,相反,人的高素质是由实行民主所带来的自由熏陶出来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被倒果为因的宣传所欺骗。

      十五、“中国人口太多,实行民主必将导致全国混乱”,这种说法有道理吗?
      ——这种说法没有道理。印度的人口同中国差不多,其国土面积只是中国的三分之一,印度实行民主50 多年,也没有出现全国混乱。相反,没有实行民主的中国在50 年的时间里,出现了无数惨绝人寰的政治动乱。因此,只有实行民主才能解决人口多所产生的问题,只有实行民主才能消弭因人口多而导致的混乱。因此,实行民主与人口多少无关。

      十六、“中国人长期受专制文化传统的熏陶,不适合实行民主”,这种说法对吗?
      ——这种说法不对。受中国专制文化传统熏陶的中国人(台湾人、香港人、蒙古人和海外华人)、韩国人和日本人都能实行民主,为什么中国人就不适合实行民主呢?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已经证明:民主制度适合在任何不同文化传统的国家实行,实行民主与否同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没有关系。

      十七、“西方民主是大富豪们的游戏,平民百姓根本玩不起民主这种需要巨额财富的昂贵政治活动,因此,在西方民主是大富豪们的骗人把戏,政府由大富豪控制,平民百姓对政府没有什么影响。”事实果真如此吗?
      ——事实并非如此。在西方,竞选议员和总统以及各级行政长官是需要一定的金钱,但这并不意味着竞选公职的人就一定要是富豪才行。竞选者是富豪当然好,可以不花国家的公共选举基金。但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的情形更多的是竞选者都不是富豪,而是那些来自各阶层的公民,他们没有巨额财富,有的仅仅是品格、学识、才能、献身公共事务的决心和热情。以美国为例。林肯总统是一个连小学都没有念完的人,他当选总统前一点也不富有。目前的总统克林顿,当选为州长和总统之前是个普通大学教师,根本不是大富豪。在他出生之前,他父亲就因车祸离开了人世,从小他就是个孤儿,他完全凭自己的能力成为了总统,与财富没有什么关系。这些竞选者所需要的选举资金完全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募集,根本无须等自己成了富豪才去竞选公职。所以说,西方民主是人人都能玩得起的游戏。 至于说大富豪控制政府,这也是不符合现实情形的。还是以美国为例。按照美国的法律,总统竞选人可以向社会募集选举资金。那么,竞选者是否就可以无限制地随便募集呢?不!美国的法律规定:个人一年向一位候选人提供的捐款,数额不得超过1000美元;向一个政治委员会提供的捐款不得超过5000美元;向一个政党提供 的捐款不得超过2万美元。这么点数额,肯定不够。不足的部分,由国会从国库里拨给最后被法律确认为正式竞选者的人,这些竞选者所得的公共选举基金数额相等。法律规定捐款的限额,目的是防止竞选者上台后对捐款太大的人怀抱感恩的考虑,而这会导致他在决策时制定有利于某个人或某个集团而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政策。法律的这种规定,避免了富豪或大企业控制政府。 类似上述的制度设计,各民主国家都有,这里不一而足。

      十八、“实行西方民主搞大规模选举太浪费国家财富,得不偿失,因此,不要搞西方式的民主选举”。这种观点正确吗?
      ——这种观点不正确。在民主制度下,在一些国家进行选举,可能会花费几百万、几千万或几亿或几十亿的资金(全国总计)。而在那些不实行民主选举的国家,因实行专制制度而导致的财富浪费和损失岂只是几十亿、几百亿,往往是上千亿、几千亿!那些指责民主国家搞选举浪费财富的人为什么不想想:民主国家定期搞选举浪费了那么多财富,可它们为什么还那么繁荣、富裕和强大;而那些从不浪费钱搞选举或只花一点钱搞骗人、蒙人的假选举的专制国家为什么都是贫穷、落后、衰败的呢?
      的确,民主有弊端,然而,它的弊端同专制相比,是小巫见大巫而矣。那就让我们两害相权取其轻吧。因为目前我们还找不到比民主更好的制度。



