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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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10]94号颁布时间:2010-5-17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文件精神,现将企业清算业务所得税处理有关操作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生产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将终止生产经营当年度1月1日至实际经营终止之日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企业应当自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并附送以下备案资料:

  (一)纳税人终止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始清算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二)管理人或清算组联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的《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后,打印《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回执》,并返还纳税人一份。企业备案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纳入清算期企业所得税管理。

  三、企业终止生产经营开始清算之日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

  (二)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

  (三)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

  (四)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清算开始之日;

  (六)企业因其他原因解散或进行清算之日。

  四、企业在清算期内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仍须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相关规定,按照分国(地区)不分项原则,采取“抵免法”,计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五、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下列资料,完成清算所得税申报,结清税款:

  (一)清算报告或清算方案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执行情况说明;

  (二)清算期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须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还应同时附送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三)资产盘点表;

  (四)清算所得计算过程的说明;

  (五)具备下列情形的,还需报送资产评估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资产处置交易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2.采取可变现价值确认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的。

  (六)企业清算结束如有尚未处置的财产,同时报送尚未处置的财产清单、清算组指定保管人的授权委托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七)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明细表;

  (八)非营利组织还应同时附送清算结束后其剩余财产的处置情况说明;

  (九)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六、纳税人在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复印件,作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附报资料之一。

  七、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清算企业管理电子台账,对备案的清算企业的有关情况造册登记,以加强对清算企业的管理。《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及其附报资料、《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回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附报资料,应作为申报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做好归档处理。

  八、本文规定的备案文书及流程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

  2.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回执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计算机代码

  清算期起始

  时间

  清算原因及附送资料(在以下相应位置划“√”,并填写相关内容)

  □ 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并附送企业章程复印件

  □ 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并附送相关决议复印件

  □ 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并附送有权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

  □ 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并附送法院裁定文书

  □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清算,并填写本部分以下内容

  法律(行政法规)名称:

  具体规定:

  企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的简单说明:

  □ 企业因其他原因应解散或进行清算,并填写本部分以下内容

  解散或清算的具体原因:

  符合相应规定的依据和情形说明:

  □ 其他附送资料

  资料名称:

  资料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纳税人(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清算期起始时间:填写企业实际终止生产经营进入清算期的日期。

  2、清算原因:填写企业终止生产经营,进入清算的原因,列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情形,或者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情形。

  3、其他附送资料是指除表中已列明的资料外,企业进行清算还须有权部门批准的批准文书复印件等。

  4、本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由纳税人留存

  附件2:

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回执

  (纳税人名称) :

  你单位《企业清算所得税事项备案表》及附送资料收悉。请你单位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并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附报资料,结清税款。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本回执一式两份,一份返还纳税人,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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