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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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
【重点提示】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些制度。
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必须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发展人民民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由之路。
第二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
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就国体来说,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就政体来说,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政党制度来说,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此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些制度是历史形成的,是我国广大人民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选择的结果。
一、人民民主专政是有中国特色的无产阶级专政
无产阶级领导人民推翻剥削阶级的统治以后,必须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起自己的政治统治即无产阶级专政,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无产阶级专政,是指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无产阶级专政在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类型和形式,这主要取决于各国的历史条件、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以及民族传统等多种因素。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是我国最根本的国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对我国的国家性质,亦即我国国体的明确规定。
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形式,是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领导我国人民在革命斗争中的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我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人民民主专政在我国经过了新民主主义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两个不同的时期。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它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我国政权性质也就转变为实质上是社会主义的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这是因为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在国家政权的领导力量和阶级基础、国家政权的基本职能及国家政权的历史使命等方面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内容是一致的。
从国家政权的领导力量和阶级基础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从民主与专政的结合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权利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的政权;从所担负的历史使命看,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在过渡时期担负完成社会主义改造过渡到社会主义的任务,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又承担着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的任务。因此,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作为适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政权形式,人民民主专政又具有显著的中国特色。
第一,从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和专政对象来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性。近代中国革命的历史特点和阶级状况决定了我国政权实行的是具有更广泛阶级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而不仅仅是无产阶级一个阶级的专政。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内部不仅存在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盟,而且存在工人阶级同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联盟,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我国的阶级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剥削阶级已被消灭,其中的绝大多数成员已被改造成为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并作为人民的一员参加国家政权。同时,知识分子从总体上已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统一战线发展成为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统一战线,人民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被专政的对象只是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分子,这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突出特点。
第二,从政权的领导力量来看,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是由工人阶级通过自己的政党——共产党来领导的。但同时,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并不排斥其他民主党派的存在和他们的代表参加国家管理,而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又一大特色。
第三,从概念的表述上看,人民民主专政符合我国国情。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和形式,更全面、更准确地表示出人民民主和人民专政这两个互相联系的方面的辩证统一,不仅使民主的主体十分广泛,而且使这种专政的形式更加打上了民主的色彩,也更确切地表示出我国政权的民主性质。正如邓小平所说:“毛泽东同志说过,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的互相结合,就是人民民主专政。这实质上也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提法更适合于我们的国情。”《邓小平文选》第2卷,372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新的历史时期,邓小平坚持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并把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列为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一项。邓小平认为,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是辩证统一的,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处理好二者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实际生活反复教育我们,只有绝大多数人民享有高度的民主,才能够对极少数敌人实行有效的专政;只有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才能够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权利。”《邓小平文选》第2卷,373页,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不断完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体形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实践中,把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障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早在解放区的政权建设中就已萌芽,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正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由当时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其职权。1953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空前规模的普选,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开创了我国人民民主的新阶段。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不同于资本主义民主制度。
首先,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全权性机关。它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权力机关;不仅制定法律,决定重大问题,而且产生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有权罢免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不仅可以建立立法活动本身,还可以通过立法活动建立其他制度,如行政制度、司法制度等;不仅组织建立国家其他各种机关,而且有权领导和监督这些机关的工作。
其次,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各级人民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选民和选举单位有权罢免不称职的代表;人民代表大会是高度集中的国家权力机关,它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行使宪法赋予的职权,全国人大要保证地方人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地方人大要服从全国人大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内部实行合议制,对重大事务经过集体讨论,充分发扬民主,然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形成决议。