      第五章 宪 政

      一、什么是宪法?它是干什么用的?
      ——象其他法律一样,宪法也是一种法律。宪法与其他法律的区别在于: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之母,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的依据;宪法是人类智慧那远见卓识和高瞻远瞩的产物,它是对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普遍而永恒原理的体现;它是决定一个国家命运的制度规则(就象一部机床的工作原理一样)。在一个国家,宪法之外的所有法律都是对宪法的内容及其精神的规范化、具体化,是为了把宪法落实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之实施宪法的努力。
      宪法的使命:宪法是为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设计一种命运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包括两大主要内容:第一,设计一个国家的政权组织,即规定这一政权组织的指导原则、政权组织的性质、结构形式、产生方法及政权组织的权能规范;第二,保障人权,把神圣而不可侵犯的、被文明世界所公认的人权的普遍原则、具体内容转化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规范,从而使人权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至于成为权力践踏的对象。

      二、 为什么在人类社会的政治生活中会出现宪法这种现象?
      ——宪法这种东西并非历来就有,它是随着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出现才产生的。可以这么说,宪法是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产物,没有民主政治的实践,就不会、也不需要宪法这种东西。那为什么只有民主政治才会产生宪法、才会需要宪法呢?
      民主政治和专制政治的最大区别在于:在专制政治下,整个社会的命运被独裁专制者个人掌握和决定,普通大众都是他的奴仆,专制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恣意妄为,法律对独裁者来说形同虚设,甚至独裁者个人的好恶、言词都成了法律。独裁者的行为具有无规则性和不可预测性。独裁者一死,整个政权体系大乱,为了争夺对政权的控制,往往伴随着流血冲突或战争,政权根本没法和平、有序地进行转移。在这种情形下,根本就不需要旨在限制掌权者、保障政权和平转移、捍卫人权的宪法了。
      民主政治意味着每个人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意味着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就必须以一套明确而恒久的规范来设计一个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防止权力的滥用,防止权力侵害人权,并把神圣而不可侵犯的人权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范,这些人权法律规范就象一把利剑悬挂在掌权者的头上,使之成为掌权者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侵害的对象,否则,将遭到惩罚。此外,民主政治下掌权者的任期是有限的,掌权者必须定期更换,为了避免因掌权者的更迭而导致政权和社会的动荡,也需要一套明确的规范来设计一个使权力能和平、安全地转移的程序。民主政治的这些宗旨、原则和要求需要一套特殊的规则来把它们系统化、规范化,并把它们上升为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系统,这种特殊的法律规范系统就是宪法。
      因此,是民主政治催生了宪法,也只有民主政治才需要宪法。而宪法一旦确立以后,民主实践又把宪法内化为人们的坚定信念,使宪法成为捍卫和维护民主政治的坚固屏障和堡垒。

      三、如何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存在着真正的宪法?
      ——本来,宪法作为捍卫民主政治的制度安排,是只有在真正实行民主政治的社会里才会名副其实地存在,甚至可以这么说,宪法是民主政治的专利。但是,二十世纪以降,在全球民主大潮的冲击下,世界上许多专制国家的独裁者们为了逃脱迅速灭亡的厄运,这些野蛮的力量也不得不开始为自己的卑劣统治制造某些道义上的支持来粉饰冠冕。这时,宪法这种东西就成了独裁者用来欺骗、愚弄和麻痹人民、消解人民反抗独裁专制统治的最好麻醉药和遮羞布,在这种情形下,宪法非但不是捍卫人权的屏障,反而成了维护独裁专制的工具。宪法的神圣性遭到践踏和破坏。二十世纪在全球兴起的许多专制政权,哪一个不是打着宪法的遮羞布在进行着邪恶的统治呢?法西斯政权、共产主义政权以及其他形态的独裁政权都是在挂羊头卖狗肉——打着宪法这一象征着民主政治的旗号, 实际上却进行着与宪法的精神完全不相容的罪恶的专制统治。这种情形,容易使人们对宪法产生误解,破坏人们对宪法的信心和信任,因此,有必要让人们牢记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存在真正的宪法的标准。
      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所宣布的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存在宪法的标准至今仍未过时:凡权力不分立和人权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因为权力的分立才能防止权力被独裁者垄断,才能以权力制约权力,才能保障自由;而保障人权的目标只有在民主政治下才能实现。因此,只要权力分立和人权有保障的地方,就说明这个国家必定在实行着民主政治,而在民主政治下,则必然存在着名副其实的宪法。相反,凡是权力不分立(无论是三权分立还是五权分立)和人权无保障的社会,无论这个国家字面意义上的宪法是多么漂亮和完美,那这个国家在实际生活中也是不存在宪法的。
      真正的宪法不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文字,而是活在人们心中的信念,是体现在现实生活中的活生生的政府行为和人民的生活方式。爱因斯坦说得好:真正的宪法是活在人们心中的神圣信念,宪法的生命和力量源于每个公民要捍卫它的决心和勇气。只有当每个公民都意识到他有义务为保卫宪法作出自己的贡献时,宪法上的权利才有保障,宪法才会存在。

