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严肃执行和保护干部相统一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7 09:12:10

省纪委、监察厅提出“始终坚持严肃执行和保护干部的辩证统一”,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核心的具体体现。严肃执纪和保护干部是对立统一的。在执行纪律中保护干部,是在化解矛盾中追求和谐,在开展斗争中坚持惩防并举与惩教结合,把处理人与教育人、挽救人有机结合起来,以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干事立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要规过劝善,防微杜渐。纪检监察干部要在历史、发展的现实中看待人。对待犯错误的党员、干部,必须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引导他们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我整合道德与价值观念。在此种整合中,有教育,有监督,融关心、帮助和爱护干部于一体。培养提拔是关心爱护干部,批评教育更是关心爱护干部。要敢于提醒、教育和批评。通过质询、诫勉谈话、告诫等手段,及时解决党员、干部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让干部少犯错误,帮助干部全面健康发展。要防微杜渐,对有思想疙瘩的党员、干部,要及时帮助他们揭开“心结”。对反映涉嫌违纪的党员、干部,首先要核实情况,失实的要及时予以澄清,以消除负面影响。有的问题,可不通过纪律处理的,不要急于处理,可及时予以诫勉谈话,促其改正错误。

要秉公执纪,惩前毖后。纪检监察干部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切实履行好党章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严肃执纪,敢于同违纪违法现象作斗争。要充分利用法律、纪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坚决惩处腐败分子。要剖析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切实收到查处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要树立正确的办案政绩观,既要坚持严惩腐败分子,又要注重澄清是非,调动和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在强调从严执纪的同时,应注意教育挽救干部,这有利于挽救人,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以惩前毖后,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的统一。

要宽容仁爱,治病救人。结合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纪检监察干部要树立“忠恕观”。“忠”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恕”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治病救人,是法治理念的一部分。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其主张的重点在于宽、轻,其出发点是适当有利于行为人。在处理违纪行为人时,要坚持“三个原则”:尊重主体原则、节俭处罚原则、怜悯宽容原则。这是对违纪人的人性关怀和其权利保障的体现。

尊重主体原则,包括尊重人的个性存在和个性价值,尊重与保护违纪人的正当权益。要重视违纪人的申辩、申诉,做好复查、复议,倾听他们的合理诉求。要注意保护违纪人在受处理期间或解除处理之后应享有的合法权益。要依法依规让违纪人承担与其身份相当的工作。节俭处罚原则,就是要多角度、多层次研究分析行为人违纪的因果关系,注意违纪的社会原因及社会应负有的责任,努力以小的社会损失为代价争取得大的社会利益的实现。在执纪量罚的具体实践中,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违纪与非违纪、重违纪与轻违纪的界限。在合情、合理、合法中,可将一些行为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轻错轻罚化和轻错非纪律处理化,通过适当的纪律处理、组织处理、行政处罚或其他制裁手段进行处理。通过这些举措,努力做到在办案中既有理有据,又有情有义,促使违纪人更好回归组织、服务社会。怜悯宽容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犯错误的人要有怜悯宽容之心,考虑违纪人的要求、利益和有利于教育的因素。要坚持“回访”制度,为违纪人与组织的直接沟通提供平台和机会,达到使违纪人改过迁善的目的,从而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宽容仁爱、治病救人,要构建严肃执纪与保护干部相统一的惩防体系,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党员、干部为海西建功立业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