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工作取得的报酬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退休工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4 02:00:43

退休人员再工作取得的报酬不属于税法规定的“退休工资”

 

 

【正文】  

钟税官:

    我是一家私营电机修理厂的厂主。2000年11月,我厂从上海聘请了几位退休技师前来指导工作。按合同规定,我厂每月支付他们每人3000元的工资,直至2001年12月合约期满。2002年1月,地税局对我厂进行税务检查,认为这几位技师取得的工资,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我厂代扣代缴。但我厂认为,按照税法规定,退休人员取得的工资不应缴纳所得税。请问这几位退休技师从我厂取得的工资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张亮

张亮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不过,几位退休技师从你厂获取的收入,是他们退休后为企业继续工作取得的报酬,不属于上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退休工资”,应在扣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工作,无论是为本企业还是为外企业工作,所取得的报酬,都要纳税,不能简单地认为退休人员取得的报酬就是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免税退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