      四、什么是参与型民主和立宪主义的民主(即宪政民主)?
      ——自从地球上出现民主的实践活动以来,人类大致经历了原始民主、古代民主(古希腊、罗马的民主)和近现代民主。从性质上讲,原始民主和古代民主属于参与型民主,近现代民主属于立宪主义的民主(或宪政民主)。
      古代的原始部落和古希腊、罗马的城邦国家都是一些面积狭小的共同体,古代人生活的主要内容是公共生活,他们几乎把自己的全部精力和时间都投入到军事和公共服务之中,这种投入的回报是他们在共同体的政治活动中具有很大的重要性。这种重要性的表现就是他们享有能积极地、直接地参与公共事务的辩论与决策的权利。因此,在古代民主下,分享主权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现实的制度。行使公民权力,直接参与社会团体事务几乎是古代人的唯一职业,也是他们生活中全部乐趣的渊源。这就是参与型民主的特征。
      现代人与古代人过着一种截然不同的生活,追求截然不同的政治制度。由于商业的发展,疆域的扩大,现代人的生活比古代人更丰富、更复杂。在古代,政治是人们生活的中心,而在现代,政治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下降了。人们必须从事生产与交换,人们愈来愈从私人生活中获得个人价值的实现,人们在政治事务中的影响由于疆域的扩大而相对缩小。这样,在现代生活中,就出现了与古代人生活完全不同的两种情形:第一,现代人愈来愈注重个人的生活领域,特别珍惜维持一个不受政治权力干预的私人空间,强调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个人的独立和自由是现代人的第一需求:因此,任何人决不能要求现代人作出任何牺牲,以实现政治自由。”第二,现代人愈来愈难以直接参与政治事务的讨论与决策,因而愈来愈诉诸代议制作为既保障个人对政治的影响力,又维护个人其他生活方面的手段。为了实现这两个目的,人们求助于立宪主义的手段,即设计一套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制度规范来建构一个民主的代议制政权,重点是制约政治权力,为政治权力划定限度,规定权力行使的方法和程序,防止权力滥用,从而保障人们的权利和自由。以这种方式建构的民主就是立宪主义的民主。
      参与型民主和立宪主义的民主都是为了追求自由,但这两种类型的民主所追求的自由却是不一样的,按照法国思想家贡斯当的说法,参与型民主所追求的是古代人的自由,立宪主义的民主追求的是现代人的自由。古代人所理解的自由主要是一种公民资格,在古代人那里没有一个明确界定的私人领域,没有任何个人权利。古代人认为对共同体权威的完全服从是和追求自由并行不悖的。
      “今天我们视为弥足珍贵的个人选择自己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古代人看来简直是犯罪和亵渎。社会的权威机构干预那些在我们看来最为有益的领域,阻碍个人的意志。……而且,公共权威还干预大多数家庭的内部关系。年轻的斯巴达人不能自由地看望他的新娘。在罗马,监察官密切地监视着家庭生活。法律管制习俗,而由于习俗涉及所有事物,因此,几乎没有哪一个领域不受法律的管制。”
      “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 作为公民,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作为个人,他的所有行动都受到限制、监视和压制;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他可以对执政官或上司进行审判、解职、谴责、剥夺财产、流放或处以死刑……”
      与此相反,在现代人中,个人在其私生活中是独立的,即使在最自由的国家中,他也仅仅是表面上的主权者。他的主权是有限的,而且几乎常常被中止。对现代人来说,自由首先意味着:
      “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人们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去做,不受任何限制,这就是自由。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的行为或若干人的专断意志而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自己的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理由而迁徙的权利;它是每个人与其他个人结社的权利,结社的目的或许是讨论他们的利益,或许是信奉他们以及结社者所偏爱的宗教,甚至或许仅仅是以一种适合他们本性的方式或幻想的方式消磨几天或几小时;最后,自由是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当权者或多或少不得不留意的代议制、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的行政施加某些影响的权利。”
      现代人的这种自由就是立宪主义的民主所要实现的价值,也是产生立宪主义民主的原因所在。

