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7、 代养鸡业务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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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 代养鸡业务如何纳税?

发布日期:2009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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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内容:

  我地一农户与武汉正大集团签订了代养鸡业务,武汉正大集团提供种鸡和饲料,由该农户代为养殖,养到符合要求后,由武汉正大集团全部进行回购,武汉正大集团付给该农户代养费。现武汉正大集团要求该农户提供代养费发票方能付给该农户代养费,对该代养费是否缴获纳营业税,是否可以提供代养费发票,应如何提供代养费发票?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规定:

  “第十条 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

  “七、服务业

  服务业,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由武汉正大集团提供种鸡和饲料,与之签订了代养鸡合同或协议的农户代为养鸡,达到要求由武汉正大集团全部进行回购,该农户属于利用场所或技能社会提供服务劳务。对个人农户,其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服务业”营业税及附加税。应开具或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服务业发票。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