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从死刑犯见亲属看权利落实的文件依赖症(东方早报 20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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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死刑犯见亲属看权利落实的文件依赖症
2009-1-21 4:25:59

东方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杨涛 来源: 编辑:

蒋立冬 绘
重庆市在人性化执法方面作出重要探索:近日,重庆市高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关于死刑罪犯与其近亲属会见的规定(试行)》,允许即将被执行死刑的罪犯与近亲属会面。1月15日下午,在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内,死刑罪犯王某得以与其父亲见了最后一面。据悉,这是该规定出台后,法院安排的首例刑前会见。(1月18日《重庆商报》)
“人之将死,其言也善”,我实在想不出有什么理由可以禁止死刑犯在临死前会见其亲属的权利。罪犯曾经残忍地对待他人,但执法者却不可以非人道地对待罪犯。在最近热播的电视剧《越狱》中,死刑犯林肯在会见他的儿子时,狱警考虑到他的感受而去除了刑具;在林肯死刑即将执行的前一天,由于他食物中毒,仍然得到了医生精心的护理;执行死刑的时间安排在深夜,从而最大限度避免了社会公众对死刑犯心理的冲击;在死刑执行前,执行官甚至给他准备了尿布,因为考虑到其在死去的那一刻,大小便会失禁,如此诸般。
然而,残酷的事实告诉我们,如果没有这个政法四家单位联合出台的、连司法解释都算不上的文件,在重庆甚至更多地方,死刑犯的确没有会见家属的权利。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关于死刑犯行刑前能否会见亲属的规定,各地司法机构遇到类似情况,一般都不允许,个别地区法院出于人性化的考虑,也曾自行安排过,而重庆则是从无先例。”尽管,在这个文件出台前,早在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而在2007年3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应通知罪犯近亲属。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天之生人,就赋予了其在这个世界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否则人就等同于禽兽或者奴隶。所以,启蒙思想家洛克会主张“自然权利”,卢梭称“天赋人权”。美国建国先贤们才会在最初的宪法中并不规定权利法案,因为在他们看来,公共权力才需要法律的授权,而公民权利则是法律没有禁止都是天然地享有。现代公法更是确立了“公共权力法有明文规定才能行使,公民权利法无明文禁止即享有”的原则。因此,死刑犯会见亲属的权利,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就应当享有,这就跟死刑犯也可以吃饭、睡觉一样,根本就无须《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他们就天然地享有。社会已进步到今天,执法者还抱有如此执法观念,着实令人悲哀。
更让人悲哀的还不仅于此。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情势的复杂,为了提醒执法者更加尊重公民权利,法律往往也会明确列举出一些权利,加强保障,就像美国后来在宪法修正案中加入了《权利法案》一样。因此,在实然层面上,如果法律明确列举出公民的权利,就能让这些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因为法律反映了公众的意志,体现了立法者的权威,有司法机关保驾护航。但是,在许多地方,我们的“司法潜规则”却告诉我们实情并非如此。法律如果没有司法解释,难以得到实施,而司法解释没有地方的文件,也难以得到贯彻,规则的效力随着层级的提高是递减的。就如死刑犯的会见权一样,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司法解释却作出了明确规定,按理应当说没有问题了,但是,如果没有地方出台相关文件,仍然是得不到贯彻落实。再如《律师法》规定了律师可以无须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试问:今天有几个地方的看守所执行了这样的规定呢?
当人们在盛赞重庆司法机关让死刑犯会见亲属是一种进步时,我却感受到权力在司法中无处不在的身影。法律不如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如地方文件,因为越到下面,离实际掌握权力的人越近,权力掌控了司法者,司法者只听从于上司,所以,他们只执行文件而不是遵循法律,不遵循法律他们并不会损失什么,但是,如果不按照文件行事,或者没有文件就按照法律行事,惩罚马上就能看得见。
如果司法权力化不除,马克思所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大概只能改写成“法官是权力世界的奴仆,除了权力就没有别的上司”。    (作者系江西检察官)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619/userobject1ai1481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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