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民警审讯时打死犯罪嫌疑人被判无罪(云南网 200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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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民警审讯时打死犯罪嫌疑人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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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他真有罪,自有法律去制裁他,难道就可以这样胡乱打死了之?”八十高龄的李树红老人无法压抑自己的悲愤。老人所指的“他”,是最疼爱的孙子。4年前,宣威市三名民警在执行一次传唤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任务中,将这个25岁的年轻人带走。此过程中的细节颇有些争议,但没有争议的是,三民警用拳脚和胶木棍及金属线等器械,实施了“持续十多分钟”的殴打行为,“直到他没有反抗能力,动弹不得”。之后,年轻人死了。尸检报告显示,尸体表面“广泛性皮下淤血”,面积达9264平方厘米。检察机关指控三民警滥用职权,并认为殴打行为系死亡的直接原因。但经过两审判决,三民警被宣告无罪。
执行传唤任务 把他打得“不能动弹”
2004年2月6日,正月十六。宣威市公安局宛水分局接到一起报案,住在宣威市榕城粮管所出租楼二楼的侯某称家中被盗。根据失主所说的情况,盗窃犯罪嫌疑人很快被确定为住在同一栋出租楼三楼的李兴辉。晚上,按照分局副局长吕伟的指令,高连友、彭文盛、周磊三名年轻干警带着传唤通知书,外出执行传唤犯罪嫌疑人李兴辉的任务。三人来到榕城粮管所出租楼,敲开了三楼一个房间的门。里面有一个男青年,后来查明,此人名叫李培卫。
民警高连友说,当时他们三人亮明身份,对此人进行盘问,此人自称就是李兴辉。于是,另一民警周磊拿出传唤通知书,让其在上面签字。对方一看就傻眼了,立即改口说他叫“陈力”,不是李兴辉,并拒绝签字。无奈之下,高连友只有在通知书上注明“本人拒绝签字”。
见屋内有些东西与失主侯某报警所说的失物比较相似,民警周磊下到二楼,找来侯某辨认。侯来一看,称电饭煲、煤气罐等物确系其被盗之物品。三民警由此初步认定,此人就是要传唤的嫌疑人李兴辉。
据三民警称,刚下楼,被误为李兴辉的李培卫就拔腿“逃跑”。他们立刻展开追捕。整个过程持续了十几分钟,李培卫被打倒在地,“不能动弹”。之后,被押回宛水公安分局。在进分局院子经过水龙头时,民警周磊让李培卫就着自来水洗了洗脸。之后,周磊外出去接自己的女朋友,高连友和彭文盛则对李培卫展开审讯,直到凌晨两点。紧接着,彭将李培卫带到值班室看管。凌晨四点,高连友前来换班,见李培卫“闭着眼睛坐在凳子上,没有讲什么话”。
上午九时许,恍惚中的李培卫突然说胸口很疼,有人送上几粒“芬必得”,但他吃后十几分钟依然喊疼。稍后,挣扎中的李培卫被送进宣威市人民医院。简单的抢救后,他停止了呼吸。
尸检报告显示:可以排除各种有毒物质中毒的表现。死者双上肢、双下肢及背部广泛性皮下淤血,面积约9264平方厘米,另外,顶额部头皮下也有淤血。结论:李培卫系外力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一万元丧葬费 “出于人道主义”考虑
得知死讯的第一个家属,是李培卫80岁的爷爷李树红,是警方打电话到西泽乡马嘎村村公所,然后辗转通知到他的。
“我们家怎么就这么苦啊!”老人痛哭失声。这位老人小时候曾读过两年私塾,头脑还算比较清晰,而他的儿子和儿媳都是文盲,显得更加不知所措。
李加正夫妇都是当地农民,共生了三子一女,李培卫是老二。在全家人看来,他是脑子最“最灵光”的一个孩子。李培卫出生于1979年6月,由于家里穷,上到小学五年级就辍学了。20岁前后,独自到宣威城里打工,攒了一小点钱,考了驾驶执照。到2003年下半年,李培卫帮人开上了出租车。这份工作,对于他和家人而言,已经觉得相当不错了。“老二偶尔会拿点钱回来给我们,还算是个蛮孝顺的孩子。”母亲余冬莲说了这句就不停地哭。
车没开多久,李培卫又失业了。2004年的春节,母亲余冬莲听说老二找到了女朋友,高兴极了。过完年,李培卫就从乡下到宣威城找工作,几天了还是没着落。等到爷爷李树红再次见到孙子时,孙子已经是一具尸体,而且“全身没有一处是好的,全都被打坏了。”
当地的一位律师得知此事,出于义愤而无偿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由于该案属于“直接向公安机关叫板”的恶性案件,这位律师有诸多顾虑,称不便披露其具体身份和真实姓名,为报道方便,姑且以“X律师”称之。
经过X律师与当地公安部门的艰难交涉,死者家属终于拿到了“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而支付的一万元丧葬费。在死后的第129天,李培卫终于得以下葬。
二审维持原判 三民警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在案发两个多月后的2004年4月,高连友、彭文盛、周磊三民警陆续被采取强制措施,月余后,又一一被准予保外候审。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对本案提出公诉。
知情人士透露,三被告民警均是警官或司法类学校毕业生,接受过专业的法律知识教育。其中,最大的高连友出生于1979年6月,案发时25岁,与被害人李培卫同龄;最小的是彭文盛,案发时仅20岁。
关于对李培卫实施追捕的过程,三名被告均承认使用过胶木棍等工具对其进行殴打和“制服”。直到他没有反抗能力,动弹不得。整个制服过程,大约持续了十分钟。
