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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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网报
2005年6月15日 星期三 您的位置:中国税网首页>>中国税务报电子版
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www.ctaxnews.com.cn2005.06.13
第一条为使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国税发[2004]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工具,是确保政令畅通、上级和本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督查工作必须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务求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督查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督查工作的领导。具体督查工作事项由各级督查部门承担。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督查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督查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应当建立和完善督查工作各项制度,如分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督查时限制、责任追究制、督查报告制、安全保密制等。
第七条督查工作范围(一)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文件和上级会议决定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级税务机关年度工作会议、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专题会议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本级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七)重要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八)新闻媒体以及内部媒体反映税收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九)上级单位及同级有关部门来电、来函征求意见、会签文件的办理情况。
(十)下级税务机关请示答复的办理情况。
(十一)局领导日常工作中布置的工作任务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八条督查工作程序。凡列为督查的事项,一般应按督查立项、分办、承办、督办、审核、反馈、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工作。
(一)立项。督查部门根据督查工作范围,对明确需要督办的事项,按照立项要求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填写“督办通知单”报办公厅(室)领导审定立项。没有明确需要督办的事项,需填写“督办立项审批单”,由办公厅(室)领导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定立项。
(二)分办。经审定立项的事项,督查部门应及时将“督办通知单”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需要多部门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办通知单”后,应按督办要求尽快落实。承办单位如认为督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应立即退回督查部门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或部门办理。
(四)督办。督办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应采取督查调研、明察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实地督查、电话、发函等多种形式进行督查。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
(五)审核。督查部门对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应补办或重新办理。网上承办督办事项的,各承办单位应转贴“反馈办理结果”。
(六)反馈。督查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经审核、符合办理要求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结果。反馈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七)通报。督查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进行一次总结。
(八)归档。对经审理符合办理要求的督办事项予以核销归档。
第九条分级负责制。督查工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情况特殊的,上级机关可以越级进行督查。
第十条岗位责任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督查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督查时限制。督查立项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必须按时限要求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限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经承办单位领导核准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延期办理。对需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总的时限要求由办公厅(室)负责确定,会办时限要求由主办单位确定。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上级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1.对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对未明确时限要求的紧急事项,承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其他事项,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
2.查办件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按上款规定执行。
3.特急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文件中涉及税收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办理1.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落实决定的时间、方式、具体责任人等报送督查部门。
2.对列入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下转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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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使全国税务机关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则》(国税发[2004]12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工具,是确保政令畅通、上级和本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利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督查工作必须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务求落实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督查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督查工作的领导。具体督查工作事项由各级督查部门承担。
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厅(室)是督查工作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督查工作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督查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应当建立和完善督查工作各项制度,如分级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督查时限制、责任追究制、督查报告制、安全保密制等。
第七条督查工作范围(一)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文件和上级会议决定中需要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本级税务机关年度工作会议、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重要专题会议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和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本级领导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年度重要工作目标和阶段性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各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
(七)重要信访案件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八)新闻媒体以及内部媒体反映税收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
(九)上级单位及同级有关部门来电、来函征求意见、会签文件的办理情况。
(十)下级税务机关请示答复的办理情况。
(十一)局领导日常工作中布置的工作任务列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八条督查工作程序。凡列为督查的事项,一般应按督查立项、分办、承办、督办、审核、反馈、通报、归档的程序进行工作。
(一)立项。督查部门根据督查工作范围,对明确需要督办的事项,按照立项要求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填写“督办通知单”报办公厅(室)领导审定立项。没有明确需要督办的事项,需填写“督办立项审批单”,由办公厅(室)领导提出建议报局领导审定立项。
(二)分办。经审定立项的事项,督查部门应及时将“督办通知单”转交有关承办单位办理。需要多部门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三)承办。承办单位收到“督办通知单”后,应按督办要求尽快落实。承办单位如认为督办事项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应立即退回督查部门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或部门办理。
(四)督办。督办事项下达后,督查人员应采取督查调研、明察暗访、组织协调、跟踪检查、实地督查、电话、发函等多种形式进行督查。做到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
(五)审核。督查部门对承办单位报来的办理结果要认真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承办单位应补办或重新办理。网上承办督办事项的,各承办单位应转贴“反馈办理结果”。
(六)反馈。督查事项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经审核、符合办理要求的,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或部门以书面形式反馈办理结果。反馈落实情况时,要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提供有参考价值的情况和建议。
(七)通报。督查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进行一次总结。
(八)归档。对经审理符合办理要求的督办事项予以核销归档。
第九条分级负责制。督查工作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一级督查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情况特殊的,上级机关可以越级进行督查。
第十条岗位责任制。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督查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督查时限制。督查立项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时限要求。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必须按时限要求办结。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查办时限的,应及时说明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经承办单位领导核准报主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延期办理。对需由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督办事项,总的时限要求由办公厅(室)负责确定,会办时限要求由主办单位确定。对有特殊要求的,要特事特办,随到随办,并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一)对党中央、国务院,上级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办理1.对有时限要求的,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时限要求内提前2个工作日完成。对未明确时限要求的紧急事项,承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其他事项,承办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
2.查办件一般应在1个月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的,按上款规定执行。
3.特急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对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文件中涉及税收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办理1.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文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落实决定的时间、方式、具体责任人等报送督查部门。
2.对列入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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