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3 03:52:42
(一九二五年七月一日) 第一条 国民政府受中国国民党之指导及监督,掌理全国政务。
第二条 国民政府以委员若干人组织之,并于委员中推定一人为主席。
第三条 国民政府设置常务委员五人处理日常政务,常务委员于委员中推定之。
第四条 公布法令及其他关于国务之文书由主席及主管部部长署名,其不属于各部者,由常务委员多数署名,以国民政府名义行之。
第五条 国务由委员会议执行之,委员会议出席委员不足半数时,由常务委员行之。国民政府委员会议于国民政府所在地行之。
第六条 国民政府设置军事、外交、财政各部,各部设部长一人,以委员兼任之,有添部之必要时,经委员会议议决行之。
第七条 各部长依其职权得发部令。
第八条 国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官制另定之。
第九条 国民政府设秘书处,受常务委员之指挥,其规制另定之。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原载《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报》第1号,1925年7月1日)
第二条 国民政府以委员若干人组织之,并于委员中推定一人为主席。
第三条 国民政府设置常务委员五人处理日常政务,常务委员于委员中推定之。
第四条 公布法令及其他关于国务之文书由主席及主管部部长署名,其不属于各部者,由常务委员多数署名,以国民政府名义行之。
第五条 国务由委员会议执行之,委员会议出席委员不足半数时,由常务委员行之。国民政府委员会议于国民政府所在地行之。
第六条 国民政府设置军事、外交、财政各部,各部设部长一人,以委员兼任之,有添部之必要时,经委员会议议决行之。
第七条 各部长依其职权得发部令。
第八条 国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官制另定之。
第九条 国民政府设秘书处,受常务委员之指挥,其规制另定之。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原载《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公报》第1号,1925年7月1日)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
国民政府勋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人大常委会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