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30 20:40:20
9月9日,商务部在厦门举行第12届中国国际投洽会期间,发布《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指引(草案)》(下称《指引》)。《指引》为跨国公司在中国履行社会责任设立了底线标准,包括但不限于26项中国法律法规和19项国际公约。
《指引》发布当天,商务部外资司举办了一场“跨国企业社会责任研讨会”,同时组织江苏、广东、上海、四川、辽宁等省市有关负责外经贸工作的官员召开座谈会,要求提出完善指导意见的建议。
推动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大势所趋的“攻坚战”
上海市浦东新区经委主任吴泉国主张推行在华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他说,浦东新区开发开放18年来,一大批中外资优秀企业集聚,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发挥了引领作用。截至目前,落户浦东的有257家全球500强企业、108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130家外资研发中心、503家中外资金融机构、100多家国内大企业集团总部性机构。
上海市浦东新区在推行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本刊今年第8期还曾以《看得见的手,看得见的力量》为题,详细介绍了浦东新区在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成果及经验。但在当天的座谈会上,广东省、辽宁省等负责外经贸工作的官员担心,要求在华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恐将对地方吸引外商投资不利。对此,媒体将其归纳为“超现实论”。
不过,商务部外资司对出台指导意见的态度“很坚定”。一位负责人对媒体表示,近来由于外资政策的调整对国内一些地方产生的负面影响较大,但在外资投资企业中推行社会责任是“大势所趋”。
“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有助于完善在华跨国公司管理的工作,但各地在跨国公司中全面推行社会责任将是一场‘攻坚战’,因为从对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统一思想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评估的具体操作,都还存在着一些困难。”这位负责人如是说。
据了解,《指引》旨在鼓励在华跨国公司做得更好,倡导有缺失的跨国公司改善自己的行为,增强其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指引》指出,跨国公司在中国履行社会责任可分三个层面:一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满足企业经营要求,是企业必尽责任;二是平衡利益相关者的需求,是企业应尽责任,包括为股东创造价值,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劳动、生活和发展条件,缴纳税收,为社区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等;三是自愿实践社会公益事业,是愿尽责任。《指引》还称,第三层面是道德表现,无论捐赠多少,都应得到肯定和鼓励。但如果企业不能做到遵纪守法,即便做再多慈善公益事业,也不能被视为好企业。
政府采取行动更积极地奖励企业责任行为
在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看来,跨国公司在中国采纳CSR原则所遇到的主要挑战是理解CSR的动机,以及如何在中国有效地实施CSR计划。
人民的意愿在立法中得到体现
“在欧盟国家/地区,通常由非政府组织发起各种运动,增强企业意识,从而激励它们实施CSR计划;在中国则不同,只有人民的意愿在政府立法中得到体现,CSR才更有可能产生效果。例如中国商务部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如果零售商向顾客提供免费塑料袋,将会处以892欧元(1400美元)的罚款。”9月9日,在中国欧盟商会年度白皮书《欧盟企业在中国建议书2008/2009》的发布会上,伍德克说。
伍德克表示,中国欧盟商会坚决鼓励中国政府实施明确的法规,协助国际性、全国性组织及非政府组织在中国注册。同样,在法律法规方面,中国欧盟商会大力支持有关部门在制定新法律时能够广泛征询主要利益相关者和公众的意见。
中国欧盟商会于2005年在北京创办了CSR论坛,并于两年后在上海成立。CSR论坛为欧盟企业在中国的运营提供了一个平台。欧盟企业可在这个平台上交流经验,提供实用信息,以支持他们在中国进行富有责任感的商业实践。
适用法律的透明度至关重要
“为确保企业在遵守劳动法、保护环境或建立公私伙伴关系方面所做的努力能够获得回报,政府必须愿意与企业携手共进,这点至关重要,在中国尤其如此。”伍德克认为,在中国适用法律的透明度也同样至关重要,因为其不断增长的贸易正成为CSR实践的坚强驱动。CSR战略使日益全球化的中国企业在国外进行投资时留下很正面的印象,并使它们在海外股票交易所的登场更受关注。一些中国企业已将CSR报告作为必不可少的内容,将其纳入准备在纳斯达克上市的材料之中。
“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全球经济中,各个企业都应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重新审视自己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传统的企业仅用盈利率和增长率等财务标尺定义企业价值。这种传统的定义正迅速地让位于另一种理念,即企业不仅仅创造经济福利,同时还创造文化、环境以及社会福利。在中国,CSR以中国版本的创建和谐社会的形式出现,可持续性发展已经成为政府政策目标的主要关注点,而且,企业责任行为守则正融入所用新政策中。”中国欧盟商会主席伍德克认为,CSR在近几年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这得益于与社会的交流以及来自外部利益相关方面的认可,然而,为促进CSR的长足发展,政府还可以采取更多的行动,更积极地奖励企业责任行为。
