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束足球管理中心职能 落实足球协会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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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足球管理中心职能  落实足球协会管理体制
――对我国足球改革的基本认识(之一)
郎效农
历史的简单回顾
所谓的文化大革命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的政治体经济基础,而当时的外部世界却正在新一轮的产业结构调整中迅速发展。十年动乱结束后,在邓小平同志的主导下,我们的党中央以时不我待的历史责任感,一方面在思想理论上拨乱反正,解放思想,一方面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了改革开放的伟大举措。全国人民的积极性被极大调动起来,生产力得到了空前的解放,国民经济迅猛发展。
与此同时,我国的体育运动也迎来了新的发展时期。我国在国际奥委会的地位得到恢复,我国体育健儿在洛杉矶奥运会上取得了巨大的胜利。但我国奥运兵团随后兵败汉城的厄运,又给了当时的国家体委一个沉痛而深刻的教训。由此,国家体委推出了奥运争光计划(即奥运战略)。面对我们当时的经济实力尚不够强大的现实,提出了“缩短战线,突出重点”的方针。上行下效,于是各地各级体委纷纷制定全运战略、省运战略等。一时间,个人项目、“冷门”项目及新发展的项目大获追捧,而拥有广泛群众和社会基础的三大球等集体项目的专业球队,却因所谓人数多金牌少、费效比低、经济效益差等原因,被许多省市砍掉或遭大幅削减,其中参赛人数最多的足球运动首当其冲。
一些地方的体委主任们关于“足球是块肥肉,吃着腻,扔了又可惜”的感叹,正是当时我国足球地位的无奈写照。中国足球处在风雨飘摇之中。
恰在此时,邓小平同志南巡,为了从根本上排除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思想障碍,确立社会主义发展的体制基础,党的十四大正式确定了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为了适应这一历史性的变革,肥腻得让体委主任们难以吞咽的足球运动,适逢其时地成为了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
在当时主管体育的国务委员、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李铁映同志的大力支持下,在1992年北京红山口召开的全国足球工作会议上,决定把足球推向社会,走上市场化发展的道路。其重点就是:其一,推进各级足球协会实体化建设,对足球运动实行协会制管理;其二,建设职业足球俱乐部,走职业化和产业化发展的道路。
几乎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付诸实施,为足球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足球改革像化雨春风,极大调动了足球界及社会相关方面的积极性,为我国足球运动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中国足球协会及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解放军、足球改革重点城市和地区的会员协会相继加强建设,各地由体委出资供养的专业足球队转向社会和市场,与企业合作共同组建成为职业足球俱乐部,职业联赛开始登上我国历史舞台,国内外赞助商蜂拥而至,足球市场初步繁荣,中国足球迎来了空前的发展。
足球改革的初步成功,给我国原有的体育管理体制及其它运动项目的发展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原来那块令人厌烦的“肥肉”也似乎变成了人见人爱的“五花肉”。但它也如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这一切都引起了人们的许多议论和不同看法,特别是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内部引发了许许多多的争议,甚至产生了对足球改革的强烈质疑。
正当足球改革准备深入开展的时候,原国家体委却发出了一个莫名其妙的指令:“足球改革突破口的任务已经完成,目前没有进一步改革的任务”。所有进一步改革发展的计划和设想,不得不戛然而止。随后又宣布成立“国家体委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促进足球协会实体化建设”的名义,变相取代了足球协会管理体制。
不久之后,国家体委在“足球管理中心”的基础上,颁布了《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管理中心成为了各个运动项目统一的管理模式。
进耶?退耶?是耶?非耶?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
协会制管理体制的基本性质
中国足球协会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体育法》和《国际足联章程》设立并制定章程,在国家民政管理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在国际足联注册为会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管理该项运动的普及与提高工作,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唯一代表中国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中国参与国际足球比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也就是说,中国足协是依法设立,并按照法律的授权全面组织管理我国足球运动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依照中国足协章程的规定,中国足协的组织管理体制是:
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改革重点地区或城市的足球协会、各全国性行业、系统的足球协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足球运动组织,为基本会员;
会员权利平等,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等;
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足协的最高权利机构,审议修改章程,审议批准大会工作报告、提案,选举或罢免协会负责人等;
