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可以不偿命吗?—再谈辛普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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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世纪大审判——辛普森案[1]:程序公正优先实体公正

1.基本案情

1994年6月12日洛杉矶警方接到报案,随即赶到现场,在别墅内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躺在安全门内台阶上的女性是房主尼科尔•布朗——美国著名体育明星橄榄球超级明星 O.J.辛普森(Orenthal James Simpson)的前妻,她的喉管已被割断了。人行道上躺着的男子是二十五岁的罗纳德•戈尔德曼,他身上有二十处刀伤,死前有搏斗的痕迹。法医对尸体解剖后断定:尼科尔•布朗和罗纳德•戈尔德曼是在12日晚上11时左右被人用利器杀害。

2.诉讼经过

立案后,警察通过谋杀现场分析,排除了谋财害命,初步断定是一桩室内情杀案,并将辛普森列为头号嫌疑犯。因为尼科尔家中的财产并没有遭到任何丢失,且尼科尔与辛普森所生的两个孩子当时在室内睡觉,亦未受到任何惊动。辛普森1979年与前妻离婚,之后与尼科尔同居。1985年两人正式结婚后,关系紧张且经常吵架。辛普森曾因殴打尼科尔曾被洛杉矶地方法院以虐待妇女罪判处三十天监禁,缓期两年执行,罚金7000元,公益服务120小时,接受心理咨询六周,每周二次。1992年,辛普森与尼科尔离婚后,辛普森仍经常找尼科尔,意图重归于好,但尼科尔与戈尔德曼来往密切。故此,警方怀疑辛普森有杀人嫌疑。

辛普森的住宅就在附近。案发之后,当警察试图找他通知案情时,发现他已经按原来的计划去了芝加哥,其到达芝加哥奥哈罗拉广场旅馆的时间是6月13日6时15分。最后,警察设法找到他住的旅馆,电话向他通报案情,要他赶快回来。回来后,辛普森在律师极力反对下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但矢口否认杀害了妻子。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他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过于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警察宣布有足够的证据将辛普森列为杀人嫌疑犯。但由于顾及辛普森的声望,警察并没有马上将他逮捕归案,而是答应他参加前妻的葬礼,之后,限时让他自己前去投案。然而,6月17日,当尼科尔葬礼结束,辛普森的律师罗伯特•夏皮罗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随后,警察动用了直升飞机和地上的全部巡逻车队,历经几小时才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而此时,辛普森正坐在考林斯的汽车里,用抢顶着脑袋,企图自杀。最后,辛普森在在警方和朋友的劝说下,不再逃跑并最终被逮捕。辛普森试图逃跑的举动,无疑使警方坚定了辛普森是杀人嫌犯的判断。

之后,洛杉矶市检察院以辛普森犯两个一级谋杀罪,即杀害尼科尔和戈尔德曼向法院提出起诉。1994年7月22日,经过预审和辩论,洛杉矶最高法院伊藤法官正式宣布受理辛普森案,由陪审团审判。1995年1月24日,正式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辛普森请了全美最著名的律师组成辩护团为其辩护,有夏皮罗、贝利、德肖维茨、科克伦-杰尔曼、李昌钰等,而检方则指派“常胜女将”克拉克、霍奇曼、达顿等八人检察官支持公诉。1995年10月3日,历经1年多的审理,辛普森案被作出判决:辛普森无罪被释放。

3.辛普森背被判无罪的原因

辛普森之所以被洛杉矶市最高法院判处无罪,主要是检方证据出现了纰漏,控辩双方证据出现了矛盾。而根据法律规定,在双方的证据出现矛盾的时候,必须倾向于相信证明被告罪名不成立的证据。在辛普森案中,控辩双方均没有直接证据,如果辩护律师能够找出控方证据尤其是关键证据中的失误,就能够证实辛普森可能就不是杀人凶手。但检方在辛普森案中呈庭的证据,恰恰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导致陪审团排除不了“辛普森被栽赃”的合理怀疑,最终只能宣告辛普森无罪。

控方主要证据有:

(1)手套:在辛普森罗金汉别墅发现一只带血的手套。该手套系辛普森常用的牌号,与犯罪现场发现的另一只是一对,检验分析,手套上有戈尔德曼身上衬衫的纤维物质;有布朗和戈尔德曼的头发;有野马车上的纤维物质及具有黑人特征的体毛,手套上的血迹经化验分析系布朗-戈尔德曼和辛普森的血液。

