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增发须谨防向增发对象输送利益-资本人生沙龙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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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增发须谨防向增发对象输送利益

  评论:0 条   查看:302 次   bj148 发表于 2009-12-02 14:31

定向增发须谨防向增发对象输送利益
  
由于定向增发股票的便利性和快捷性,这种再融资方式被上市公司广泛采用。《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的规定是:“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此项规定的初衷在于促使增发价格的确定市场化,使增发价格更能够贴近市场价格。但是从实际情况看,这简短的规定却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

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定价基准日是决定发行价格的关键,而对于定价基准日如何确定却只字未提,完全由上市公司自行决定。目前,上市公司主要将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召开日或者董事会召开日作为定价基准日,其中,又以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最为常见。然而在董事会决议公布后,上市公司的股价往往会大幅飚升,等到定向增发股票方案实施之时,其增发价格与股价的折扣率已经远远低于《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九折。

如果说上述情况的发生是由于市场对于定向增发的认可程度较高,如果行情下跌上市公司也可能遭受风险的话,那么如果利用长期停牌来变相操纵股价,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股价风险。上市公司利用股改等理由长期停牌,然后视股价的波动情况来决定定向增发的方案。如果停牌期间股价上涨,上市公司就将停牌前的日子确定为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就不再受复牌后补涨行情的影响,从而降低了增发对象的持股成本。相反,如果停牌期间股价下跌,上市公司就暂缓出台增发方案或者将定价基准日定为复牌后的某一天,待股价下跌以后再确定增发价格。如此,无论股价如何波动,增发对象均回避了风险,降低了成本,但是代价却是让其他股东遭受了损失。以驰宏锌锗事件为例,该股因股改方案迟迟无法确定,停牌达50多天。在此期间,该股所在的有色金属板块大幅上涨,该股股价具有巨幅上涨空间,而该公司却依然将定价基准日定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致使其增发价格严重背离复牌后的价格,为增发对象节省了巨大的持股成本。

此外,上市公司大股东与增发对象合谋打压股价,在股价低迷一段时间后通过定向增发方案,也是有可能发生的。
因此,在定向发行价格市场化的同时,应当谨防上市公司操纵或变相操纵股价,压低发行价向增发对象输送利益。例如完善上市公司股价异动的监督约束机制,股价异常波动或者长时间停牌后,对定价基准日的确定有所限制等等。此外,还需完善停牌制度,制止以长期停牌压制股价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