中国足协设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主席经民主协商后,等额选举产生,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由主席提名,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中国足协设有执行委员会、主席会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协会章程和大会决议处理协会重要事务;
秘书长主持协会常设办公机构,依照协会章程和大会决议,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中国足协设立超级联赛、甲级联赛、乙级与业余联赛、室内足球、女子足球、青少年足球、学校足球、技术、裁判、教练、医学、市场、场地、纪律、仲裁、新闻、安保等各专项委员会做为职能机构,负责和处理专项事务。
其中,中超俱乐部、中甲俱乐部等,分别是上述超级联赛委员会、甲级联赛委员会的会员,这些委员会在中国足协授权范围内,分别以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的方式组织和管理各自级别的联赛及相关事务。
其它委员会也将由各会员协会及社会各方面专家和相关人士组成,按照中国足协的授权管理和实施各项工作。
尽管这一章程尚有一些不够完善或未尽人意的地方,但已符合国际足联的基本要求,并与大多足球发达国家的协会章程较为接近。如果该章程能够得以较好落实,我国足球运动就会初步建立起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足球社会化发展需要的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就能较为顺利地走上法制化、制度化和民主化的进程。中国足协就可能集合全国足球界的智慧和能力,在各项工作中做出更加科学合理并更富建设性的决策。而各类专项委员会的建立和积极运作,更有利于调动各级职业足球俱乐部及社会各相关方面的积极性,更有利于动员和整合更加广泛的社会资源、财富、人才和知识为足球运动发展服务,从而极大地推动我国足球运动的全面发展。
说到底,足球协会管理体制,就是在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宏观指导下,集中足球界内外的知识、智慧和人财物力等资源,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通过法制化、制度化和民主化的方式管理全国足球运动,推动我国足球运动的不断发展和进步。
2003年中国足协召开了首次会员代表大会,在这一最高权利机构的会议上选举了主席,通过了章程修改案,制定了新的十年发展规划(2003-2012)。本以为新一轮的足球改革即将开始,但遗憾的是,由于前述所及的原因,这一切仍未能真正实施。
除了中超、中甲、裁判、纪律等几个委员会略具表面的雏形之外,其他几乎什么都未予落实。主席不知所踪,章程一纸空文,最高权力机构徒有虚名,那份志在建立“亚洲足球一流国家”的十年发展规划更早已被湮没在短短的历史尘埃之中。
足球管理中心的实质和弊端
根据原国家体委于1997年11月颁布的《国家体委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暂行规定》:“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是承担运动项目管理职能的国家体委直属事业单位,是所管项目全国单项运动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所管项目的各项工作。”按照此文件规定,管理中心只应是中国足协的“常设办事机构”。也就是说按照中国足协章程的规定,它只能是中国足协决策的执行者。但因其又被文件授予“负责所管项目的各项工作”的行政权力,因而它实质上又取代了中国足协会员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职能,变成了中国足协的决策者和最高权力机构。
集决策与执行机构于一身的足球管理中心,理所当然地还被文件授予了包括“拟订所管项目的方针、政策、规划和管理制度”、“负责运动员注册和转会,评审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组建国家队,指导运动训练和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制定竞赛计划、竞赛规程和裁判法,组织国内外比赛”、“拟订对外交流计划”、“开展经营活动,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等更为广泛的职责。这样一来,《体育法》赋予中国足协的所有职能,都被管理中心取而代之,且只多不少。中国足协只剩下了一副“唯一代表中国的国际足球联合会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的空皮囊。
这份文件还进一步规定“中心的重大决策、重要活动、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等,必须向国家体委作出书面请示和报告”、“国家体委机关各厅、司、局、委是国家体委对中心业务工作实施领导的职能部门”、“中心接受国家体委各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如此这般,原国家体委通过“直属”的足球管理中心,将中国足协重新拉回到了原有的行政管理体系,并牢牢地控制在自己的手心之中。大概是仍不能“放心”的缘故,他们又拉上那些根本不可能对中国足协工作的得失成败负责的“各厅、司、局、委”充当大大小小的婆婆,来对中国足协“实施领导的职能”。所谓管理全国足球运动的“大名鼎鼎”的中国足协,彻底成为了一个徒有虚名,处处受制和受气的小媳妇儿。
当时国家体委的主要负责人曾解释说:“足球管理中心是中国足协的‘核心’部分,会员协会和俱乐部是中国足协的‘外围’组织”。一句话道出了用足球管理中心取代中国足协、废止足协组织构架的真正意图。
一份文件,一番讲话,根本颠覆了足球改革的初衷和足球协会的管理体制,使中国足协的章程、组织、职能及其制定的发展规划等被彻底地虚化和湮灭,使《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相关条款也变成了一纸空文。
