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官员:汲取历史教训,办好农民自己的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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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二届南方农村报•中国农村发展论坛上的演讲
作者:刘登高(农业部经管司巡视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起草小组副组长)
来源:南方农村报
来源日期:2006-10-6
本站发布时间:2006-10-6 9: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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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
很荣幸参加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所和南方农村报社举办的这次农村发展论坛。由全国在农村的资深研究单位发展所和以农村发展为主题的全国最大的报纸媒介联合举办这个以农村组织发展为主题的论坛,意义重大。
首先,大会在10月下旬全国人大将要第三次审议合作社法的这个时候召开。同时,本月24、25日,长春要举办农业部和吉林省政府联合举办的一个农村经济组织创新论坛。两个论坛南北呼应,共同把我们的注意力集中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讨论和颁布上,集中在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用这个主题上。所以,能够在这个时候来和大家交流,汇报一点情况,我感到很荣幸。我要给大家汇报的题目是:《汲取历史教训 办好农民自己的合作社》
这是我自己从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调查研究十七、八年来,也是近3年来和有关专家一同起草《农村专业合作社法》的体会。
我们现在正在开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要综合地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城乡工农业的协调发展,新农村建设要解决一些面临的现实问题,而不是去搞一个空洞的设计。我们面临的现实问题既有科技、教育、文化,还有财政、金融、产品、资源、市场等各种问题。在这些问题上,我们怎么样从制度和机制的建设上保证、推动新农村建设, 那么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一、关于当前农村存在的问题的一些特点:
1、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成为制约我们进行国际贸易的障碍;
2、农民的就业问题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制约因素;
3、职业农户的收入增长迟缓;
4、社会、文化、教育、福利事业发展滞后。
要分析这4个问题,我是主要从经济发展和制度机制建设的角度来看的。
二、我国的农业组织结构有重大缺陷。
大家知道,一个产业需要不同的组织形式和经济主体来支撑,那么支撑农业产业的组织形式有:1、农户。农户是充满活力的农业产业的经济细胞,也可以说它是农业经济的胫细胞,它可以发育出别的组织。所以当我们讨论新农村建设的时候,千万不能对家庭、农户有所忽视,甚至重新提出来,家庭经营是现在农业的障碍。这个翻煎饼的办法,不是我们讨论问题的思路。我们应该在家庭、农户经营的基础上,来完善我们的农业产业组织。
2、公司是重要的加工流通组织,它是开拓市场的先锋,所以我们提倡产业化,支持农民企业,目的就在于发挥它的作用。
3、国家的科研、推广机构,这类组织是农业产业的科学技术支持系统,为农户、公司的经营提供科学技术动力,不可缺少。
4、民间的咨询、服务、社团机构,这是满足经济发展多样化的一种技术信息需求,弥补政府管理服务体系不足,将来会有更大的发展。
我国的农业产业组织和国外比,和农村的需求比,一个重大的缺陷是,缺乏农户自我服务的组织,也就是缺乏农村合作社,以上所说的问题都和农村合作社的缺陷密切相关。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潜在的功能有8个:
1、规模集成功能。它把一家一户独立的经营集合为批量销售、购买,形成群体规模。
2、技术传播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本专业的需要,直接和研究所、大学、科学家、教授建立联系,是个需求型的技术推广机制。
3、智慧共享功能。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由大户、能人牵头,他们有经营管理、市场眼光,一般农民穷就穷在自身的管理素质差。大户、能人牵头,就能把整个成员的视野、素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4、专业协同功能。专业合作组织根据市场的需要和科技发展的水平,来组织和协调成员的发展,把分散、紊乱的农户经营变成了有协作、有要求的成产。通过规范化、规模化的服务,大幅度地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有利于统一农产品的规格,有能力注册统一农产品的品牌,从而形成农产品的品牌形象。
5、信息整合功能。专业合作社集中力量搜集本产业的技术市场信息,不断得分析利用这些信息,使农户从闭塞走向开放,迈入市场化的轨道。
