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我想请教张家口警方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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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我想请教张家口警方几个法律问题http://view.QQ.com  2008年12月17日12:04   中国江西网  杨涛  我要评论(867)

杨涛 检察官

12月15日中午,河北省张家口市经侦支队民警通知“失踪”的《网络报》记者关键的朋友,称关键已经被刑事拘留,要求关键家属带钱和药品前往张家口。15日下午,记者致电张家口市公安局政治处,证实关键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刑拘。(《新京报》12月16日)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宪法也已经明确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如果记者确实涉嫌犯罪,有关机关当然可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不过,从近些时候,媒体一再曝露出的检方、警方机关动用公权力抓记者对媒体监督进行打击报复的事件,我们知道,“抓记者”事件并没有想像的那么简单,也没有某些执法人员声称的“公正执法”那么理直气壮。笔者不吝浅陋,请教张家口警方几个法律问题。

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执行人员应当持《拘留证》、《逮捕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执行。”但是,张家口警方显然在对关键拘留时并没有通知太原警方,以致关键亲友向太原警方报案称关键“失踪”时,太原警方对此一无所知。那么,张家口警方这种违反规定者拘留记者,甚至连同行也要隐瞒的行为,到底有什么见不得人的“苦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也规定:“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那么,即使关键涉嫌犯罪,那么警方也应当将羁押的地点和涉嫌的罪名及时通知其家属,何以关键的家属对此一无所知呢?张家口市公安局政治部主任赵天霄(音)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独家采访时表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通知家属,有可能妨碍侦查的话,警方可以不在48小时内通知家属。(中广网12月16日)不过,我怎么想不到,一介记者,并且已经被异地拘留,他有什么“可能妨碍侦查的情形”——莫非是怕这一拘留行为被媒体曝光后,让警方侦查行为受到舆论的质疑不好下台?即使这样,赵主任大人,从关键12月1日被刑拘到12月15日那也早过了48小时了,何以要等到过了14天,全国媒体都在刊登“寻人启事”时,张家口市警方才打电话来通知。这种不通知嫌疑人家属的行为与黑社会的秘密绑架人质何异?

还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作为一名记者,我相信关键肯定会在被拘留时的第一时间寻求律师的援助,那么,在这14天里,张家口市警方是否告之了其有聘请律师的权利,是否为其转达了相关要求呢?——千万别告诉我这起案件涉及国家秘密。

最后,张家口市警抓住记者关键让我想起,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抓央视记者李敏的事件,山西检方抓记者的是是非非我们暂且不管,但是,请注意,检方是以涉嫌“受贿罪”抓捕李敏的,但是,张家口市警方却是以涉嫌“非公务人员受贿罪”抓捕关键(中广网12月16日)。目前,对于记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财物,从法律上讲,应当是构成“受贿罪”,并且全国各地法院的判例都是以“受贿罪”判处,没有一例是以“非公务人员受贿罪”判处,那么,张家口市警方有什么权力来管辖这起案件,张家口市警方抓记者师出何名?

但愿,张家口市警方不是在继承辽宁“西丰县令”张志国的未竟的事业,将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舆论监督进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