      五、为什么只有立宪主义的民主才能够尽可能地消除民主的弊端?
      ——通过考察参与型民主和立宪主义的民主这两种民主的区别,我们可以发现:参与型民主并不一定能保障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也不一定能够做到公正地对待少数派。例如,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就是因为坚持言论自由而被自封为代表主权的多数派以维护正义的名义进行处死的;在参与型民主下,少数派的权利往往得不到保障,多数派可以共同意志、主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的名义任意剥夺少数派的权利和自由;在参与型民主下,多数派的统治往往容易演化为多数的暴政,这点,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早就论述过了。在人类文明发展的初始阶段,参与型民主的存在是与当时的文明水平相适应的。
      但是,当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到了必须以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作为前提条件的时候,或者说,当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成了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的惟一动力的时候,那么,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就成了整个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法则,这一法则就成为了任何社会力量无论以任何名义都不能损害和践踏的对象。把这一原则落实到政治生活中,那就必然要求对政治权力加以限制。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政治权力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种必要的恶,即使通过民主方式来保证主权的绝对权力不侵害个人利益,也只能是一种幻想。抽象的权力也许可能是高尚的、公正的、无私的,而现世的权力必然是偏私的、压迫性的,或者说是罪恶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由人行使的权力都不应该是绝对的,“任何现世的权力都不应该是无限的,无论这种权力属于人民、属于人民代表、属于任何名义的人,还是属于法律。即使是人民的同意也不能使非正义变成正义、使不合法的事情变成合法的。”只有把权力置于正义的限度内,我们才不会害怕什么,人权才得以安然无恙。
      对政治权力进行有效限制的措施来自这几方面:第一,来自宪法的限制。“宪法本身就是一种对权力不信任的行为:它为权威设定了限制。如果我们相信政府具有永远正确的禀赋且永远不会走极端,宪法便没有必要设定这些限制了。”第二,在政治权力内部设置分权与制衡的机制,实行以权力制约权力、以野心对抗野心的策略。第三,对政府权力实行明确的外部限制,那就是明确划定政府权限的范围以及个人在社会中不可侵犯的权利。对权力最根本的限制就是人民的独立的权利。“不管在任何地方,如果个人毫无价值,全体人民也就毫无价值。”“公民拥有个人权利,这种权利不依赖于任何社会与政治权威。任何权威若是侵犯这些权利都是不合法的。公民的权利包括个人自由、宗教自由、意见自由(包括公开表达的自由)、享受财产的自由,以及不受任何专断权力控制的保障。任何权力都不能质疑这些权利,否则,它就会摧毁自己的信誉。”(贡斯当语)
      把上述对权力的限制和对人权的保障转换成一套明确的政治游戏规则,那就是宪法。以宪法来指导并以宪法为依归的民主实践,就是立宪主义的民主。历史和现实证明:只有立宪主义的民主才能尽可能地消除民主的弊端。在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开创立宪主义民主的国家是美国。1783年付诸实施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人类宪政民主史上的开山之作。200多年来,美国的民主实践证明了立宪主义民主所具有的伟大价值。

      六、 什么是宪法法院?它的职责是什么?
      ——在参与型民主时代,是不存在宪法法院这一机构的。宪法法院是随着宪政民主时代的到来才出现,是宪政民主的实践所催生出来的产物。当然,也有些国家不叫宪法法院,而是称为宪法委员会,如法国。此外,即使在有些实行宪政民主的国家,也不一定就会设立这种专门的法院,例如,美国、日本、英国、加拿大等国家,就没有设立这一机构,而是把这一机构的职能由该国最高法院去行使。
      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的职能一般是:对该国各级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对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及其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内容和精神进行司法审查并作出裁决;对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宪政冲突作出裁定;对有争议的选举的合法性作出裁决,等等。被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或最高法院宣布为违反宪法的法律、政策、行政行为或选举结果立即失效,不再具有约束力。 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的这种职能被称为司法审查或违宪审查,它是捍卫宪法的卫士,也是捍卫人权的机构,更是维护宪政民主健康存在的保障机制。



