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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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6 16:56 西地税发〔2005〕140号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通知
西地税发〔2005〕140号
各基层局: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的通知》(省地税发〔2005〕4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
土地增值税开征以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难以计算应缴土地增值税,税款征缴一直很不理想。省局出台《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决定自今年5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这既是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征收管理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土地增值税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局要对预征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主管局领导要亲自负责,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局实际,精心组织,合理部署,特别是要做好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使大家熟悉并掌握土地增值税政策和《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预征工作顺利开展。
二、扎扎实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土地增值税政策虽然出台多年,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缴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因此各局要把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要在5月底前完成对所管辖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政策宣传、辅导和《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表》的发放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纳税人学习《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和市局的相关规定,告知纳税人办理不预征项目的审批规定和受理部门,对预征申报表的填写进行辅导,及时解答纳税人的政策咨询。各局办税服务厅要对《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进行公告,确保预征办法宣传到每一户纳税人,并提醒纳税人及时办理不预征项目的审批手续,如实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省地税局《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OO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是指对二OO五年五月一日开始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进行税款预征。此前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应在进行项目税款清算时一并计算。
2、关于预征率的确定:我市各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1%;各县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0.5%。
3、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以纳税人销(预)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计税依据。
4、对于《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中规定不实行预征的经济适用房、列入城镇旧城改造的安置项目实行审批制度。凡经市局(工商税处)审批的,在报送《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表》时,同时附报《土地增值税预征抵扣税款审批表》,就其审定的允许抵扣税额,可从当期或以后纳税期应预缴土地增值税税额中抵扣。凡未经市局(工商税处)审批的,应就销(预)售收入全额预征土地增值税。
5、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的审批权限为市局(工商税处)。
6、纳税人办理不预征土地增值税项目审批事项时,应报送下列资料:政府职能部门认定为经济适用房、列入城镇旧城改造的安置项目的证明文件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7、土地增值税预缴的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等按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申报缴纳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局注意收集预征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市局将对有关问题归纳整理并及时研究明确。
二OO五年五月十一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5】46号
各设区市、杨陵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年四月二十五日
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价款、预收款和其他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条           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以纳税人每月申报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额乘以预征率计算征收。
第五条           预征率按照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确定:
(一)      设(区)市的市区预征率为1%;
(二)      其他市(县)预征率为0.5%。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      经济适用房;
(二)      列入城镇旧城改造的安置项目。
第七条           纳税人应在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项目竣工决算后三十日内,主动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汇算清缴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汇算清缴手续申请后,应认真审核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房地产开发合同;
(二)      房地产转让明细资料;
(三)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完税凭证;
(四)      项目竣工决算资料;
(五)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与房地产转让的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应审核以下内容:
(一)      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
(二)      扣除项目金额;
(三)      预缴土地增值税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地税局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并报送省地税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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