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 最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第四条第三项的视同销售有关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1 23:20:54

290、 最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第四条第三项的视同销售有关问题

发布日期:2009年05月25日

字体:【大】【中】【小】

 

  问题内容:

  最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第四条第三项中,“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施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我公司没有在公司注册地以外设立任何分支机构,只在外地(广州)租用了一处仓库作为公司的外地仓库使用,其库内的货物所有权为我公司,在公司库存货物中作为存货管理,定期进行盘点。若当地的客户需要货物时,仓库根据我公司开出的提货单将货物发送给相应的客户,发生货物的转移,仓库根据租赁合同每月向我公司收取租赁费。请问我公司将货物从公司发往该外地库是否视同销售?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广州租用一仓库作为公司的外地仓库使用,当地的客户需要货物时,仓库根据贵公司开出的提货单将货物发送给相应的客户,如果均由贵公司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第(三)项的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9/05/25
290、 最新增值税实施细则中第四条第三项的视同销售有关问题 “165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我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针对企业所得税投资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228、 针对企业所得税投资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减免增值税问题的申请 235、 有关减免增值税问题的申请 有关废油增值税问题 单位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请问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法规是否有规定应将其视同销售处理? 554、 单位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请问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法规是否有规定应将其视同销售处理? 332、 有关废油增值税问题 自产自用的工具是否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几种类型总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网上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如果一家机床生产企业将自产的机床转作本企业的固定资产,请问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 关于新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