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依法执业的律师挺直腰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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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依法执业的律师挺直腰杆

 

时间:2009-09-09 16:22

作者:郑博超  新闻来源:正义网

 

 

 

  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律师代表王工成为各界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

 

  花甲律师领衔提议制定律师法

 

  1988年3月1日,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向全世界发布了这样一条消息:在中国七届人大2900多名代表中,有4名律师。已经60岁的安徽籍律师王工是其中之一。此前六届人大,没有一位律师代表。

 

  王工回忆,到了北京之后,他自然而然地成为安徽省代表团的法律顾问,准备提交立法议案的代表纷纷来找他咨询,他常常忙到很晚。他还发现,当时来自台湾和香港的法律人士都准备在大会上发言,他觉得大陆没有律师发言“说不过去”,他“必须代表大陆律师发出自己的声音”。

 

  “我的名字叫王工,每次人大开会,我都能坐到最前面去,要举手发言的时候就占便宜了。”就这样,在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式上,在表决通过政府工作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他站起来即席发言4次。这成为当年大会的“新闻焦点”之一,为此新华社还发了通稿,“安徽代表王工以他洪亮的男高音4次起身发表意见,把闭幕前的大会推向高潮……”

 

  也正是在这次会议上,王工等32名代表建议制定《律师法》,把制定律师法推向台前。

 

  谈到这个时期的立法背景,著名法律学者、《中国律师》杂志原主编刘桂明介绍,“文革”后,“两法”(即刑法、刑诉法)的制定实施,对律师制度的恢复起到了巨大的作用。随着律师人数的增加和律师业务的开展,为律师立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为了适应需要,1980年8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这一暂行就暂行了十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律师暂行条例》的不合时宜不断显现出来。

 

  与此同时,政府也在加快着制定律师法的脚步。刘桂明介绍,1993年,肖扬任司法部部长后,工作力度加大,立法进程明显加快。

 

  在王工之后,参加八届全国人大的律师代表王斌生、伍增荣等继续推动着律师法的进程。1995年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张斌生执笔起草了“尽快制定律师法”的议案。

 

  就这样,在多种力量的推动下,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79年,王工毫无准备地进入了律师界。

 

  王工回忆,他当时在安徽省蚌埠市做中学语文老师。1979年《刑法》、《刑诉法》制定后,刚刚恢复的司法机关急需补充新鲜血液。当时的蚌埠市中级法院院长李凤山点名把王工要到了法院。为什么到了法院没做法官?是因为当时负责律师业务的司法行政科附设于法院内部,因为缺人,王工就被分到了这个科,成了律师。

 

  王工那时候不知道,像他这样的律师全国还很少。刘桂明回忆,1979年9月,司法部恢复重建。1979年12月9日,司法部发出关于恢复律师制度的通知。此前,各地已经开始由法院出面恢复律师的工作。据统计,在通知发下去的时候,全国已经有了212名律师。王工,就是这212分之一。

 

  当时的律师与现在不同,王工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服务的机构叫做法律顾问处。1980年制定的《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就意味着,国家以法律形式确认了律师的公职身份。

 

  这在现在看来,颇有些奇怪。当初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规定?刘桂明分析,中国人历来缺乏因为反对而公开辩论的心理习惯,律师的工作与过去讼师的工作有相似之处,而讼师在大众中的形象一直很差。因此,很多人是不愿意做律师的,特别是刚刚经历过“文革”的人大多心有余悸,怕招来专门替坏人说话、立场不对的指责。

 

  应该说,律师业能够迅速恢复起来,与《律师暂行条例》中“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一规定大有关系。可不久后,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的变化,这个定位却给律师们带来了困惑。

 

  刘桂明解释,这个困惑就是律师为谁服务的问题。按照《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由国家设立,律师编制由政府确定,从政府领取工资,自然应该为国家服务。但是为国家服务的律师受企业,特别是受外资企业委托,就需要为外国的当事人服务,这就给律师带来了困惑。

 

  1983年,深圳律师在给外商和企业服务的时候,感觉到法律顾问处的称谓有点名不正言不顺,而且不便沟通,所以第一次使用了律师事务所。从1984年开始,在律师的财务管理上开始试行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超收提成以及实行自收自支的经费管理体制。在此基础上,1988年又开始了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完全由律师养活自己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试点工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进喜把这个过程叫做“去行政化”的过程。

