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私分地震捐款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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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 23:21:31

[陈有西按]这是一个赵作海案后今年十月发生在浙江湖州的惊天冤案。而且冤了四个人。因此不要以为中国已经没有产生冤案的土壤。欢迎所有的有良知的媒体关注这个案件,挖出真相。《21世纪经济报道》在终审后能够发出质疑的声音已经难能可贵,但是仍然是忌于法院的二审判决而羞羞答答没有说透。通过捐款可能性的疑点分析看上去是无力的,本案真正的问题开庭中都已经展示,任何人全程录像看一遍就都能够清楚。本案的三大问题是:一、刑讯的口供被作为定罪证据;关键阶段的刑讯录像被隐藏不出示给法庭;二、没有作案时间和钱箱现场照片的矛盾视而不见;二审承认了律师的指谬进行纠正,但又编出了另一个更不可信的理由(下午四点半广场人都散了还捐到60多万元四人夜里分了);三、审的不判判的不审,真正的决策者是没有参加审判的人。参加审判的人居然同意违心维持原判。有关的制造这个冤案的人,这辈子都不会心灵安宁。如果苍天有眼,这四个人一天都不应在牢里。刑事司法,真个失之毫厘,差之千里,重若千钧。
谢谢有良知的臧倩记者冒着艰难采写此文,并将原稿提供给我。前稿是原稿,后稿是在《21世纪经济报道》正式发表的经过编辑部和谐过的稿子。大家可以看出,在中国要做一个有良知的媒体也是要有一定勇气的。
湖州私分地震捐款案调查
www.eastmoney.com2010年12月03日 00:07
臧倩
21世纪经济报道
湖州私分捐款案:
冲刺“非法证据排除”的首次尝试
作为浙江律师首例援引“两高三部”两个《刑事证据规则》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辩护案,发生在浙江湖州的“镇干部私分地震捐款案”引起了各方关注。
5月30日,“两高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学界将该规定称为“非法证据排除”新规,新规首次确认证据裁判原则,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扩大至物证,并在审判阶段建立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
有人据此推测,可能会出现中国版的辛普森案(1994年前美式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杀妻案中,因洛杉矶警方在调查案情过程中未能严格遵循正当程序,致使辛普森被判为无罪)。但也有专家保守地表示: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作用,中国不会出现辛普森案。 包括曾参与李庄案的陈有西、华东政法大学刑辩专家杨兴培在内的八位律师,决心冲刺“非法证据排除”这条底线,他们清一色在二审中为湖州私分捐款案的被告人作了无罪辩护。
陈有西指出,这一决定“是建立在充分掌握事实、证据的基础之上”。控辩双方对案情基本事实的认定出现分歧,检察院被指刑讯逼供。 而现场捐款登记的混乱,凭证的缺失,则造成了案件的事实难以准确还原,曾颁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对捐款用途进行了明确规定,却鲜有捐款登记的明细规定,成为本案真相难以查明的死结。
律师找到了无罪“铁证”?
私分地震捐款案二审宣判当日,湖州市人民法院通往市政府路段启动一级戒严。
2008年5月15日至17日,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政府为了响应地震捐款的号召,在镇上紫荆宾馆前举行了现场募捐活动。一年多之后的2009年9月30日,时任捐款活动总负责人孙水荣办公室的沙发底下清扫出了一包8万余元的现金,后被认定为地震捐款尾款。织里镇”私分捐款门”东窗事发。
2010年10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孙水荣与其他三位被告人,织里镇政府财政站站长韦竹根、民政科科长陈国荣以及民政科副科长沈梅英,于2008年5月17日下午将捐款木箱截留,并于当晚在镇政府705办公室对合共62万元的捐款进行清点和私分,而对一审判决书中所认定的16日他们还截留过51万元以及16日还有十万左右的尾款下落不明的事实,采信了律师所提供的照片,推翻了一审认定的这部分事实。
捐款究竟如何被截留的?
