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忠:伍皓起诉李鸿文,客观效果很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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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忠:伍皓起诉李鸿文,客观效果很坏

2010年12月12日09:34红网刘继忠我要评论(1) 字号:T|T

李鸿文绝没有想到,他在《中国青年报》刊发的《网友过河了?官员就别假装摸石头》会涉及到名誉侵权问题。作为《晶报》评论部主任,他对新闻评论相当稔熟。在这篇新闻评论中,他批驳了“云南一位在网络中享有盛名的官员”的微博中关于“拆迁”的一段话。这位“享有盛名的官员”伍皓于9号在微博上宣布,将正式起诉李鸿文(《中国广播网》12月11日)。

如果法院立案,这可能是因评论匿名批评某个官员的观点,而招致被起诉的全国首例案件,不管此案胜负如何,其结果必将对新闻评论的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这是后话,暂且不论。当前大量围观者更想知道的是,宣传官员伍皓为何突破常人做法,选择起诉而不非据理反驳。伍先生通过微博,给出的解释有二(为避免被起诉,笔者全文载录)。一、“中国有太多的法治观念需要普及,如,原告就一定得是正义一方?当被告就是耻辱?打官司就不光彩?谁起诉了别人谁就没雅量?这些制约着法制社会成熟。败诉了,也是一个示范。”二、“法律是每个公民共有的武器,公民应该学会运用法律主张自己的公民权利。败诉也是一种主张。话说,如果我真对李先生怀恨在心,暗地里动点手脚让他穿点小鞋,稳操胜券,但我宁愿去打一场没有胜算的诉讼。”

简言之,伍先生的理由是,1、败诉是一种示范,可普及法治观念,2、法律是每个公民共有的武器,公民应该学会运用法律主张自己的公民权利。3,宁可打一场没有胜算的诉讼,也不给李先生穿小鞋。

这三个理由,仅回答了起诉原因,而没有解释为何没有选择辩驳,因而也没有在根本上解答围观者的疑问。不过似乎表明了伍先生是在拿自己做如何对付诽谤官员的人们的一个实验:对待异己观点,不许辩驳,也不须拿出更多证据,只需以侵犯名誉权的名义,去诉求法律即可。

且不说法院能否判决观点的分歧?真理是否会在法院中产生?仅就观点分歧是否属于侵犯名誉权范围就很值得怀疑。笔者愚昧,尚不知有哪国法律规定了观点分歧属于侵犯名誉权范畴,也许在中国某些地方法院自己制定的法律条文、行政命令或红头文件中有这么一条规定。若果真如此,那么这个法院将是“世界首创”,也必将会为此“世界首创”而付出沉重的司法成本。所以伍皓起诉李鸿文,并非象他声称的那样简单,向被诽谤的官员们普及法治观念,让他们别干那种跨省抓人又被迫放人,丢掉乌纱帽的愚蠢行为,利用手中权力遥控的法律工具,也足以给对手造成时间、金钱的损失及精神上的迫害。

诚然,法律是每个公民共有的武器,公民应该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公民权利。但在当下司法系统尚不能完全独立于行政系统大背景下,出现了早已见怪不怪的两种现象,一是地方的司法公正常常受到地方权力的威慑,沦为权力的工具,二是普通公民以法律维权的成本相当高,使他们难以承受法律维权之重。由此,伍皓选择以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是通过辩论,以理性和事实证明自己的观点,其真实意图何在?也只能有他本人才最知道,但客观的效果却是为那些握有大权,可能被遭到“诽谤”的地方官员们提供了一个以法律堵塞监督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