三被告案发前所在单位宣威市公安局宛水分局副局长吕伟,向法庭提交证词,证明其三名属下当晚确系奉其之命,外出执行传唤犯罪嫌疑人的任务。三被告及其律师的辩护思路,也围绕着这一核心观点展开。他们称:三被告的行为是在执行公务,法律规定民警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有使用相关警械的权利,该行为是依法进行的,不存在滥用职权。至于对李培卫逃跑和袭警的行为进行武力制服,属于警察职责的延伸。而李培卫在这个过程中受伤并由此产生的后果,是三被告迫不得已采取制服手段才形成的,对于被告而言,这同样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经过一审,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决三民警无罪。2005年1月21日,宣威市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刑诉抗字(2005)第1号抗诉书提出抗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三被告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就对李培卫实施强制措施,三被告的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三被告在制服李培卫的过程中,使用胶木棍等物进行殴打,导致李培卫因外力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三被告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依法改判。”
针对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该院反驳:三被告在依法传唤犯罪嫌疑人李兴辉时,发现李培卫所住房间内有被盗物品,遂将其带出寻找其他同住之人。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超越法律所赋予的职权范围,故抗诉理由不能成立。
2005年5月,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家人眼中的孝子 “偷牛王”的得力助手
在家人的记忆中,李培卫显然不是个坏人,人都已经死了,他们不愿再听到关于他的半句“坏话”。但记者通过调查,还是发现了被他们忽略的李培卫的另一面。
李培卫的同乡李树培是出了名的“偷牛王”。1999年10月,他邀约李培卫一道,接连在马嘎村委会岩头村偷了4头黄牛出售。钱花完后,他们又一起偷了4头。据估价,8头耕牛价值人民币24600元。2001年10月4日,李树培正牵着一头偷来的牛和买家谈价,很戏剧性地被老牛一路拉着跑到了主人面前。当日,李树培被刑拘,同年底,他被宣威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以总共盗窃了44头牛的“纪录”,李树培在乡里被人愤懑地称为“偷牛王”。根据2004年9月5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偷牛王”时所披露的案件事实,李培卫曾参与其中偷过16头牛,堪称是“偷牛王”李树培的得力助手。这次,李树培被取消缓刑,判处有期徒刑12年。但被法院认定确实参与了偷牛的李培卫,当时并未归案,更没与同伙一起受到审判。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事实,并没被列入三民警被审判的刑事判决书中。但该判决书中提到李培卫曾经于2003年7月25日,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其家人称,这次“前科”,纯粹是被“脑子有点问题”的四弟连累的。
“可是,即便他真有罪,自有法律去制裁他,难道就可以这样胡乱打死了之?”李培卫80岁高龄的爷爷李树红不停地追问。 本报记者
□ 律师说法
此前,李培卫家属虽然八方反映、上访,但尚未通过司法程序来主张赔偿。原因在于,只有在确认三民警有罪的前提下,才可能申请国家赔偿。“而确认三民警有罪,唯一的渠道就是启动再审程序,对整个案件的性质进行重新界定。”其委托人X律师称,他不日即将赶到昆明,向省里有关部门提交相关的申诉材料。
该律师分析:终审判决中将错被三民警追捕、殴打的李培卫称为“犯罪嫌疑人”,是故意混淆视听的一种做法。在李兴辉涉嫌盗窃的案件中,李培卫是并不相干的案外人,仅仅因为二人租住在一起,三民警在李培卫也就是李兴辉的住处发现了赃物,就错误地将李培卫当作了犯罪嫌疑人。“另外,从传唤嫌疑人的法律程序上来说,必须持有传唤通知书才合法,而三被告民警却拿着传唤李兴辉的通知书,把李培卫给强行带走。这种情形,难道还不叫‘抓错了人’?”X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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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致人死亡被判无罪续:检察院受理家属申诉
http://news.QQ.com  2008年11月26日02:09云南网我要评论(559)
三名民警审讯时打死“犯罪嫌疑人”被判无罪
在执行一次传唤任务的过程中,宣威市公安局三民警没能找到《传唤通知书》所载明的犯罪嫌疑人,而将另一名青年带走。之后,该青年被三民警武力“制服”了至少十几分钟,并于日次上午死亡。三民警被指控滥用职权,但最终被宣告无罪(详见本报昨日独家报道)。
昨日正好是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接待日”,该案死者的姑妈、叔叔,及“站在幕后”无偿提供法律援助的热心律师一道,向省检察院递交了申诉材料,请求对宣告三民警无罪的案件判决进行重新认定。接到材料后,相关负责人做了登记,并表示将展开调查。
死者曾有劣迹:多次参与偷牛
昨日本报的报道中提到,被三民警“殴打制服”后致死的被害人李培卫,曾于2003年7月25日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三年执行,罪名是盗窃。这是怎么回事呢?
