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伤残抚恤政策问题的咨询 - 优抚安置 - 民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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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伤残抚恤政策问题的咨询
我是湖南省衡南县委组织部的工作人员,1995年因公受伤致残,至今仍在编领取工资。当时,由于对伤残抚恤政策法规不熟悉,未向民政部门申请定残和申领抚恤金。直至1999年,经别人指点,才向县人事局申请并按规定经指定医疗单位鉴定为二等甲级伤残,办理了《工作人员工伤致残等级证书》,仅领取每年几百元保健金。
最近我始得知,其实早在1997年4月1日民政部第2号令发布的<<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就规定,民政部门负责评残抚恤的对象包括国家机关行政编制工作人员,并可发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又一次因为对国家关心伤残人员的优抚政策的无知而没有去民政部门办理《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也一直未能领取伤残抚恤金。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第34号民政部令《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施行以前发生的有关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第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事项不予办理.“本办法施行以前已经发放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伤残民兵民工证》不再换发。”
鉴于上述情况,我向各位请教几个问题,请熟悉优抚政策的朋友赐教.
1:原人事部门颁发的《工作人员工伤致残等级证书》是否需要去民政部门换发成《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如不需换发,《工作人员工伤致残等级证书》与民政部门原发的《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或新换发的《伤残公务员证》的效力是否相同? 上列三证应享受的伤残抚恤金待遇是否相同?
2: 象我这样在编领薪之类的情况能否享受现行伤残抚恤金待遇? 如不能,究竟可享受何种优抚待遇?
3:这些年来如果因不熟悉优抚政策未按期办理有关手续及证件,导致应当享受而没有享受的伤残优抚待遇是否可以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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