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在手中第八章:分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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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在多名被告的情况下,不要让被告抱成团。诉讼中,除了自己不为难自己之外,我们还希望别人也不会和我们为难。在有多名被告的情况下,正确的做法是分化被告。
在各方势均力敌的情况下的自我保护策略。此刻,多一个朋友,多一份安全,多一个敌人,多一份凶险。
在敌人和朋友的关系处理上,36计之第9计“隔岸观火”可以作为参考。
计文为:阳乖序乱,阴以待逆。暴戾恣睢,其势自毙。顺以动豫,豫顺以动。
译:敌人内部分裂,秩序混乱,我便等待他发生暴乱,那时敌人穷凶极恶,翻目仇杀,势必自行灭亡。我要根据敌人变动作好准备;作好准备之后,还要根据敌人的变动而行动。
隔岸观火原指隔着河看对岸的火。后比喻对别人的危难不予援救而在一旁看热闹。
实际上,每个人在诉讼过程中都是站在自身角度考虑问题,即便在实体或者结果上不会帮助我们,但是会在程序或证据上给予我们足够多的帮助。
在诉讼中要多交朋友少树敌,尽可能多的让他人袖手旁观,从而为自己赢得与对手一对一单挑独斗的机会,否则就是变成一群人打自己,此刻自己就势单力薄了。
本案根据原告介绍的情况,被告2004年购买公房系原告不知情,此外,被告家在某区还有另外一处公房。
原告最后确定的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与北京市某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2004年9月订立的《某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优惠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无效。诉讼理由为未经原告知情同意即购买公房,且两次购买公房,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提交的证据为两处公房购买合同。
在本案受理后,被告提交了购买直管公有住宅楼房职工工龄调查表》,显示工作单位为某快餐厅,但盖章单位为某餐饮公司。
北京市某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向法院提交了被告购买两处公房的相关申请文件,即《购买直管公有住宅楼房申请书》、《购买现住宅人共居人口意见书》、《购买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审批表》。
在两处公房的《购买现住宅人共居人口意见书》上均有原告以及原告弟弟的签名和盖章,原告对此予以否认系原告所为,被告称为被告女儿代签,但事先获得了原告以及原告弟弟的口头授权,且加盖的人名章系原告以及原告弟弟提供。原告对此予以否认,被告对此未举证证实。
在两处公房的《购买现住宅人共居人口意见书》还有被告的丈夫以及儿子、女儿的签名和盖章。原告提出,原告与弟弟并非另外一处公房的共居人,不应当签字。其次,被告丈夫、儿子、女儿并非争议房屋的共居人,不应当签名盖章。
争议公房的《购买直管公有住宅楼房申请书》上,对其他住宅情况进行了隐瞒,只登记了被告丈夫名下还有另外一处公房,未登记2003年已购买的公房。
《购买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审批表》上显示工具人口只有2人,应当为原告以及弟弟。
北京市某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后又提交了被告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签订了两份安置住房预售合同,证据显示安置房屋时按照共住人口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并有相应的计算公式。
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中,法官倾向于原告,对被告说即便属于商品房,但基于此前公房系回迁房,则原告有权获得相应的安置待遇。
法官建议原告撤诉后直接起诉被告安置待遇,对于原告的起诉目的无法理解。原告向法官解释起诉无效的目的在于将商品房还原为公房,然后将承租人再另案起诉还原为原告,则回迁安置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即便承租人依然是被告,原告以及弟弟至少可以获得一套安置回迁房屋。法官对此诉讼策略予以理解。
人民法院态度变化起源于原告叔叔在一次开庭中对当时的书记员发生冲突,后该书记员成为助理审判员审理本案,对待原告与被告的态度发生变化。
原告在合同无效上做了大量的工作,看起来是明修栈道,实际上是暗度成仓,为在安置房屋中享有所有权做准备准备。只要合同无效诉讼请求成立,则原告获得安置房屋就指日可得,整个诉讼策略为“无中生有”。
对于法官和北京市某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来说,在本案中有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倾向于原告,则原告胜诉,倾向于被告,则被告败诉。原告变更承租人,可以算是原告的失策。被告购买公房的行为存在多处瑕疵,是被告的软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