记者由此展开采访。根据李家人的回忆,当年初,李培卫“脑子有些问题”的四弟偷了别人的黄牛,打算拉到比较远的地方出手。由于李培卫学过驾驶执照,会开车,四弟便叫李培卫找个车,帮忙拉牛。案发后,四弟被判了半年的实刑,作为从犯的李培卫也被认定构成盗窃罪,但只象征性地被判了个缓刑。
这个”前科“,被例在了三民警案件的判决书中。但除此之外,记者还通过调查走访,了解到了李培卫此前的许多劣迹。
李树培也是宣威市西泽乡农民,和李培卫是同乡。1999年10月,他邀约李培卫一道,接连在马嘎村委会岩头村偷了4头黄牛出售。钱花完后,他们又一起偷了4头。据估价,8头耕牛价值人民币24600元。
2001年10月4日,李树培正牵着一头偷来的牛和买家谈价,很戏剧性地被老牛一路拉着跑到了主人面前。当日,李树培被刑拘,同年底,他被宣威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以总共盗窃了44头牛的“纪录”,李树培在乡里被人愤懑地称之为“偷牛王”。根据2004年9月5日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偷牛王”时所披露的案件事实,李培卫曾参与其中偷过16头牛,堪称是“偷牛王”李树培的得力助手。
这次,李树培被取消缓刑,判处有期徒刑12年。但被该案判决书查明确实参与了偷牛的李培卫,当时在逃,并未归案与同伙一起受审。
死者家属申诉,提出“八怪质疑”
“偷牛当然是犯罪,应该受到法律制裁。问题是,制裁小偷有制裁小偷的法定程序,那就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现在的情况却是,在其他的案子中,曾经偷过牛的小偷被打死了。这合法吗?”并未正式接受委托,却一直“站在幕后”无偿为死者家属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说。
昨日,该律师和死者李培卫的两名亲人一起,在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接待日”上,得到了相关负责人的接待。他们递交的申诉材料中,包括一份言辞颇为激烈的上访信,题目为《残忍的暴力夺命 真实的无罪判决——法律还是公正的吗?》。
这份申诉材料中,对李培卫非正常死亡后三名民警受审的整个司法程序提出诸多质疑,认为这些都是“严重违法”的咄咄怪事——
“怪事之一:本案2004年2月6日发生,但三名犯罪嫌疑人却一直逍遥法外到4月5日,检察院对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拘留决定,却又没有执行拘留,其中原因何在?如果换作一个平民老百姓,结果还会这样吗?怪事之二:三犯罪嫌疑人要传唤的是李兴辉,而不是李培卫,民警是不是有义务对所要传唤的对象的身份进行核对查实呢?即便李培卫自称是李兴辉,这是不是就可以作为错传唤的理由?怪事之三:本案是一起明显的伤害致人死亡案,但在指控三犯罪嫌疑人时,却定性为‘滥用职权’,不知是什么法律赋予了民警随意‘制服’公民的‘职权’? 首席记者 温星
云南大学法学院邵卫锋教授——三民警构成滥用职权罪
宣威三民警执法致人死亡案的性质,检察机关认为是滥用职权,原审法院认定为只是执法过程中“有一定过错”,而死者家属则坚持称,这是一起手段残忍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那么,其中的法律关系应该如何界定?昨日,本报记者走访了云南大学法学院知名教授邵卫锋,他一一进行了剖析。
针对本案中第一个传唤环节,邵教授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传唤任何犯罪嫌疑人,都必须办理书面的传唤手续,而且,必须向传唤对象出示,不存在任何“口头传唤”的说法。三民警没有本案被害人李培卫的传唤手续,却强行将其带走,这第一个环节就已经违法。如果李培卫确实曾说过自己就是三民警要传唤的对象,稍后又改口否认,这种情况下,民警必须加以调查核实,才能采取下一步的行动。
关于三民警所使用的“武力制服”方法,邵教授认为已经远远超出法律所赋予的正常范围,即便是对一个真正的罪犯,也绝对不能这样使用多种器械,直接把对方打到“无法动弹”才罢手。
“我认为,本案的定性有关是滥用职权,三民警的行为构成这项罪名,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最高可判7年有期徒刑。关于赔偿问题,被害人家属应该是三民警受审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主张经济赔偿。现在,也可以直接对三民警提出民事起诉,虽然三民警已经被错误地宣告无罪——即便他们真的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既然其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这样实际的恶果,还是应该就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邵律师给死者家属指出了这样的维权思路,他认为本案不符合国家赔偿的情形,如果家属申请国家赔偿,将无法得到支持。 (生活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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