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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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是国家为便于行政管理而分级划分的区域。因此,行政区划亦称行政区域。中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在历史上和习惯上,各省级行政区都有简称。省级人民政府驻地称省会(首府),中央人民政府所在地是首都。北京是中国的首都。 乡镇是中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民族自治地方,它们都是祖国不可分割的部分。国家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特别行政区。此外,为了便于行政管理和经济建设,为了加强民族团结,国家可根据需要对行政区划作必要的调整和变更。 香港和澳门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国政府已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了澳门特别行政区。 中国行政区划表
名称
简称
政府所在地
面积(万平方公里)
1999年底人口(万人)
北京市
京
北京
1.68
1080
天津市
津
天津
1.13
959
河北省
冀
石家庄
19.00
6614
山西省
晋
太原
15.60
3204
内蒙古自治区
蒙
呼和浩特
118.30
2362
辽宁省
辽
沈阳
14.57
4171
吉林省
吉
长春
18.70
2658
黑龙江省
黑
哈尔滨
46.90
3792
上海市
沪
上海
0.62
1474
江苏省
苏
南京
10.26
7213
浙江省
浙
杭州
10.18
4475
安徽省
皖
合肥
13.90
6237
福建省
闽
福州
12.00
3316
江西省
赣
南昌
16.66
4231
山东省
鲁
济南
15.30
8883
河南省
豫
郑州
16.70
9387
湖北省
鄂
武汉
18.74
5938
湖南省
湘
长沙
21.00
6532
广东省
粤
广州
18.60
7270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
南宁
23.63
4713
海南省
琼
海口
3.40
762
重庆市
渝
重庆
8.20
3075
四川省
川
成都
48.80
8550
贵州省
黔
贵阳
17.00
3710
云南省
滇
昆明
39.40
4192
西藏自治区
藏
拉萨
122.00
256
陕西省
陕
西安
20.50
3618
甘肃省
陇
兰州
45.00
2543
青海省
青
西宁
72.00
51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
银川
6.64
54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
乌鲁木齐
160.00
1774
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
香港
0.1092
631
澳门特别行政区
澳
澳门
0.00235
台湾省
台
台北
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