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与哲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5 20:43:09
法学与哲学 □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连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学游走在熙熙攘攘的名利场,而哲学则待字深闺。常态政治之下的稳定秩序才是法学诞生的襁褓,而生活样态的剧烈变革往往使新的哲学破茧而出,因此,法学常在“温暖中升起”,哲学则“在苍白中痛醒”,两者还能拉郎配地扯上关系?

  一

  如果一定要将法学作为一门学问处理,法学是一个无法自足的学科——必须从其他的学科中找寻原理与方法。功利主义哲学原理弥漫在边沁、奥斯汀学说的字里行间,边沁、奥斯汀也不避讳大张旗鼓地寻求功利主义哲学的庇护。自凯尔森以降,法学再也按捺不住自立门户的冲动:凯尔森祭出纯粹法律理论的大旗,生生将法律的内容剥离,将法律体系打造成美轮美奂的工整的格局,清澈透明之至——让法律与具象绝缘,与伦理学绝交,与社会学断奶。但如果对凯尔森的纯粹法律理论抽丝剥茧,隐约可见新康德主义的阴影。一直到哈特,康德语言哲学的余绪仍挥之不去——不管哈特多么努力地编辑边沁文献,为自己的学说寻根。今天,尽管哲学不再有显学的风光,但作为知识体系,早已植入其他学科的基因,经涅槃而得永生。

  哲学研究宇宙万物的本体。万物的本体是什么?人的理性为什么可以探知宇宙万物?黑格尔给出了最深刻的解释:因为存在也是理性的,所谓“存在即合理”。当我们开始知识探险时,已背负了宇宙万物是有规则的这一基本信念。从而,哲学其实也在研究法,套用博登海默的说法,是“最高的法”、“真正的法”,具有至高性、普遍性、永恒性,是“宇宙的统治力量”。

  哲学研究之“法”与法学研究之“法”有关系吗?法律是防范人之恣意的规则,恣意是法律的大忌。但我们如何保证法律不会演变为通过规则的恣意?不会演变为合法的暴力?法律规则必须服膺于“最高的法”,即宇宙之法。从此,哲学通过规则的脐带给法学输送养料。

  二

  哲学通过规则的脐带输送给法学的营养中,蕴含了如何面对“非常态”的基因:法律尽管诞生于常态政治秩序,但应对的却是非常态事件。作为法学分析样本的典型案例,常常是生活中的非典型事件。

  法律本身的正当性常归功于伦理学或社会学,法学的安身立命之本是解释,法教义学是法学中的显学。法律的教义如何展开?具体的案例。法律不是“葵花宝典”,只有通过法律人的诠释,规范才变成蕴涵无穷玄机的“武功秘籍”——规范很骨感,解释很丰满,而解释的契机,就是案例。这样,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在德国基本法的后面,竟然附带了15000多页的宪法法院判例。没有德国法律人对德国基本法的解释,没有奇形怪状的非典型事件转化而来的典型案例,任我们对德国基本法中的“人性尊严”条款一万次回眸,也发现不了调制人类体面生活的秘方。原因很简单,规范的含义不可能自动凸显,只有将其置于极端的语境,在常人看来法律已山穷水尽之时,法律人才着手“绝地反击”的作业——通过对规范的解释,通过“技术”的方法,纠纷在法律的框架内得以解决。

  诞生于常态政治秩序的法学,因为有非典型事件的刺激,才茁壮成长起来。

  三

  法学在解决非常态事件时长袖善舞,但当非常态事件累积为非常态秩序时,法学就再也无无能为力了。法学中的逻辑,作为教义学样态的法学,只有在常态政治秩序中才可能气定神闲地展开。非常态的政治秩序,已然不再包含人的理性,人类如何可能通过理性来把握?

  非常态政治秩序中,法学如果勉强出场,就只能勉强跑跑龙套了。施密特一世英明,其政治宪法学的成就可谓登峰造极,却为希特勒张目,得出“总统才是宪法守护者”的谬见;苦读拉仑兹《法学方法论》的莘莘学子,做梦也不会想到拉仑兹会为屠杀犹太人请命。拉氏创造性地使用“具体法律概念范畴”,推演出“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是具体的人,是日耳曼人而不是犹太人”的命题。受法教义学熏染的一万名德国法官,竟然在广场宣誓为希特勒尽忠,那是怎样一幅残阳如血的图景!

  法学退场之时,哲学开始登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