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后一个犯“投机倒把罪”的人是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30 21:56:14
中国最后一个犯“投机倒把罪”的人是谁? 
80年代公安人员收缴投机倒把分子工具 资料图

        2008年2月20日,在被称为“中国电器之都”的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召开了一次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的座谈会。有点特别的是,这次座谈的主角在20多年前都曾经是被判刑或在逃的刑事犯,而他们共同的罪名是一个已经淡出人们记忆的名词:“投机倒把”。

        他们就是26年前曾轰动全国的温州“八大王”。1982年1月,中央下发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当时的乐清县将柳市镇有名的“五金大王”胡金林、“矿灯大王”程步青、“螺丝大王”刘大源、“合同大王”李方平、“旧货大王”王迈仟、“目录大王”叶建华、“翻砂大王”吴师濂、“线圈大王”郑祥青、“胶木大王”陈银松以及“机电大王”郑元忠等人列为重要打击对象,时称“八大王”事件。直到两年后才在新任温州市委书记袁芳烈的主持下相继平反。

       时过境迁,当年的“犯罪分子”现在被誉为“温州改革的功臣”,据组织会议的柳市镇副镇长杨素丹向《望东方周刊》记者介绍,除了已经过世的王迈仟,有六位“大王”出席了本次座谈会,对于当年的“八大王事件”,他们大都平淡相对。

最后一个“投机倒把分子”

        在座谈会上,“大王们”谈起了一则新闻: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在废止和失效的92项行政法规中,包括了颁布20年的《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这意味着继1997年刑法废除“投机倒把罪”之后,“投机倒把”在法律上的最后残迹彻底退场。

        对于“投机倒把罪”的谢幕,另外一个“现行”的“投机倒把分子”毫不隐讳地表达自己心情---因所谓“出售月球土地”而被北京市工商部门认定为“投机倒把”的“月球大使馆CEO”李捷,在他的博客上宣布,为了庆祝《暂行条例》被自动废止,“赠送天下每位有情人一块月球土地和一吨钻石”。

        自称爱创新的李捷两年多前看到有美国人创造了“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经,就将其引入中国,没想到在媒体热炒之后工商部门找上门来,判定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一款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连公司也被责令停业。李捷起诉到法院,最终在去年7月终审败诉。这也是《暂行条例》最后一次发挥作用。
       在法庭上,李捷表示,条例虽未被明令废止,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悖,已失去其存在的经济基础。在执法实践中,该条例不应再作为执法依据来使用。而被告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则认为,原告对其所出卖的月球土地,无法提供属于其所有或有权处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可以认定原告行为违反了条例规定,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涉嫌投机倒把。对于条例的效力问题,工商局认为“在国务院明令废止以前,仍然有效”。

          自从被认定为“投机倒把”之后,李捷并不仅仅关心“月球土地”,接受采访时他给本刊记者列举了许多“投机倒把”的例子。对于第三条第十一款这一“兜底条款”,他尤其愤愤不平,斥其为“经济恐怖主义”。

         而工商部门也承认,“兜底条款”是他们运用《暂行条例》的主要动力,因为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十类“投机倒把行为”,有的已经不再“违法”,有的则有了新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范,只有“其他”还有运用的余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1999年3月16日、2001年8月23日和8月31日三次关于《暂行条例》的答复中即认为:目前市场上仍然有部分经营活动没有适用法规作为监管依据,比如各种商业欺诈行为,仍需要沿用《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来监管。

              一个例子是,在一段时间内,工商部门处罚传销行为的主要依据就是《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投机倒把”是个筐

            正是因为这个“兜底条款”的存在,《暂行条例》自1987年9月17日颁布后整整“暂行”了20多年,比刑法中的“投机倒把罪”多存在了10年。
            但是随着条例中的一些规定和市场经济的现实差距越来越大,不少人士开始呼吁对条例进行修改或废止。其中,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赵林中从2005年起连续三年在全国两会上建言,要求废除《暂行条例》。

           他表示,“投机倒把”好比一个筐,许多如今看起来不一定属于违法的经济行为都可以往里面装。而一旦行政机关认定某种行为是“投机倒把”,就有权采取扣留、检查、罚款等强制措施,很容易产生违法行政,侵犯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赵林中最后一次建议废止《暂行条例》时,国务院法制办答复说:他们已对条例从时间上、内容上以及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上进行了论证。按照国务院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安排,他们正在抓紧工作,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对在执法中查处的市场违法行为进行了归纳、总结和分类,梳理出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市场违法行为,以便在将要制定的《市场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中予以禁止,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暂行条例》失效之后,工商行政部门要求出台《处罚办法》的呼声渐高。

            让赵林中没有想到的是,在新的办法没有出台之前,《暂行条例》就失效了。但是值得玩味的是,曾列入2007年国务院立法计划的这一项目,却没有出现在2008年的立法计划中。

           根据已经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处罚办法》共列举了16类数十种“市场违法行为”,其中保留了三项与《暂行条例》相同或相近的行为:生产、销售国家禁止、限制经营的商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倒卖许可证、批件等。

          曾与这些规定并列的“从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购紧俏商品,就地加价倒卖”,就此彻底走入历史。这个条款曾经和上世纪80年代末的另一个“时尚语”相联系,那就是“官倒”。当时的媒体曾经报道过一个典型案例:内蒙古赤峰市一批铝锭,原地未动,被七八家公司从内蒙古倒到深圳,再从深圳倒回内蒙古,最后卖给赤峰电缆厂,每吨加价3000多元,还要外汇支付。一圈下来,赤峰电缆厂多花了80万元。

          参与《暂行条例》前期起草工作的国家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宁望鲁曾对媒体表示,条例规定的11种属于投机倒把的行为,都是当时市场上存在却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范的行为。在当年生产能力不足、许多商品短缺的情况下,条例保护了重要领域对物资的需求和绝大多数消费者的利益。历史

执法空白还是“兜底条款”
                 与《暂行条例》不同,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其中禁止的行为大部分“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虽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但规定不明确,可操作性较差”,如制售非法出版物行为、利用侵权计算机软件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等。

          而属于《处罚办法》“专属”的有两类行为:一是中介违法行为,二是“利用政治题材从事经营活动,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后者被认为和近年屡禁不止的许多利用领袖题材进行“炒作”现象有关。
          而最引起争议的是,在《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出现了新的“兜底条款”:对于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其他市场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影响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从行政法学者的角度表示,对于“市场违法行为”应该有具体的针对性,不能搞“兜底条款”。
       《处罚办法》里最应时的可能是第十三条:“禁止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等紧急状态时,囤积重要生产、生活物资等,牟取非法利益。”在今年初的雨雪冰冻灾害中,一些地区就出现了借灾情囤积涨价的行为。

         此前,赵林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表示期盼《处罚办法》尽早出台,他说,对于一些行为,比如非典时期的囤积物资,前段时间柴油紧张时的囤油,以前工商部门还可以适用《暂行条例》中的“其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投机倒把行为”进行查处,但现在条例失效了,新的法规没有跟上,这中间出现了一个空隙。

         据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李海燕、孙秀兰已经发出呼吁,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实际需要,国务院应尽快出台《处罚办法》,以利于对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进一步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