法院引证了检察院立案前、纪委办案阶段孙水荣做出的供述:17日捐款活动结束后,他叫来了镇政府司机陈水根,连同韦竹根、陈国荣三人,一起将捐款箱拉到了镇政府。而在韦竹根的版本中,只有陈国荣和驾驶员两人载着捐款箱回了镇政府,并无他人。这些证供都获得法院的采纳。 而在捐款箱从镇政府底楼被运至705办公室时,又出现了另一被告沈梅英“分身”。沈梅英称,当日下午她一直在镇政府,后下到镇政府大厅,与陈国荣一起将捐款箱搬进了电梯。而正是在陈国荣的供述中,指沈梅英当天应是与他及其他两人一起坐车将捐款木箱拉回镇政府大楼后,再将捐款箱搬上电梯的。这两个相互矛盾的供述,同时出现在了判决书中。 更蹊跷的是,前述镇政府驾驶员陈水根在二审庭审中出庭作证中表示,他在17日早晨上班后即接到领导指示——将木箱(指控截留款所用箱子)从现场运到镇政府另派用场,其表示三天中没有与其他人一起拉过捐款箱。当日在镇政府监控室值班的保安沈百明出庭作证证实,在值班期间并没有在监控中见过捐款木箱,其他3位当天值班的保安也在庭上作证,没有见过捐款木箱搬入镇政府。
对此,湖州中院在判决书中的解释是:“保安人员没有看到不等于捐款木箱实际没有搬入镇政府。” 不仅如此,律师还有更“凶猛”的证据。法院认定,被告人于5月17日下午将捐款箱搬到镇政府里之后进行了私分。但律师找到推翻指控的“铁证”:当时织里镇文化站拍摄的现场照片。17日上午的照片里显示,这只捐款箱根本没有出现在捐款现场,而是被拉到镇政府用于投票选举,且有证人和投票的间接相关文件为证,检方也没有否认。
但二审法院认为这些照片只能反映17日上午捐款现场的情况,而无法证实下午的捐款现场。至于下午木头箱子又是如何来到现场,又是怎么被运到镇政府的,控方在一二审庭审中均没有提供任何物证或旁证加以证明。
关于照片的真实性问题,此前《新京报》记者还采访过照片拍摄者、织里镇文化站工作人员吴团宝,他表示从技术角度说,照片上的显示时间可以修改,但相机属性里的时间是无论如何修改不了的,即使修改也有记录可查。 即使按法院的判决,那只捐款箱出现在17日现场,那也是在中午之后的事,但在下午3点之前捐款就已经结束了。
根据2008年5月17日的银行交款单和现场捐款登记名册,目前已确认的现场千元以上捐款为98496元,千元以下捐款36471.9元。加上四人截留的62万元捐款,则当日千元以下的捐款数额总计将达到65.6万元。 这65.6万元意味着,如果按照千元以下捐款者平均每人捐款200元来计算,下午短短3个小时时间里,平均每10秒就有3个人前来捐款;若按每人平均捐款100元计,每10秒要有6人现身捐款,现场理应热闹非凡。而当日捐款现场的照片显示,排队捐款的盛况并未出现。
而且,65.6万元的千元以下捐款,居然能被截留走62万元,这不合常理。 此外,辩护律师们还郁闷地发现,法庭上的游戏规则全不由他们掌握,这对他们很不公平:他们千辛万苦找来的照片作为证据,但只有照片能直接证明的事实,法院才不认可检方的指控;但照片不能直接证明的,法院就全盘认可检方的指控,因为“无其他证据可以推翻一审的事实认定”。
律师们很郁闷——为什么法院不能像甄别辩方证据那样去严格地甄别控方的证据?他们认为,一审所做认定的事实,是建立在证人证词以及被告人曾经的有罪供述上的。由于有照片作为铁证,已经能证实被告人之前的有罪供述中截至17日中午之前的事实,都是虚假的,更多的证人所作证言也被这些照片证明记忆错误,现场证人均提到16日收到捐款最多,(而律师根据照片结合证人细节描述认为是15日最多),检方原本指控的16日被告人还私分过一次捐款的事已经被推翻,二审也采纳了这部分意见,但为什么二审还是根据同样的证言或口供去认定17日私分捐款的事?已经被证实前半部分完全虚假的证言,凭什么后半部就一定是真的?
一审中还认定了沈梅英贪污的所得都出借给了他人,但在二审中沈的律师通过调查向法院提供了这些出借款项均系其他合法来源的证据,二审法院对此仅以赃款去向不影响定性为由加以回避,涉及如此之多的赃款所得,没有查清毫文去向,案件事实能够说证据确实充分?
有罪供述,能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吗?