(2)袜子:在辛普森家中卧室床下发现袜子上有血迹。经DNA分析,符合辛普森和布朗的基因特征。

(3)其他血迹:在犯罪现场后门发现的血迹,因不在发案现场,系干净纯洁未受污染的血液,经DNA分析,这些血液是辛普森的;在辛普森的野马车里发现多处血迹,在车门上、车内地板上、仪表盘上有血迹。车门上的血迹符合辛普森的DNA特征;在仪表盘上的血迹系辛普森、布朗-戈尔德曼的;在车内地毯上有布朗的血迹;在犯罪现场发现的血迹,经分析,符合辛普森的DNA特征,其中对辛普森的一滴血用常规血清分析,证明系辛普森的血迹;在犯罪现场发现头发和衣服纤维,犯罪现场的一只针织滑雪帽上有辛普森的头发和其野马车车厢地毯的纤维,在戈尔德曼的衬衫上发现的深蓝色纤维与在辛普森别墅里搜到的血手套及辛普森卧室发现的袜子相符;在犯罪现场发现带血的脚印,尺寸为12号,与辛普森鞋号相同,出售该鞋的百货公司正是辛普森常购物的商店;在罗金汉别墅的车道、门厅、浴室洗练池及浴盆内都发现少量血迹。

(4)警官福尔曼出庭证实,对黑人不存在偏见,不可能栽赃诬陷辛普森。

(5)华裔警官丹尼斯—方出庭证实,搜集证据程序合法。

辩方则指出:

(1)针对手套。首先,根据警官福尔曼的证词,当他发现血手套时,其外表的血迹是湿的。辩方专家认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辩方用模拟实验向陪审团演示,在案发之夜那种晴转多云和室外温度为摄氏20度的气象条件下,事隔7小时后,手套上沾染的血迹肯定已经干了。辩方认为,福尔曼之所以一口咬定是湿的,只有一种可能性就是福尔曼来到凶杀案现场后,悄悄地把血迹未干的手套放入了随身携带的警用证据保护袋之中。其次,假设辛普森是杀人凶犯,当他满身血迹、惊惶失措地从杀人现场逃窜回家,把凶器和血衣藏匿得无影无踪之后,根本没必要多此一举,单独溜到客房后面藏匿血手套。而且,辛普森对自己住宅的旁门后院、地形道路了如指掌,按常理,他不太可能撞在空调上,发出一声惊天动地的巨响,并且在遗失血手套之后不闻不问。从各方面情况分析,撞在空调上并丢失手套的主儿,显然是一个对住宅内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的人。另外,如果凶犯在黑暗中慌不择路,瞎摸乱撞,丢三落四,为什么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它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再次,虽然警方在凶案现场和辛普森住宅搜获了一左一右两只手套,并且在手套上发现了两位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迹。但是,这两只手套的外表没有任何破裂或刀痕,在手套里面也没发现辛普森的血迹。这说明,辛普森手上的伤口与血手套和凶杀案很可能没有直接关系。最后,为了证实辛普森是凶手,检方决定让他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在法庭上,众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辩方立刻指出,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属于辛普森。

(2)针对袜子。首先,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辩方专家指出,这只袜子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可能的,除非袜子当时并未被穿在脚上。因此,血迹很有可能是涂抹上去的。其次,检方出示的血袜子的现场照片上的时间顺序却自相矛盾。案发之日下午4点13分拍照的现场照片上,没有这只血袜子。对此问题 ,警方的答复颠三倒四,前后矛盾。最后,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防腐剂(EDTA)。辩方律师提醒陪审团,案发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样之后,在血样中添加了这种防腐剂。说明检验的结果具有可疑性。

(3)针对其他血迹。首先,从现场勘查报告看,身高体壮的戈德曼曾与凶犯展开了一场血战。他的随身物品,一串钥匙、一个信封、一张纸片以及一个呼叫机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这说明打斗的范围很大,搏斗很激烈。戈德曼的牛仔裤上有血迹向下流的形状,说明他不是在极短时间内死亡,而是在负伤之后,仍然挺身而斗,拼死抵抗。他被刺中了30余刀,最后因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据此推断,凶犯浑身上下肯定也沾满了血迹。可是,为什么在白色野马车上只发现了微量血迹?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什么凶手下车后,却在围墙前门车道和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显血迹?其次,假设辛普森穿着血衣血鞋沿前门小道进入住宅大门,又穿着血袜子走上二楼卧室,为什么在门把、灯光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没发现任何血迹?再次,根据血迹检验报告,在现场两处地方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一处在从被害人尸体通向公寓后院的小道上,警方发现了五滴被告血迹,大小均匀,外形完整。但辩方认为,假设辛普森在搏斗中被刺伤,按常理,应该在起初大量流血,过一会儿血量才会逐渐减少。所以,血滴绝对不可能大小均匀。另外,血滴应是在搏斗或走动中被甩落,以撞击状态落地,因此,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另一处血迹,是在公寓后院围墙的门上,警方发现了三道血痕。可是,检方专家在检验这些血痕时,再次发现了浓度很高的防腐剂(EDTA)。最后,辩方专家指控,洛杉矶市警署刑事实验室设备简陋,管理混乱,检验人员缺乏训练,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采集现场血迹。由于证据样本处理不当,所以检验结果令人生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迹样本进行DNA分析时,应当先用棉花沾起血迹样本,待自然风干之后,才能放入证据袋中。可是,警方检验人员在血迹尚未风干时,就已将样 本放入证据袋。

