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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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政  部、财  政  部
民发〔2001〕317号
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现行的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后,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规定,是参照传统的军人抚恤办法逐步沿袭下来的,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为切实保证国家抚恤政策的贯彻落实,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含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发放,发放标准和计算办法仍按民政部、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列“抚恤金”科目。
二、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即由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放。
2001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2007年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2005年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1989年民政部关于转发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修订颁发(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980年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志愿兵牺牲、病故后享受抚恤金标准问题的通知 1983年民政部《关于海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残废抚恤金应由民政部门发给的通知》 1990年民政部《关于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因伤口复发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的批复》 1996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经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1986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妥善解决“红军失散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1994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荣军康复医院休养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81年民政部、财政部、粮食部《关于参战残废民兵民工待遇问题的联合通知》 1989年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1998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1992年民政部《关于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当年的伤残抚恤(保健)金如何发放的通知》 1983年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抚恤办法的通知》 1996年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1997年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1999年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2004年民政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套改办法》的通知 2007年民政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1990年辽宁省民政厅、卫生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重申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公费医疗费用不得实行定额包干办法的通知 1995年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1979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