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印花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1 11:28:37
一、房地产企业书立、领受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均应缴纳印花税。
二、征税范围、税率和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个人订立的购房合同,暂免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
6、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
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算缴纳。
9、财产保险合同。按取得的保险费收入的千分之一计算缴纳。
10、技术合同。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缴纳。
11、产权转移书据。以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为万分之五。
12、营业账簿。记载资金的账簿。以"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为计税依据,税率万分之五;其他营业账簿,按件贴花五元。
13、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五元。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四、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