赞赏政府对于环保所持的积极态度
中国欧盟商会认为近几年来,中国政府已在劳工标准和环境保护这两个领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伍德克非常赞赏中国政府对于环保所持的积极态度,认为中国制订的环境法框架是亚洲最具活力的环境法框架之一,虽然中国目前仍面临这些法规实施力度不足的主要挑战,但还是出现了令人鼓舞的迹象:即对被认为存在污染隐患或环境问题尚待解决的项目,中国政府正试图停止或延期发放许可证。
对于中国政府在环境方面还需要做哪些努力,《欧盟企业在中国建议书2008/2009》给出了如下建议:
1.创建一个更为有效的制度框架。通过适当的手段和资源,确保地方环保局直接向环保部汇报情况以增强其效能,从而赋予地方环保局实施地方法律法规的实权。
2.公正透明地、实施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
3.发布明确的指导原则,并加大力度鼓励采用环境友好系统或技术。(通过给予所有在此领域运营的企业税收鼓励政策,增加企业采用环境友好体制或技术的动力;采用对环境友好实践的明确定义和透明指导原则)
完善制度有助于推进在华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
“中国的引资渴望使在华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不足,解决的方法有两个:一是通过制订全球性的国际公约来慢慢把底线提高,但是这种方式中国不大用,因为这个方式提高了成本;另一个是通过国家自己形成的道德约束来实现,但目前看来也不具备条件。”近日,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举办的“跨国公司与企业社会责任学术研讨会”上,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杨鹏飞副研究员说。
事实上,推动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必须要完善制度建设已经成为众多专家的共识。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刘哲昕副教授认为,社会责任是一种权益的让渡。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资本跨国运作的情况下,已经没有单独一个国家可以处理好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必须考虑整个世界的和谐。
南京大学哲学系博士研究生谭宇生则认为,从国际法角度看,当前推动并完善跨国公司履行国际责任机制非常重要。比如说一个公司在国外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如果制造跨界污染,则应该是由跨国公司自身承担,所以我国应建立以污染者付费原则为基础的跨国公司国际责任机制。
而从国内制度建设看,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张幼文研究员认为,如果要推进跨国公司在华履行社会责任,还必须要考虑投资环境问题,因为一旦强调了劳动和环境保护等,跨国公司就很可能会感觉我国的经营环境不如以往而进行撤资。
本刊学术委员会委员、南开大学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冼国明则撰文指出,在华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受到我国文化、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法律与规制环境的影响。为了推动跨国公司在华的社会责任行为,从政府层面,应该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加强社会责任宣传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责任舆论环境,提升全社会责任意识,使政府、公司、社会团体、公众重视社会责任工作。
2.指导制定公司社会责任标准。与跨国公司及利益相关者团体协商,在遵循我国现有各项法规、标准基础上,参考主要国际社会责任内容,制定跨国公司在华社会责任标准和行为准则。
3.完善社会责任实施机制。公司社会责任行为虽多属自愿性行为,但政府的积极引导对于促进跨国公司履行社会责任行为发挥重要作用,世界各国政府对于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都不是旁观者,政府在强化社会责任实施机制方面可开展许多工作:(1)要求跨国公司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审核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规定和执行控制措施,督促企业建立一套完整的履行社会责任机制;(2)要求跨国公司出版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公布有关社会责任行为信息;(3)加强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行为的监控,并进行年度评估,对于违背社会责任标准行为进行道德劝导,及时纠错和惩罚不道德行为。
4.建立激励机制。建立跨国公司在华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包括荣誉激励、政策激励、政府采购优先等,鼓励跨国公司在华采取积极措施承担社会责任。
5.鼓励民间机构、中介组织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行为落实的监督。鼓励成立民间劳工、环境、消费者组织和社会责任评价机构,作为独立力量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行为加以监督。
6.积极参与国际组织所推行的CSR各项议程,争取在国际舞台上的发言权和主动权。
7.加强理论研究。无论是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标准制定、机制设计、社会监督、部门协调、行为评价、行业特征与分类指导等,都要研究先行,因此应该加强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研究和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