(4)辩方提供的录音带证实,警察证人福尔曼对黑人有偏见,经常骂黑人为黑鬼,且曾向房客要过辛普森汽车的钥匙,有栽赃陷害的可能。

(5)辩方提供的警察工作录像带证实,华裔警官丹尼斯—方在搜集证据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取毛毯盖尼科尔尸体使一个致命的错误;警察没有及时招集犯罪学家到现场;未用警带围住辛普森的野马车;将在辛普森家发现的手套带到了发作现场等等,而方警官出庭作证时说谎,存在刻意掩盖真相的嫌疑。

4.辛普森案件的启示

(1)辛普森是否杀人不重要

在辛普森案宣布前后的这十分钟里,全美国的人几乎停止了一切活动,不工作,不上课,不打电话,不上厕所,人人都在听辛普森的判决。在亚特兰大的哈茨夫国际机场,由于大家都看电视,使达美航空公司的数班飞机延迟登机,一名不识时务的工作人员在宣判的关键时刻催大家登机,结果一百多名旅客一起大吼,叫她“闭嘴”。在迈阿密的银行里,出纳员停止点钞,排队的长龙突然消失,大家都去看电视了。纽约证券交易所虽然没有停止交易,但在一点钟之后变得非常缓慢,到一点十分,在显示股价的标示板上,多打出了一行字“辛普森被判所有罪名无罪”,之后,交易才恢复正常。平时充满交易员震耳欲聋喊叫声的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在宣判的那几分钟完全鸦雀无声。首都联邦政府的高级官员,平时你很难让他们承认,有什么事情会比他们手头的公事更重要,但是这一天,一度各机关部门几乎停摆,从白宫到国会和联邦各部门,原定下午一点钟举行的许多有关国家政策的简报,听证和记者会,不是延期就是取消,只为了等待辛普森的审判。人们用各种方法获得消息。首都的自行车邮递员利用无线电从公司调度那里获得结果,一路喊叫着告诉行人。

大多数美国人在判决出来之后,都还是认为辛普森是杀了人的。你觉得辛普森有罪吗?在这一年里,美国所有的人都在问别人或被别人问这个问题。在该案审判的不同阶段,在时而检方占上风,时而又是辩方占上风的时候,这个问题曾被一遍遍地提出来。后来,尤其在辛普森案判决之后,问美国人你觉得辛普森有罪吗?他们中的大多数回答说,他们认为辛普森有罪;然后再问他们,如果你是陪审员,你会判他罪名成立吗?绝大多数人都回答说:不会!

因此,在辛普森案中,追究辛普森到底有无杀人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辛普森经受到了“公正”的审判。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的社会,在风险的社会中,无论你是否真的犯罪,但都有可能作为犯罪嫌疑人而站在法庭的被告人席上。此时,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武器,犯罪嫌疑人的力量是弱小的,因此必须保证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审判。换句话说,保证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其实就是保证我们每个人自己。比起不让任何一个犯罪的人避免不受追究,首先应当保证的是不让任何一个无罪的人受到冤枉,即“宁可放纵一千,不可错冤一个”。而“不可错冤一个”首要的便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当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时,只能宣告被告人无罪。

(2)程序公正优先于证实体公正

辛普森被世纪大审判中被判无罪,这并不表明追求实体公正并不重要。任何一个法律制度都是追求实体公正的,问题是任何一种制度都不能完全保证“不错冤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只能选择最大程度去接近实体公正,而程序公正无则是人类通过实践找到的接近实体公正的最佳手段与途径。

遵循程序公正是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只有充分尊重程序上的正义,如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自白不得作为有罪判决之惟一证据等等,个人的权利才会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获得保障。虽然事实证明,在很多情况下,注重程序公正不一定总是导致公正的审判结果。有时抄家搜查、刑讯逼供反而有利于及时破案、伸张正义。但是,更多的事实证明,以程序违法换取实体公正,却是冤假错案的根源。程序公正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实体公正作为结果的公正,其实现离不开程序的公正。程序公正应当优先于实体公正,这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William O. Douglas所说:“权利法案的绝大部分条款都与程序有关,这绝非毫无意义。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随心所欲或反复无常的人治之间的大部分差异。坚定地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是我们赖以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要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