      第六章 法 治

      一、 人性的本质是什么?
      ——人性的本质决不仅仅是性善或性恶的问题,人性与其他动物性的一个最大区别在于:人的欲望永远是一个变量,而其他动物的欲望则是一个基本不变的常量。也就是说,人这种动物的欲望或需求是不断变化,不断产生,它是一种永无止境的变量;而其他动物则是在它的某些基本欲望或需求得到满足之后,不再产生新的欲望。例如,一般的动物在吃饱喝足,完成吃喝拉撒睡和繁衍后代的生殖活动之后,就再也不会有别的什么需求了。但是人这种动物则不是这样。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是人类那无穷无尽、贪得无厌的野心和欲望塑造了一部充满了血与火的人类贪婪史。任何一个人,只要他拥有能不断满足其欲望和需求的条件,他就会利用这种条件去满足其不断产生的永无止境的各种各样的欲望。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人是自己那无穷无尽的欲望和需求的奴隶。

      二、 什么是政治权力?
      ——人们通过纳税及其他形式(如选举)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从而建立起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以及其他各种权力机关,这些权力可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统称为政治权力。政治权力是用于管理公共事务、为社会共同体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工具。它是人世间一种能量巨大无比的工具,利用这种工具去做任何事情,几乎没有办不成的。可见,政治权力几乎是一种无所不能的力量。

      三、 为什么人性与不受制约地行使政治权力的行为相结合就必然产生腐败?
      —— 一个拥有无穷无尽的欲望和需求的人,如果他是一个普通的平民百姓,那么,他只能在他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去满足自己的欲望,这种满足是有限的,因为他的能耐是有限的,因此,尽管他的欲望是无限的多,然而他只能满足其中较少的一部分欲望和需求。但是,同样是这样一个人,如果他经过某种途径掌握了政治权力,那么,就会出现这么两种后果:第一,这个人是在民主政治下掌权,他行使权力的行为受到各种具体、明确、有效的限制,那么,即使这个掌权者内心升腾着万般的欲望,这个掌权者也只能用权力去为公共利益服务,没法用权力去谋私,去满足自己的各种欲望;第二,这个掌权者行使权力的行为不受限制或没有受到有效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人类那贪婪的天性就会促使他不顾一切地利用手中掌握的能量巨大无比的政治权力这一工具去满足自己那无穷无尽的欲望和需求,把本来应该用于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权力非法地用于为个人的一己私利服务,这种现象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腐败。阿克顿说得好:“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伟大人物往往也都是一些坏人。当他们作为普通人的时候是如此,而当他们掌握了权力行使权威的时候就更是如此。”掌权者的惯性是拼命行使权力,直到遇到障碍为止。

      四、 怎样才能有效地把腐败遏止在最小限度?
      ——要想在人类的政治生活中彻底消除腐败,在人类目前的智慧水平下是不可能的,只能把它遏止在最小限度。把腐败遏止在最小限度的有效措施有:一,由人民定期地、自由而公正地选举各级行政长官,或罢免他们;二,实行权力分立(无论是三权分立还是五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以野心对抗野心,相互制横;三,实行多党竞争,轮流执政,让在台上的掌权者诚惶诚恐;四,实行司法独立,使司法机关成为捍卫正义的堡垒;五,实行新闻舆论自由,让那无孔不入、如水银泻地般的传媒时刻盯着掌权者的一举一动,随时予以揭露。实行上述措施,有助于把腐败遏止在最小限度。

      五、 为什么要实行三权分立?
      ——这是出于两个原因:第一,政治权力是一种能量巨大无比的力量,运用这种力量去办事,无论好事还是坏事,几乎无所不能,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政治权力也是一种堕落的、无耻的和腐败的力量,这种力量一旦全部集中在某个人手中,那将对社会和每个社会个体的自由和生命造成致命的威胁和灾难,因此,必须想方设法对权力进行严格而仔细的限制,这是经验告诉我们的真理。在人类目前的智慧水平下,人类发明了将这种能量巨大无比的力量根据其功能划分为三大块的制衡机制,让这三种势均力敌的力量相互制衡,把权力的祸害减少到最低限度。迄今为止,我们还未找到比这更好的方法。第二,实行权力分立,也是为了防止权力垄断,防止社会的命运被某个人或某个集团所操纵,从而防止社会和个人失去自由。阿克顿说过,自由只存在于权力分立的社会里,专制则存在于权力集中的社会里,只有把权力放在监督的集中营里,自由才得以安然无恙,你才不必害怕什么。