事实上,二审时四名被告全部推翻了自己之前的供述,坚称自己无罪。 沈梅英于2010年1月6日被吴兴区纪委传唤,当天即被带入区检察院,控方在二审中承认这一事实,但认为是出借区检察院办公室给区纪委作为办案点,同时派员介入协助纪委办案。1月11日,沈梅英“认罪”,正式被移交至吴兴区检察院立案。 沈梅英的儿子、18岁的中专生张赟翔称,其在2010年1月8日下午五点半左右曾被要求去一趟吴兴区检察院,之后有人用手铐铐住他并对他拍照。
沈梅英称,她在1月10日,见到儿子被拷照片,并在救儿子的心态下在11日凌晨,她写下了六份《我的交待》,内容情节每份不同,分得的款项数目一变再变。律师认为该六份交代能够反映沈梅英笔录形成的轨迹,印证沈梅英所称其有罪供述是根据检察院要求逐步形成的,而二审法院对此没有加以说明。
其他三名被告在正式立案之前,也都经历了或长或短的审讯阶段。之后法院所依据的犯罪事实主要来自此阶段四人的口供,但四人均称遭到刑讯逼供。
沈梅英代理律师,京衡律师集团律师陈有西曾向法院提交申请,要求查看全程审讯录像,以弄清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规审讯。但最终,检察院方面只提供了部分审讯片段。
检察院方在二审开庭时承认,四名被告在立案前确实被控制于区检察院,但因在立案前属于纪委办案,纪委的审讯录像不可作为刑诉证据,因此无需提供。
据律师反映,对检察院立案后的同步审讯视频资料控方也没有完全提供,仅提供了一天或一天中的片段。
有律师指出,纪委主要负责党的纪律检查,不应参与办理刑事案件。而刑讯逼供一旦被证实,则属犯罪,需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而仅有的录像片段也遭到了律师的质疑。韦竹根的辩护律师指,检察院在二审庭后出示的讯问韦竹根的录音录像,起止时间为2010年1月13日00:09至1:32,而根据吴兴区检察院对该次审讯的笔录记载,当次审讯始于2010年1月12日晚十点多。这一延后录像的做法已经违背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要求对讯问过程实行不间断的录音、录像的相关规定。
辩护律师认为,四人的有罪口供,应当按两高《排除非法证据若干规定》进行排除,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最新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指,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沈梅英的辩护律师也表达了自己的无奈:讯问应有全程录像,却不能提供;能提供的录像却与讯问笔录上的时间不能匹配;二审判决书中,关于谁搬动的捐款箱,几个被告人互相矛盾的供述,却同时出现作为定罪依据;我们拿出照片证明,指控的贪污数额根本不可能成立;我们能够证明一审的证言、口供与事实严重不符;案外人、被告人的儿子被检察院戴上了手铐……如果能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这些情况中只要出现一件,那么控方的证据就成了“毒树之果”,将全部推翻,但是……我们律师辛辛苦苦搜集证据、查清事实、推翻指控的事实,就是为了走一个过场?
混乱的捐款管理,谁该为此埋单
根据捐款活动当时负责财务的赵水章回忆,三天的现场捐款活动,最后共募得款项297万余元。而两年之后从孙水荣办公室底下被发现的那8万多元地震尾款,却在两年内一直无人察觉,也无人对捐款总数提出异议。
事实上,此次捐款仅对1000元以上的捐款进行登记,而根据案发后各现场工作人员的口供,即使是1000元以上的捐款也并未登记完全。
三天捐款活动中都在现场的工作人员沈水娣的证言显示,其所在的东盛社区在2008年5月16日下午将社区的捐款共9700元拿到了捐款现场,并在现场的捐款本上进行了登记。但案发后纪委工作人员要求其辨认现场登记名册时,却找不到东盛社区这笔9700元的记录。
“漏记”以外,“多记”现象也有出现,更造成了现金捐款数额认定的混乱。根据检察院的调查取证,织里联托运市场等三家企业在5月16日下午将赈灾捐款共计60.3万元直接汇入吴兴区财政专户,并未经过镇财政,但在登记名册中,三家公司的名字依然在列。
从事政府财务工作的资深人士介绍,在政府组织募捐活动时,捐款都需开具行政性捐赠收据,作为政府列收入帐的凭据,而对于设立捐款箱组织的捐款,经清点后也必须有总的收款收据,且应有资料存档。 而除了只对千元以上捐款进行登记以外,在织里镇政府组织的此次募捐中,镇政府一开始并没有准备收据,在有捐赠者提出要求后,才临时补开了一部分。 于是,银行现金交款单及捐款专户明细,成了政府捐款收入列帐的“孤证”。负责财务的赵水章表示,对现场捐款的进账账目都是按照银行的对账单进行倒做账。 而据赵水章回忆,现金交款单事实上也并不完整,有些被捐款人自己拿走了。三天现场捐款具体的现金金额总数,仅凭现有的证物已很难还原。
2008年4月,我国曾颁布《救灾捐赠管理办法》,对救灾捐赠的募捐主体、款项使用等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但对于捐款登记,只在第十五条中提到“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固定的接受捐赠凭证”,再无其他更进一步的详细规范。
辩护律师认为,从表面上看,没有实行严格的捐款登记制度导致了此案件的发生,但其实所有的捐款是在完全的多人监督控制之下,包括现场募捐人员一起接受捐款,缴入银行都至少有两个人以上一起操作等,这些监督方式已经弥补了没有详尽登记的缺陷。
而在被告家属看来,即使没有确切的数据统计,四位被告在17日私分62万元捐款一事本身不合逻辑,因为17日下午短短三个小时,那只用作捐款的小纸箱不管是箱子容积,还是捐款活动本身,都根本不存在达到盛放60多万元捐款的任何可能。再说前两天包括17日上午捐款活动都在平稳进行,17日的下午会突然爆发出热潮吗?而且证人都能够证实17日捐款活动提前结束是由于现场捐款人数已经不多了。甚至有证人出庭作证说几乎没有。
那场震惊国人心灵的大地震,催生了当时的捐款热潮。但是政府的捐款管理能力却显然没有跟上,组织混乱、账目不清,以致本案中捐款的数目成了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但谁该为捐款的糊涂账埋单呢,仅仅是那四个被告人吗?
目前,此案四名被告的家属已经走上了申诉的道路。中国会出现辛普森式的翻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