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难掩“强奸”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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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难掩“强奸”本质

2010-12-08 06:56:00 来源: 今日早报(杭州) 跟贴 6 条 手机看新闻

彭旭

广东佛山顺德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佛山首例婚内强奸案。夫妻双方已经长期分居,在一次争吵中,丈夫不理妻子的反抗,将妻子按倒在床上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丈夫被指控强奸妻子,最终被法院一审宣判丈夫无罪。

虽然刑法第236条未对“婚内强奸”作出明文规定,但“婚内强奸”的行为并不符合“法无禁止即许可”的条件。因为强奸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行为,只要强奸行为发生,“婚内”“婚外”的范围限制并不能改变其强奸的本质。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显然,本案中丈夫的行为符合强奸的两个要件,应认定为强奸。

有人说,夫妻间的性行为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是受法律保护的。此种观点强调“婚内”的特殊性,认为“婚内”性行为的权利、义务属性可以为“强奸”的事实开脱。婚内性行为是权利义务不假,但作为人就该有人权,从人权出发,妻子也有按自己的意愿拒绝性行为的权利。若丈夫以自己的性权利为由,去侵犯妻子的人权,其行为是有悖于法律中“权利保护”原则的。况且妻子与丈夫已长期分居,形成事实上的某种契约,丈夫以粗暴的方式撕毁契约,其性权利的正当性也要大打折扣。

“婚内”难掩“强奸”本质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