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法」未來立法方向之評議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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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評) 098-085 號
May 14, 2009
「行政區劃法」未來立法方向之評議
助理研究員 王皓平
關鍵字:行政區劃立法三都十五縣
 
日前,我國通過《地方制度法》,賦予縣、市合併升格的依據,為未來「三都十五縣」的基本行政區劃格局奠定基礎。然而,該法第七條之一,僅係最簡單的行政區劃方式,概以縣、市合併為唯一的「區劃」作法。究其作法之意圖,乃係儘速讓「三都」的國土規劃藍圖,能夠早日實現,故以「修法」替代另訂「新法」,讓部分縣市能夠早日合併升格,以解決區域之間的不平衡發展。故此,此次《地方制度法》的修法僅係便宜之計,而較健全、完整的作法,仍須再行另訂《行政區劃法》,以賦予未來縣市之間的局部區劃,乃至於未來直轄市推行「區自治」,其「區」之行政區域劃分法源。
而就一般行政區劃的流程而言,大致可以區分為「提案」、「審議」與「決議」三個主要的程序。從這三個程序立法內容,即可得知該部《行政區劃法》草案的立法精神,為「由下而上」的地方自主決定,亦或是「由上而下」的中央主導模式。若提案者為地方自主,審議階段若有地方民意的參與,且有公聽會機制的設計,加上其決議階段並非中央主管機關片面主導者,則較接近由下而上的地方主導模式。但是,若是可由中央政府主導提案,審議階段民間參與機制缺乏,加上決議階段既無國會程序表決,又為主管機關主導決定者,則為「由上而下」的中央主導模式。
過去,在民進黨執政期間曾提出《行政區劃法》的草案版本,而該版本的色彩,似乎較接近於由上而下的中央主導模式,縣市之間的合併,可由內政部提案,而在決議階段,僅需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即可。而自中國國民黨執政之後,亦即開始推動《行政區劃法》草案立法工作,而該法之法案目前正在草擬當中。
由於行政區劃事宜茲事體大,並非單純僅涉該地區行政區域之調整,其區劃之效果,往往會擴及於其他縣市。是故,就波及層面而言,其行政區劃之決策,除了所涉縣市之提案參與之外,更須納入全國其他縣市的意見,以避免特定區域之行政調整,造成其他縣市發展的障礙,或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不利結果。是故,特定行政區域之行政調整,宜導入外部審議或決議機制,用以調節區域之間發展的不均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