在原来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足球的人财物等资源统统以专业足球队及体育学校等形式,集中配置在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手中,他们通过行政手段来管理足球运动是自然而然的合理方式。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变革和足球职业化的发展,这些足球资源已经通过市场配置的方式,逐步转移到了足球俱乐部及社会其它方面,各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也早已不再花钱供养专业足球队,也不再向足球运动拨款,行政管理的方式失去了必要的资源基础。以国家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其相关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并以民主协商的方式协调各方权益,和谐发展,应成为今天足球管理的基本方式。这与尚由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拨款供养并掌握着人财物等资源的我国其它大多数竞技项目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我在这里特别强调,本文所述的管理体制改革仅指足球项目,与其它竞技项目无涉。
通过足球管理中心实施行政管理体制的根本弊端,就是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认识到或根本不能适应这一资源性和体制性的基础变化,仍往往从行政意志或任期内的行政功利出发,忽视或不愿顾及资源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及足球运动长远发展的需要,以行政手段强制管理和干预已经社会化、市场化和职业化发展的足球运动,从而引发出重重矛盾和混乱。
其典型的表现,就是不愿遵从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既定的协会决策程序,缺乏健全和完善中国足协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急功近利地片面维护极具争议的国字号球队长期集训制度,随意改变联赛赛制、升降级制度和竞赛日程,忽视青少年足球培养体系建设和青少年足球运动普及等长远性发展的基础工作,罔顾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十年发展规划等,甚至出现过体育总局宣传司强行掠取中超联赛电视转播权的恶例。这不但未能使我国足球运动在亚洲和世界足坛有所突破,反而损害了我国足球运动的近期成效和长远发展的必要基础。
原来的国家体委早已走进了历史,但其留下的“足球运动管理中心”这一机构和管理方式,仍然被今天的国家体育总局继承着。目前我国足球运动管理混乱和绩效不彰的被动局面,虽然有着多方面的因素,但以足球管理中心取代中国足协,以行政管理取代法制化、制度化和民主化管理,是其中最根本的体制性原因。
坦率地说,中国足协(准确说是足球管理中心)几届负责人,从王俊生、阎世铎到谢亚龙,他们在到中国足协工作之前的工作岗位上都非等闲之辈,都曾雄心勃勃地力图在足球改革和提高中国足球水平方面有所建树,也都曾不同程度地做出过各自的贡献。但因种种主观和客观的局限,特别是因现行体制弊端的制约,都难以取得更大的成效。如果中国足球的管理体制没有一个与时俱进的质的发展和进步,仅仅靠走马灯般的变换掌门,永远不会给我们带来新的更大的希望。
对我国足球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上所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重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这对我国足球管理体制的改革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
我们真诚希望国家体育总局能够切实贯彻和落实上述报告精神,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足球运动社会化、市场化发展的需要,在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的基础上,大力支持我国足球管理体制即中国足球协会体制的改革和发展。
具体讲,其实也很简单:
其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赋予中国足协的所有职能,使其真正成为管理全国足球运动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结束足球管理中心的设置,或转换其职能,使其切实成为在中国足协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即中国足协章程及决议的执行者而非决策者。
其二,改进和落实《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健全和完善中国足协的组织建设、程序建设和职能建设:
健全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代表大会职能,在四年一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基础上增设每年一次的年度会议制度,在会员代表大会原有职能基础上增加审议中国足协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的内容,以保障在所有重大议题上的民主协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使其切实成为中国足协的最高权力机构,并以此提高中国足协决策的透明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执行力,建立社会公信;
相应调整执委会会议、主席会议的职能范围,这些层次的所有决策必须符合中国足协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规定,切实杜绝由少数人做出有悖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精神的重大决策的弊端;
落实章程规定的各类专项委员会建设,面向会员协会、俱乐部和社会广纳人才,落实人员、组织和职能,促进中国足协及足球发展各项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
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等做出的任何决议,非经相应会议依照职能和程序重新决定,任何人或任何组织不得擅自更改和废止。
其三,重新修改和完善足球发展十年规划,或另行制定短期及中长期的足球发展规划,为我国足球运动发展确定一个既脚踏实地,切实可行,又可以激励人心的奋斗目标。并在这一基础上,制定分项分步实施的具体计划,以此指导各方面的工作。
其四,各个会员协会应在上述基础上,改进和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各项工作在各自管理范围内的全面发展,并以此推向全国。
健全和完善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中国足球管理体制,推进法制化、制度化和民主化的进程,是中国足球深化其它各项改革的基础,也是促进我国足球运动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