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中国人传统的婚姻制度发生了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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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中国人传统的婚姻制度发生了什么变化?
2010年12月07日 11:43 凤凰网专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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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卫视12月6日《腾飞中国》,以下为文字实录:
何亮亮:今年是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近期舆论很关注刚刚公布的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婚姻制度的演变反映了中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乃至于后工业社会转变的一个方面。100年前的清末民初,中国人传统的婚姻制度开始发生了变化,伴随着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大批进步知识分子展开了对旧婚姻陋俗的大批判。民国四年(1915年),司法部附设的法律编查会,先后制定了民法草案。其中有诸如“早婚”、“重婚”、“离婚”等改革婚姻陋俗的内容。如“男子未满十六岁,女子未满十五岁,不得成婚”,“有配偶的,不得重婚”,“夫妇不合谐,而两愿离婚的得离婚”,等等。
这一草案虽然并没有成为正式法典,但是具有法律之效力,因而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重视,此外有些社团组织也制定一些规章,来约束自己的会员。如民初成立的并受孙中山、蔡元培、袁世凯、章炳麟等四十四人赞成和支持的“中华民国家庭改良会”,在其《暂行草章》第一章中,“关于实行改革之条件”的九项内容里,就有四项涉及到婚姻陋俗的改造,即“婚姻自由,但非达法定年龄不得结婚”,“力行一夫一妻制”,“守义、守节、守贞听其自由,父母翁姑等不得强迫行之”,“衣食住及其他需要者,若婚丧宴会,崇尚节俭”。
在文明的婚俗发端伊始,孙中山和宋庆龄的契约婚姻是最为典型的。1915年10月25日,孙中山和宋庆龄在东京律师和田瑞家里,举行了婚礼,他们委托和田瑞,到东京市政厅办理了婚姻登记,并由这位律师主持签署了婚姻誓约书。誓约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孙中山、宋庆龄和律师和田瑞,各保存一份,誓约书的译文大致是,此次孙文与宋庆龄之缔结婚姻,并订立以下诸誓约。一,尽速办理符合中国法律的正式婚姻手续。二,将永远保持夫妇关系,共同努力增进相互间之幸福。三,万一发生违反本誓约之行动,即使受到法律上社会上的任何制裁,亦不得有任何异议,而且为了保持各自之名声,即使任何一方之亲属采取何等措施,亦不得任何怨言。这种契约婚姻在当时还是凤毛麟角,但却是中国婚姻史上,婚姻缔结方法走向文明的开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