      六、 为什么说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rule of law )?
      ——文明社会与野蛮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文明状态下,人学会了服从理性的规则,因此,文明社会实行法治,而野蛮社会实行人治。“所谓法治,就是指政府和人民都服从、遵守法律,而被政府和人民所服从、遵守的法律则必须是善良和正义的(亚里斯多德的定义)。”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保证政府和人民都遵守法律并且这种法律又是善良和正义的呢?
      首先看第一个问题:怎样才能使政府和人民守法。要使人民遵守、服从国家的法律,这很容易,因为有强大的国家政权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国家执法机关的强大威力足以使任何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即使有不遵守法律的公民,他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会立即受到执法机关的追究。因此,使人民守法无需什么条件。
      怎样才能使政府也遵守、服从法律呢?一个不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不受人民监督、也不向人民负责的政府完全可以置法律于不顾,我行我素,不遵守它自己制定的法律。在这种状态下,政府完全可以不服从遵守法律。只有在民主制度下,当政府官员由人民通过自由而公正的选举产生后,政府守法才有了保障。因为在民主制度下,政府官员由人民选举产生,他们要依法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对于违法犯罪的官员,人民除了依法罢免或弹劾外,这些官员还将受到司法追究。定期的、自由而公正的选举、独立的司法机关和时刻监督政府的新闻舆论,使得政府官员的违法防罪行为无处可逃,迫使执掌大权的政府执法人员也不得不服从并遵守法律,对法律、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样,就确保了政府本身也服从、遵守法律。
      其次,怎样才能确保被政府和人民所服从、遵守的法律是善良和正义的呢?法律的善良和正义是指法律的内容极其精神符合社会道德良知的要求,反映并体现人民的愿望和意志,维护人权,捍卫公民的正当权益等。在专制社会里,当法律是由专制者凭个人主观意愿制定的话,法律的内容和精神是不可能体现善良和正义的。只有在民主制度下,制定法律的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所组成时,法律才会是善良和正义的。在民主制度下,人民定期选举那些能够体察民情、了解人民的呼声和愿望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只有由这样产生的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才会反映道德良知的要求,体现人民的愿望,捍卫公民的人权,促进个体和社会的利益。这样的法律才会是善良和正义的。即使由人民选举产生的立法者制定了与维护人权的宪法不符的法律,民主制下的违宪审查机关也能及时纠正这种弊病,确保民主制下的法律是善良和正义。正是从上述意义上讲,只有在确立了民主制度并将其真正付诸实践的地方,才会真正出现法治状态。只有在法治社会里,人权才有保障,社会才能进步。因此,只有实行了民主,才会有法治。

      七、 什么是司法独立?怎样才能使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是指负责审判的司法机关不受任何限制、不受任何干涉地独立行使审判权,无论这种限制或干涉是来自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还是社会团体或是司法机关的上级机关,法官都应该置若罔闻,决不听从,法官只听从法律、正义和超越于正义之上的良心进行审判。司法独立的核心是负责审判的法官个人的独立,不受任何干涉地进行审判,即使是他的领导也不能干涉他的审判活动。 所有的国家都有司法机关,但并不是所有国家的司法机关都是独立的。所有专制国家的司法机关都是没有独立地位可言的,甚至是实行专制的工具和帮凶。要使司法机关获得真正的独立,必须采取这些有效措施:第一,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三权分立,相互制横,使司法权获得同立法权、行政权平等的地位;第二;司法机关的活动经费由议会拨款,而不是由行政机关拨款,这样就消除了来自行政机关对司法独立的威胁和压力;第三,禁止任何政党在司法机关内设立什么党的组织,防止司法机关成为偏私的政党工具;第四,法官履行职责的行为不受追究,法官无过错的话,终身任职;第五,实行新闻舆论自由,使舆论自由成为捍卫司法独立的一道坚强的屏障,因为自由的舆论会使任何干扰或威胁司法独立的企图都被及时揭露从而归于失败。