6、分工、互助功能。在合作社内部,不同的人才能够发挥各自的专长,有利于提高服务的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7、产业开发功能。专业合作社通过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能很快得凝聚一批专业户,形成本地区的产业优势,实现专业合作组织开发产品和政府牵头并重,这是一个质的变化。
8、信用培育功能。合作社成员为了自己的利益,互相监督、互相鼓励,不仅在内部对个别不讲信用的人造成感情压力,在外部也形成了信用稳定的客户。
四、中国合作社发展的教训和经验。
首先谈教训。国际上合作组织的发展有接近200年的历史,我国从民国时期算起也有七、八十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经过了一个重大的曲折,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就是在这个前提下发展的。我们许多认识、习惯、观念比较混乱,我们没有统一的专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以学者和政府官员之间,不同的学者之间,不同的基层干部之间,有不同的理解都是正常的。关键是我们不要用习惯去灌输我们的头脑,不要重犯历史错误。这有几个教训值得吸取:
1、过去盲目地追求公有化程度,忽视了农户的独立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由生产队搞所有制升级、初级社取消股份分红、人民公社取消高级社的管理权、然后是生产队核算、大队核算、公社核算,所有制不断升级。公有化程度越高越好,这个标准是错误的。
2、全面统一的计划指标,自上而下地下达分解任务,不仅使农户失去了经营自主权,合作社本身也失去了独立的经营自主权。
3、政社合一的体制往往注重于行动的任务,忽视了合作社对成员的经济责任,甚至把行政上的上级指挥下级的关系嫁接到合作组织,造成下级合作组织服从上级合作组织,合作组织服从联合组织,这完全是颠倒的。而在国际合作社里面,社员是主人,合作社是联合社的主人。在我国的这个情况下,就出现了合作社的干部由政府任命,包产到户以后,取消了公社,设乡,改革以后,农村的干部实现了普选,但是还有一些合作社的干部是由政府任命的,这种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4、盲目地追求“一大二公”,所有制的升级、过渡,削弱了基本核算单位或基层社的权利,出现了上下左右的产权混乱,使联合社成为支配成员社的婆婆,我们现在并社并乡,这里面存在好多土地产权的混乱,所以现在搞农民的专业合作社,要不要搞土地入股,要不要农具入社,家畜入社,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所以,我们不能用过去传统的合作社模式来对待我们今天的合作社。
八十年代初到现在20多年,各种新兴的农业合作组织应运而生,虽然名称不统一,管理形式多样,但都是农民自助愿望的体现。乱,不怪农民,是因为我们没有法律;乱,也不怪干部,因为我们没有统一的培训。但是从乱中可以总结几条宝贵的经验。
1、新兴的农业专业合作组织,保留了家庭经营的自主权,农民称它为“生产在家,服务在社”。
2、新兴的合作组织以市场为背景,农民联合起来在市场上找资源、找利润。
3、农业合作组织是为了成员攒钱而为成员服务,与公司为其本身咱钱而为客户服务不同,公司是商业服务,合作社是自我服务。
4、政府对合作社的鼓励和引导根本上区别于全能政府对合作社的干预。农业部的扶持资金就是从财政直接拨入各个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账户上,中间无截流。政府对合作社的管理是提供外界的法律政策环境,不干预内部经营,试点示范,总结经验教训,不搞群众运动,以各个手段扶持和发展,给予资助,这是法治政府为合作社发展提供的新的格局。
五、立法和扶持政策:
1、立法的目的。立法就是为了促进农民参与合作组织,维护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权益和社员的全益。这部法律既确立他的主体地位,同时又是一个促进法。在立法的第一条就明确写出了要促进发展,还专门设了第七章叫扶持政策,这和中央鼓励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
2、法人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有明确的法人地位。农民合作社作为一类法人,不同于公司和社会团体。合作社是生产者、经营者之间的合作,不是集资办企业,而是合作社向各经营者服务,所以国家要扶持。合作社的购买是为了成员的需要而购买,合作社销售的产品是成员的产品,等同于“自产自销”,所有的自产自销政策都应该适用于合作社。合作社是弱者的联合,扶持弱者的发展,实现社会的均衡,是我们公共财政的职责。
3、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应该具体为“成员拥有、成员控制、成员受益”。外社人不能控制本社。
4、扶持政策。现有对龙头企业、中介组织等的扶持政策都应该适用于专业合作社,同时国家对合作社的发展、干部的培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国家的产业政策应该由合作社来承担、申报。
5、政府职责。合作社是特殊的企业法人,各级政府的农业主导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各类组织依据自己的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指导、扶持、服务。
另外,党中央、国务院正在讨论金融改革的方案,为了不和未来的方案冲突,有关金融服务的职能暂时不写,不等于不要写。(录音整理:南方农村报实习生 黄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