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称可以共同约定以互相会同交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4 01:10:55

2、名称可以共同约定以互相会同交流

【原文】异形离心交喻1,异物名实玄纽2,贵贱不明,同异不别。如是,则志必有不喻之患,而事必有困废之祸。故知者为之分别,制名以指实,上以明贵贱,下以辨同异,贵贱明,同异别。如是,则志无不喻之患,事无困废之祸,此所为有名也。

然则,何缘而以同异?曰:缘天官。凡同类同情者,其天官之意物也同;故比方之疑似而通,是所以共其约名以相期3也。形体、色、理,以目异;声音清浊,调竽奇声以耳异;甘、苦、咸、淡、辛、酸、奇味以口异;香、臭、芬、郁、腥、臊、洒4、酸、奇臭以鼻异;疾、养、沧、热、滑、铍、轻、重以形体异;说、故、喜、怒、哀、乐、爱、恶、欲以心异。心有征5知。征知则缘耳而知声可也,缘目而知形可也,然而征知必将待天官之当薄其类,然后可也。五官薄之而不知,心征之而无说,则人莫不然谓之不知,此所缘而以同异也。

然后随而命之:同则同之,异则异之,单足以喻则单;单不足以喻则兼;单与兼无所相避则共,虽共,不为害矣。

知异实者之异名也,故使异实者莫不异名也,不可乱也。犹使异实者莫不同名也。故万物虽众,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物。物也者,大共名也。推而共之,共则有共,至于无共然后止。

有时而欲遍举之,故谓之鸟兽。鸟兽也者,大别名也。推而别之,别则有别,至于无别然后止。

【译文】不同的形状相互分离的心能互相晓喻,不同的物体名称与实际各有玄妙的关键,贵重与低贱不分明,相同和不同不辨别,如果这样,那么思想上必然有表达不清的弊病,而且事情上必然有困惑与废弃的祸患。所以有智慧的人把它们分别制定出名称用来指定它们的本质,对上用来明确贵重与低贱,对下用来辨别相同和不同。贵重与低贱明确了,相同和不同分别了,如果这样,那么思想上就没有表达不清的弊病,事情上也没有困惑与废弃的祸患,这就是凡是所为都要有名称的原因。

那么,根据什么来区别相同和不同呢?回答是:根据人的五官。凡是同类和有同样情感的动物,他们的五官对事物的感知也是相同的。所以只要比喻与实物大致接近,他们就可以共同约定以互相会同交流。物体的形状、体态、颜色、纹理是用眼睛来辨别,声音的清浊、声调及奇怪的声音用耳朵来辨别,甜、苦、咸、淡、辣、酸等奇怪的味道用嘴来辨别,香、臭、芬芳、浓郁、腥、臊、水洗、酸和其它奇怪的气味用鼻子来辨别,痛痒、寒热、滑涩、轻重用身体来辨别,言谈、喜怒、哀乐、爱憎、欲望等用心来辨别。心有征验的感知,征验的感知,就是用耳朵来知道声音,用眼睛来知道形体。然而,征验的感知,必须凭借感官来区分各种类别,然后才可以感知。连五官区分类别都不知道,用心征验而说不出道理,那么人们无不把这样的人称之为无知。这就是有根据地辨别相同和不同的办法。然后随众人的意见而命名,相同的就用相同的名称,不同的就用不同的名称,单独的足以表达就用单独的,单独的不足以表达就用可以兼用的,单独的和兼用的没有互相避讳的就可以用共同的,虽然使用共同的名称也不会互为妨害。

知道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名称,所以使不同的事物无不具有不同的名称,这是不可以搞乱的,就象是使不同的事物无不同样有名称。所以万物虽然很多,有时想将它们全部概括,所以就称之为物。所谓的物,是大的共同的名称,依此类推,共同的物有共同的名称,一直推到无法共同才停止。有时想将它们全部概括,所以就称之为鸟、兽;所谓的鸟、兽,是一个大的区别的名称,依此类推而区别,区别之外还有区别,一直推到无法区别然后才停止。

【说明】本节紧接上节,既然名与实被弄混乱了,那么,怎么样来正确地命令呢?荀子认为,凡是同类和有同样情感的动物,他们的五官对事物的感知也是相同的。所以只要比喻与实物大致接近,他们就可以共同约定以互相会同交流。然后随众人的意见而命名,相同的就用相同的名称,不同的就用不同的名称,单独的足以表达就用单独的,单独的不足以表达就用可以兼用的,单独的和兼用的没有互相避讳的就可以用共同的,虽然使用共同的名称也不会互为妨害。这就是命名的办法。知道了这个办法后,我们就可以用这个办法对万事万物进行命名,然后用这个办法指导我们的行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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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喻:《礼记·文王世子》:“教之以利,而喻诸德者也。”《荀子·不苟》:“君子至德,嘿然而喻。”《后汉书·杜笃传》:“以喻客意。”这里用为知晓明白之意。

2.纽:《庄子·人间世》:“禹、舜之所纽也。”这里用为比喻事物的根本、关键之意。

3.期:《书·周官》:“位不期骄,禄不期侈。”《周礼·司市》:“几万民之期于市者。”《国语·周语》:“期于司理。”《荀子·富国》:“正身行,伉隆高,致忠信,期文理。”这里用为会,会合之意。

4.洒:《礼记·内则》:“洒扫室堂及庭。”《说文》:“洒,滌水也。古文以为灑掃言。”《字林》:“洒,濯也。”这里用为濯水之意。

5.征:《书·胤征》:“圣有谟训,明征定保,先王克谨天戒。”《书·洪范》:“念用庶徵。”《管子·白心》:“无以旁言为事成,察而征之。”《左传·昭公三十年》:“不先书与乾侯,非公,且徵过也。”《左传·襄公二十六年》:“用牲,加书徵之。”《礼记·中庸》:“上焉者,虽善无征。”《广雅·释诂四》:“徵,明也。”这里用为证明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