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阳:卖淫有标准,失足没准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3 02:31:11
     关于扫黄,我一贯的观点是:1,扫黄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必须禁止。2,出卖肉体的妓女,远比出卖灵魂的政客要高尚得多。3,公民在成年、自愿、隐秘3原则下,所行使的色情权不可侵犯。

    政客们显然不这么认为。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局长刘绍武在一次会议上指出:“以前叫卖淫女,现在可以叫失足妇女。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某些部门思维僵化却自以为是,越来越娱乐大众了。

    特殊人群需要尊重,此话没毛病,只不过是废话。特殊人群需要尊重,非特殊人群也需要尊重呀。法治社会,不但公民需要尊重,即便对那些被剥夺了公民权利的人,也不能侮辱。

    顺便说一下最近热炒的 【记者的笔是妓女的B】 http://sinaurl.cn/hbO3d0 12月2日,衡阳市中心医院院长申锦林:“我们当地一家媒体刊发了一篇关于我们医院超标配车的新闻调查报道……我把车子藏在地下停车场记者都能拍得到,我配台车媒体也要报道,现在啊,记者的笔就像妓女的逼!” http://bbs5.news.163.com/bbs/society/193129851.html

    我认为,把记者的笔说成是妓女的B,是对广大妓女同志的严重侮辱。看看CCAV、环球X报,那些所谓记者的笔,怎么能比得上妓女的B?

    继续说改名。把“卖淫女改称失足妇女”这个行为,当作对这一人群的尊重,是愚蠢的思维。要尊重这一人群,就是警方要检讨自己的行为。不能在语言、动作方面羞辱这一人群。至于你把人家抓来游街,那已经不是尊重与否的问题了,而是你警方犯法了。

    从语法上看,卖淫一词,基本为中性。男女之事为淫,存在金钱交易为卖。而“失足”一词,牵涉到一个价值主观判断。你凭什么说人家进行婚外性交易就是失足?人家是稳稳当当迈出这一步的,足没有失。

    问题的严重性并不仅仅是词语的不妥。以前男女偷情,如果有金钱交易发生,警方来扫黄,确实有一点点道理可讲——至少你这笔交易没有纳税嘛。卖淫至少有“卖”这个客观标准。如果人家不存在金钱交易,你警察还真没办法。

    改为“失足”可就麻烦了。你们俩人在夜晚的柳树荫中摸两下,警察大爷也可以跑过来说你们失足。抓起来,罚款。失足嘛,说你失你就失,不需要什么客观标准。

    人家愿意管自己叫妓女,还是性工作者,那是人家自己的事情。学者们硬要称呼人家为失足,那就称呼去吧,反正我们已经习惯了中国那些所谓学者的胡言乱语。

    至于警方,要做的不是玩弄文字游戏,而是立即停止扫黄这种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

     人的思想和生殖器,是这个世界上最难管住的两样东西。可是,某些利益集团很愚蠢,愚蠢到了明知不该管、也管不住,却偏向虎山行的那种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