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2 18:01: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7-31   字体: 【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就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72号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72号 ) 财税〔2009〕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特别注意事项 8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问题 房地产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收处理 129、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 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比例为15% 如何确定准予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中国中小企业河南网 新税法下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筹划 广告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劳动保护费、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 【2010-01】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执行哪些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政策 纳税人俱乐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区别 关于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业务辅导(纪检监察业务培训材料) 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23、 请问08年医药行业广告费税前抵扣标准是多少?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关于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