再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内容。一方面,人民代表由人民选举,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愿望,进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国家;另一方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重要法规和决定重大事务时,都要事先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力求尽可能正确地反映和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并符合各地的实际情况。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其他政治制度不可比拟、也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其一,便于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充分体现人民民主的优势。国家领导人同来自各条战线的最基层的人民代表共同议决国家大事,直接倾听人民的呼声,集中人民的意愿,形成最终决策,这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所在。其二,便于实行“议行合一”。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具有立法权,另一方面政府属于它的权力执行机构,向它负责并报告工作,直接接受人民代表的监督。同时,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司法工作。这样就保证了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统一。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邓小平文选》第3卷,220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其三,便于实现中央的集中领导与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与地方适当分权的国家结构体制,这是适合我国这样一个多民族大国实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权形式,既有统一指挥、协调发展,又能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把统一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有利于祖国的团结与统一,齐心协力干大事。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具体形式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地改革完善,才能够更切实更充分地体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一战线学说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它是在中国长期革命与建设的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我国现有八个民主党派,它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1948年由国民党左派组成;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1944年由部分文教界知识分子组成;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1945年由部分工商界人士组成;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1945年由部分文教界知识分子组成;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党”),成立于1930年,成员以医疗卫生界人士居多;中国致公党(简称“致公党”),解放前由部分归国侨眷组成;九三学社,原称民主科学社,1949年9月3日为纪念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改称现名,由部分文教科技界知识分子组成;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1947年由部分台湾籍人士组成。我国民主党派的绝大多数是在抗日战争后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政策影响下先后建立起来的。在民主革命时期,各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长期合作,共同奋斗,为争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建立新中国做出了重要贡献。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一起参加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各民主党派的代表人物担任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权的领导职务,参加了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了国家政治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协商和决定。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继续保持并发展了同各民主党派的合作关系,在实际上形成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步清除了“左”的错误,恢复和发展了与各党派合作的正确方针、政策,确认各民主党派已经成为各自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共产党领导的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政党。党的十二大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八字方针发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十六字方针。党的十三大把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列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加以明确,使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89年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标志着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党的十四大把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列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1993年,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修改宪法,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写进我国宪法,从根本大法的高度确认了这一制度。
我国多党合作的主要方式有: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参加人大、政协,参与管理国家和参政议政;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通过多种渠道实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吸收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中的优秀人才到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
政治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政治协商,就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及各方面代表人士,在共同尊重宪法的基础上,就有关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务,进行各种形式的充分讨论,集中各方面的正确意见,采取协商一致的原则解决问题,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不仅从本质上区别于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和“多党制”,而且从形式上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党制度,它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这种政党制度的鲜明特点主要有:第一,坚持共产党领导。共产党领导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是人民的历史选择,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时代要求。坚持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多党合作的核心,是一项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第二,多党长期合作。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之间没有在朝在野之分。各民主党派是在共产党领导下,同共产党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不是在野党,更不是反对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都必须坚持和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这既是党的坚定方针,同时也有宪法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并明确规定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各民主党派都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的制定执行。历史表明,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实践上是行之有效的。它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一个创造,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
四、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党和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地区既是国家的一级行政单位,又是少数民族的自治地方。区域自治机关既享有一级行政单位所享有的权利,又享有法律规定的若干自治权。实际上是一种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结合的制度。其实质是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享有平等地位,享有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及地方性事务的民主权利,以不断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互助、合作和友好关系,实现共同繁荣。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决定的。从历史上看,我国自秦汉以来,绝大部分时期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由于各民族相互依存的经济文化联系,由于近代以来各民族在抵御外来侵略和长期革命斗争中结成的休戚与共的关系,形成了有强大内聚力的中华民族大家庭。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既是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又符合我国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从民族构成和分布来看,我国汉族人口占全国人口的94%,其余55个少数民族只占人口的6%,而少数民族地区却占全国土地面积的一半以上,同时中国各民族的发展在地区上是互相交错的,早已形成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只有在统一的国家内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才能适应这种特点和要求。邓小平曾经指出:“解决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邓小平文选》第3卷,257页,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既有利于保证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聚居区内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又有利于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增强各民族的团结;既有利于保障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力,又有利于保障民族平等;既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又有利于充分发挥各民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发展;既有利于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的颠覆和破坏,又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进而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适合我国国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要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繁荣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