 

  实践中的突破进一步凸显了法律规定的落后。于是,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不再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刘桂明则形象地把律师不再端国家饭碗比喻为“从天上掉进海里”。

 

  然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这一相对模糊的表述,还是未能彻底解决律师为谁服务、该不该为“坏人”辩护的困惑。

 

  有“中国刑事律师第一人”之称的田文昌律师曾代理过多起在国内外影响重大的刑事辩护案,他的当事人中不乏曾经位高权重的官员或身家亿万的老板,比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福布斯富豪杨斌、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等,对于律师为这样的人辩护,社会上一度有很多不理解的声音,田文昌也因此被骂为“邪恶的帮凶”。

 

  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律师法。对于律师的定位做出新解———“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写进新《律师法》。

 

  保护受伤的律师

 

  以依法为当事人维权为本职的律师,也会蒙冤受屈,被人肆意侵权吗?很多刑辩律师直言不讳:当然会,而且很多。

 

  1988年3月初,赶往北京参加人大会的路上,一件事郁结在王工心头。那是一件关乎三个律师,或者说是更多律师执业命运的事。

 

  1983年11月20日,辽宁省台安县机械厂一位赵姓女工自杀身亡,机械厂厂长徐某被控犯有强奸罪。受当时“从重从快”政策的影响,该案从徐某被逮捕至开庭审理仅仅用了七天时间。律师王力成与另一位律师担任了此案的辩护人。在庭审活动中,王力成“我行我素”地发表了辩护意见,被认为铁板一块的案件被捅了个大窟窿。

 

  1984年10月15日,在很快被证实控告不实的情况下,王力成、王志双、王百义三位律师还是被逮捕。1986年,被释放的王力成再次被逮捕。后来,这个案子被称为“台安三律师案”

 

  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王工面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坐在电视屏幕前的亿万观众,就此案发表了意见,引得世人瞩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介入此案,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刘复之也非常重视,对案件进行了复查,洗清了三位律师的冤屈。

 

  1995年1月,陕西西安律师姚文治因涉嫌包庇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5月,湖南省衡阳市律师彭杰到看守所预审室会见被告人期间,被告人借喝水之机逃走。不久,彭杰被逮捕,后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6月,吉林省通化市律师张松民在辉南县法院参加民事诉讼代理时,因对所代理的案件提出了与办案人员不一致的意见,被该院办案人员打得鼻青脸肿,并被该法院以妨碍公务为名拘留15天……这一年,被刘桂明称为中国律师的“蒙难年”。

 

  这些事件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高层,推动了1996年律师法的通过。可是,这部被律师界寄予厚望的法在出台几年后,就出现了呼吁修订的声音。

 

  王工解释:“1996年律师法偏重管理律师,立法模式中采用‘律师不得……’过多。”而在维护律师权益方面,1996年的律师法却关注很少,因此被一些律师戏称为“律师管理法”。这种说法既带有几分戏谑,也带有几分无奈。

 

  一位老律师告诉记者,在1978年至1988年的10年间,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具有公职身份,办案中无论是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还是阅卷,都还算顺利。律师权益受侵害的事情还不多。但是,随着合伙制律所越来越多,律师的“铁饭碗”被打破,律师的定位发生转变,从配合公检法工作转变到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本职,律师执业陷入困境,突出表现是“三难”:会见当事人难、调查取证难、阅卷难。与此同时,律师权益受侵害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律师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已经成了制约我国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自王工之后,历届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中的律师身影越来越多,张斌生、伍增荣、高宗泽、韩德云……,他们接过了为律师权益鼓与呼的担子,他们促成了《律师法》的修订。

 

  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最引人瞩目的是立法机关为突破律师执业“三难”作出的努力,通过专门条款明确赋予了律师办案过程中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一位年轻律师认为,尽管突破“三难”不是靠《律师法》的修订就能彻底实现的,但此次修改至少反映出《律师法》由管制律师向管制与保护并重的转变,如此,《律师法》才能说是“律师自己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