      八、为什么说司法独立是捍卫人权与法治的重要保障机制?
      ——司法独立在捍卫人权方面的保障机制表现为:第一,如果是公民之间发生了侵害人权的行为,那么,独立的司法机关将会作出公正的裁决,从而维护人权;第二,如果是政府的行为侵害了人权,那么,独立的司法机关将按照行政诉讼法或其他法律作出裁决,对受害者实施救济,并责令行政机关撤消或重新作出新的行政行为,或撤消行政机关那侵犯人权的违宪违法的政令和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保障人权;第三,如果是立法机关制定了违反宪法、侵犯人权的法律,那么,独立的司法机关(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将行使司法审查(或违宪审查)职能,宣布违宪的法律无效,使执法机关不再执行这种无效的法律,从而捍卫了宪法的尊严,也就是捍卫了人权,因为宪法就是人权的保证书。
      独立的司法机关在捍卫人权方面的上述保障机制,恰恰也是捍卫法治的保障机制。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们知道,所谓法治,就是指政府和人民都遵守法律,而被政府和人民所遵守的法律又是善良的。司法独立在捍卫人权方面的前两大作用,恰恰保证了政府和人民都守法,而司法机关的司法审查或违宪审查,则保证了被政府和人民所遵守的法律又是善良的。

      九、什么是良法与恶法?
      ——所谓良法,就是捍卫人们的权利和自由,防止暴政,制裁犯罪,维护正义的法律。所谓恶法,就是维护独裁专制,侵害人权,剥夺人们的自由,损害正义的法律。

      十、怎样才能使法律成为良法而不成为恶法?
      ——要使法律成为良法而不成为恶法,必须具备如下保障机制:一,立法机关的代表必须由人民定期地、自由而公正地普选产生,使立法者随时倾听人民的呼声和愿望,使法律真正反映人民的意志;二,设立宪法法院,由宪法法院或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违宪审查)的职能,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或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否违宪进行审查,对违宪者宣布无效,从而保证法律的善良;三,实行新闻舆论自由,这样,既可以让社会的真实情况顺畅地反馈到立法者,也可以把立法者的活动随时反馈给人民,让大家对法律的制定表达各种各样的意见,畅所欲言,这样可以避免法律的偏私。 一般说来,只有民主政治才能保证法律的善良,才能出台良法。在专制政治下,法律是独裁者个人意志的体现,根本无法保证法律的善良,相反,法律往往是专制的工具或助虐器,是独裁者邪恶勾当的骗人外衣。

      十一、为什么只有在法治社会里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使法律不至于成为权力任意践踏的对象?
      ——出现法治社会的前提是这个社会首先必须实行民主政治,只有在民主政治下,由人民选举产生制定法律的立法机关才能确保法律的善良和正义;只有在民主政治下,由 人民选举产生执行法律的行政机关,才能使执法的政府官员忠实地执行法律,而不至于执法犯法;只有在民主政治下,司法机关才能独立地进行审判活动,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只有在民主在政治下,司法机关才能行使司法审查或违宪审查的职能,监督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和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维护法律的尊严。由此可见,只有在实行了民主政治的法治社会里,才能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使法律不再成为独裁者的工具,成为权力任意践踏的对象。

      十二、为什么只有在法治社会里,法院的司法判决才能使诉讼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主动执行法院判决而基本上不需要法院派人去强制执行?
      ——在法治社会里,由于实行民主政治,确保了法律的善良和正义,这种善良而正义的法律维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人们从内心深处认可并拥护这样的法律,因而也就会在行动中主动遵守这样的法律;其次,司法机关的神圣职责是捍卫正义,“正义必须实现,但必须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法治社会里,司法机关行使独立的审判权,审判活动公开进行,有一整套明确而具体的程序法保证诉讼过程的每一步都是 公开的、公平的,诉讼双方的当事人都看在眼里,对自己认为不公正的举动和判决随时可以提出抗议并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法官作出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又是又是人们认可并拥护的法律,从这种程序法和实体法所保障的诉讼活动所做出的司法判决当然会使诉讼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主动执行法院判决而基本上不需要法院派人去强制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