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权益法核算中4个问题的探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2 16:50:20

关于权益法核算中几个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 :2009-10-29 10:21:15    来源:《财务与会计》   作者:    添加到我的收藏


 

  在乙公司增资扩股时,由于甲公司放弃对乙公司的追加投资,而造成持有乙公司的股权比例下降为20%,在权益法下需要重新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如下:

  增资后甲公司应享有乙公司净资产份额  1 400万元(7 000×20%)

  增资后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有的余额 1 450万元(7 000×20%+100×20%/40%)

  其中:成本(不含商誉) 1 200万元[(2 000+4 000)×20%]

  损益调整       200万元(1 000×20%)

  商誉          50万元(100×1/2)

  减:原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        1 300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             150万元

  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12 500 000

          —乙公司(损益调整)    2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9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4 000 000

      投资收益                   1 500 000

  或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    3 5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2 000 000

      投资收益                1 500 000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中包含联营或合营企业资本公积中存有某些暂记的金额在后续处置时的会计处理

  在权益法核算下,投资企业投资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比较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投资时联营或合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确定是否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投资时联营或合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差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当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投资时联营或合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实质为商誉部分,则不作处理。即,投资企业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时,其初始投资成本或者经过调整后的投资成本中包含了联营或合营企业资本公积中某些暂记的项目,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现金流量套期中的有效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权益法核算时在持股比例不变情况下因被投资企业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增加的资本公积等。当投资时联营或合营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中包括原记入资本公积的暂记项目,而在以后期间这些暂记项目随着所处置的资产等转入当期损益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所包含的该部分的权益份额也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例:甲公司于20×7年1月1日,向乙公司投资1 000万元,持有乙公司30%的股权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日,乙公司账面净资产为2 500万元(其中,计入资本公积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增加5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31000万元(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增加额为50万元)。20×7年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800万元(包括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增加额50万元结转至当期损益的金额),按公允价值调整后的净利润为740万元。假定不考虑减值和其他因素。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乙公司30%股权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   10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10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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