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界定黑社会组织四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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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14日06:01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消息 (楚天都市报) 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下发《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及危害性特征作了更加具体的界定。
全国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办公室13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全国“打黑办”副主任廖进荣介绍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分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纪要》中分别进行了定义,为司法机关准确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依据;对于经济特征,《纪要》强调办案时要重点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敛财之后的用途,只要将其中部分或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对于行为特征,《纪要》重点对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的个人犯罪进行了区分;对于危害性特征,《纪要》列举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八种情形。”
此外,《纪要》中还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观明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刑事责任等八个问题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意见,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法严惩“保护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供了具体的指导。
会议还透露,2010年,公安部将重点打击侵蚀国家资源,垄断行业经营的黑恶势力;重点打击盘踞在各种娱乐场所操纵黄、赌、毒活动的黑恶势力,以及把持基层政权、破坏集体经济、欺压百姓、非法讨债等新型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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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犯罪特征
根据《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表述:“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该类犯罪的主要特征为:一是严密的组织性。是指在团伙中有明确或相对固定的诸如“老大”、“大老板”、“头儿”等称呼的组织领导者、决策者、指挥者和层次分明、分工明确、相对固定的骨干成员。二是机动的获利性。既包括直接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也包括其他间接获取经济或其他不当利益之目的。三是手段的多样性。指有组织地多次以“暴力、威胁、滋扰”等行为方式危害社会。四是背后的保护性。从司法实践中看,“涉黑”犯罪较为明显的特征在于其组织和成员背后通常都有一定的“保护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