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浈江区节能预警调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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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浈江区节能预警调控方案

为确保全面完成我区“十一·五”节能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的有关要求,在全区组织开展节能预警调控工作,并制定此工作方案如下:

一、 基本原则

开展节能预警调控工作,必须坚持预警调控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把保增长与转方式、调结构结合起来,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实现全区节能降耗和经济增长双赢局面;必须坚持控制增量与调整存量相结合,以控制高耗能产品产能过度释放、高耗能行业过快增长为重点,严格控制能耗增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必须坚持依法监管与预警调控相结合,依法实施节能预警调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节能执法监察;必须坚持局部服从大局,牢牢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关系,围绕完成全区“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大局,做到令行禁止,坚决落实各项节能调控措施。

二、目标任务

全区节能目标。2010年全区单位GDP能耗下降0.99%以上,确保实现 “十一·五”全区单位GDP能耗下降20%的目标。

三、预警调控重点

(一)重点调控企业

1、第一类企业:

(1)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过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

(2)未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进度或拒绝参加节能考核的企业;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工艺)的企业(如小水泥、小钢铁、小铸造、小五金、小造纸等);

(4)企业未经节能评估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者节能评估审查未经验收以及验收不合格的。

2、第二类企业:

(1)生产耗能总量较大、单位能耗高、污染重、产品附加值低的企业;

(2)属于国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但没有列入今年淘汰计划的,实行提前淘汰。

3、第三类企业:

(1)能耗总量大、排放量高,对本地区能源消费总量影响较大的企业;

(2)其他应纳入预警调控的企业。

四、应急预警内容及运行机制

(一)应急等级及措施

1、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出现如下情况时,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7月至9月,节能形势比一季度恶化,即今年以来全区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幅度在0.1%至0.5%之间。

(2)应急措施。

首先对第一类企业实行限产、停产的措施;当对第一类企业采取措施后,尚不能达到要求时,对第二类企业采取措施;当对第一、二类企业采取措施尚不能达到要求时,对第三类企业采取限产、停产的措施。限产、停产的幅度应达到确保完成本地区节能目标的要求。

2、二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出现如下情况时,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7月至9月,节能形势比一季度恶化,并且回旋余地很小,即今年以来全区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幅度在零增长至0.5-0.99%之间。

(2)应急措施。

对三类企业均采取措施,包括限产、提前淘汰以及停产,其措施应达到确保完成本地区节能目标的要求。

——能源消费增长过快以及高耗能行业增长过快的地区对第一、二类企业采取措施,包括限产、提前淘汰以及停产。具体限产、停产的幅度以及淘汰范围由区经信局、发改局、统计局联合下达。

3、一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当出现如下两种情况之一时,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7月至9月,节能形势比一季度恶化,并且回旋余地极小,即今年以来全区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幅度在零增长以下;

——10月,当全区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幅度未达到0.99%。

(2)应急措施。

——完成节能目标有困难的地区,对三类企业均采取措施,包括限产、提前淘汰以及停产,其措施应达到确保完成本地区节能目标的要求。

——能源消费增长过快以及高耗能行业增长过快的地区、能源消费总量位居全省前列的地区对三类企业均采取措施,包括限产、提前淘汰以及停产。具体限产、停产的幅度以及淘汰范围由区经信局、发改局、统计局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下文。

在实施以上三级应急调控期间,均对实施应急调控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已经批准的项目,责令暂停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责令暂停建设;已经建成的,责令暂停投入生产;同时,关闭该地区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的装饰性景观照明。一级应急响应启动期间,关闭全区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的装饰性景观照明。

(二)运行机制

1、预警监测。从8月起,区经信局、统计局每月根据高耗能行业发展情况、规模以上工业能源量以及全社会用电量等指标数据,对全区节能形势进行分析,并匡算出全区能源消费总量增速与GDP增速、工业增加值增速的差值,以及节能指标下降情况,预测下一阶段节能态势。

2、预警启动。当全区节能指标出现须启动应急响应情况时,由区经信局会同区发改局、统计局研究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和措施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并责令有关企业启动应急响应并果断采取相应措施。当全区节能指标没有出现异常,但有关企业节能指标出现异常时,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应及时提请有关企业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

3、采取应急措施。有关企业接到预警通知后应立即启动调控方案,根据应急等级采取应急措施,并将调控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及时报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发改局),并抄送区经信局。

4、预警解除。当异动情况消除后,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经信局应及时通知有关企业解除预警。

五、预警调控保障措施

(一)各企业要参照本方案制定辖区预警调控实施方案。各企业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细化措施,明确责任,制定本企业节能预警调控实施方案,于8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改局)、经信局。各企业预警调控方案要包括调控主要目标、重点调控三类企业名单及能源消费量、调控具体措施、保障措施等,其中重点调控三类企业能源消费量必须达到本地区工业能源消费量的50%以上。

(二)建立各企业主要能耗指标月度通报制度。从今年7月起,区统计局要会同区经信局每月向各区政府通报各企业主要能耗指标情况,督促完成节能目标有困难的企业及时采取果断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建设,做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工作,全面提高能耗指标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耗情况,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科学评估,确保主要能源数据与相关经济数据的匹配、衔接、平衡。各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建设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对不能客观真实、及时准确提供统计资料,甚至肆意篡改统计数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统计法》、《统计违法法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严查处。

(四)落实部门责任。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发改局和统计局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预警调控工作。对实施预警调控的企业,要及时通报建设、国土、环保、物价等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在项目审批、电力供应、价格等方面进行控制,并及时相互通报相关信息。

(五)强化监督检查。区政府将组织工作组,对实施应急调控的企业进行专项督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重点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确保调控措施落实到位。有关企业要加强调度分析,及时了解实施预警调控地区和企业的电力负荷、能耗变化情况,评估预警调控效果。

(六)加强组织领导。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节能预警调控工作,协调解决节能预警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区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区经信局联合发改局、统计局定期向区政府汇报全区节能预警调控情况,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和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节能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对预警调控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调控方案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