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时期推行大钱为私铸大开方便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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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时期推行大钱为私铸大开方便之门

(2009-02-05 06:06:22)转载 标签:

私钱

清政府

枷号

御史

吴廷栋

咸丰

杂谈

分类: 钱币论文

咸丰时期推行大钱为私铸大开方便之门

二、咸丰时期推行大钱为私铸大开方便之门

 

咸丰初年,清政府财政更加困难。为了筹集镇压太平天国起义的军费,“移缓就急,提后尽前,罗掘之门,实已无微不尽”[1]。但仍然不能供应军需,在前线镇压起义的清军“需用军饷,请拨孔亟”。而由于太平军先后占领长江中、下游地区,军威所及,各省地丁、盐课、关税、杂赋都无法照旧征收,以致“地丁多不足额,税课仅存虚名”。1853年以后,随着战区不断扩大,清朝统治区日益缩小,原有各项税课每年收数,较之旧额平均不到十之四、五,而政府各项财政开支,几乎是成倍地在增长着。于是,清政府开始卖官鬻爵以筹集军饷,但“捐输”开办三年之后,收入大减于前。“捐输不可恃,乃乞恩于内帑”,将内务府所藏的金钟铜器大批熔化,尽可能移作军饷。此外补苴之术,如停养廉、开银矿、提当本、收铺租,不下数十款,“或只宜一试,或收效尚迟”。“有尽之经营,断不能给无厌之吁请”。清政府为了筹集军费,实已无孔不入,罗掘俱穷,而部库“万分支绌”,已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

在财政危机空前严重的情况下,“滇铜亦因道梗不至”,铸造制钱的币材也空前紧张。这时,封建统治集团内部有人提出了改革货币制度,聚敛社会财富的主张。清政府接受了这一主张,把铸造大钱,实行通货膨胀政策,作为应付军事财政开支的重要手段。

咸丰三年(1853)三月,首先开铸当十大钱,每枚重六钱。当十大钱与制钱相比,减重百分之四十五至五十。以后,大约在一年多的时间里,陆续开铸的铜质大钱有当五、当十、当二十、当五十、当百、当二百、当三百、当四百、当五百和当千等十种。此外,还铸有当一、当五、当十等三种铁铅大钱。京城之外,直隶、山东、河南等省也陆续开铸。但自大钱发行以后,“未及一年,盗铸如云而起。通州所辖之张家湾及长辛店左近西山之内并有私炉鼓铸”[2],甚至“明目张胆,于白昼闹市之中公然设炉,毫无忌惮。地方官畏其人众,不敢查问”[3]。这是因为制钱每千重120两,熔之可得铜60两,以铸当千大钱,可抵30千之用。“利之所在,法难尽除”[4],以致京城“炉匠所用风箱、沙罐,价皆顿长”[5]

当时,在各地都纷纷拿获私铸及贩运人犯,甚至在北京城内,正阳门外也有人私铸。私铸泛滥,已经威胁到清政府的统治。清政府开始使用严刑峻法来加以对付。咸丰四年(1954)六月二十四日和二十六日,清廷接连两次发布上谕,严斥刑部所拟私铸罪刑太轻,督催刑部从重拟定私铸及阻挠大钱行使者罪刑。例载私铸铜钱10千以上,或虽不及10千而私铸不止一次者,为首及匠人俱拟以斩监候;为从及知情买使者,俱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其铸钱不及10千者,首犯匠人俱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及知情买使之犯各减一等。至此,各加一等,私铸当百以下大钱案内、为首及匠人如数在10千以上,及虽不及10千而私铸不止一次者,即行正法;私铸仅此一次,而为数又在10千以下者,仍问拟斩候,入于秋审情实。咸丰七年(1857)正月,又发布上谕:“如查有私铸匪徒,无分首从,均于讯明后就地正法,甲长、邻居隐匿不报,分别徒、流治罪”,即无论钱数、次数,皆处以死罪。对于为首阻挠任意折算之商民人等,于违制杖100罪上从重加三等,拟杖80徒二年,再加枷号两个月;为从,徒一年,加枷号一个月。再犯者发极边烟瘴充军,遇赦不赦。

清廷虽屡颁严刑峻法,却遏止不住私铸狂潮,“虽例禁甚严,然利之所在,人皆趋之”。时至咸丰五年(1855),“通州所管地方,及长辛店左近,西山之内,仍有私炉窃铸当十大钱。奸商私持银两前往贩买,每银一两,至换私钱十千有零。”[6]通州、霸县、大兴、榆林等州县屡获私铸人犯。行使大钱照旧任意折算,“官铸者七成折算,私铸者四五成折算”[7],甚至“议论沸腾,一概不使大钱。而私造小钱,俗名水上漂者,今反通行,较国宝易用”[8]

不但百姓私铸人犯众多,地方官府也大规模进行私铸。咸丰五年(1855)秋,黄钧宰“道过清江,闻车声辚辚然来,视之,钱也。问何为?曰铸钱。曰曷为以钱铸钱?曰帑金不足,官府费用无所出,今毁制钱为当十大钱,计除工费十可盈四五,则何为而不铸。是年冬,再过清江,闻车声辚辚然来,视之大钱也。问何为?曰铸钱。曰曷为又以大钱铸钱?曰大钱不行,报捐者买之,当十只值一二。今毁大钱为制钱而又小之,和以铅砂,除工费一可化三四,则何为而不铸。”[9]

百姓和地方官府争相私铸,实是由于大钱“分量过轻,当值过多,获利过厚”的缘故。以铜大钱的铸造工本和额面法定价值比较来看:如当1000铜大钱额面规定每枚等于制钱1000文,作为金属货币,其金属比价实际只等于制钱38文,强制增值962文,即净利为工本的7.8倍[10]。而当百文者可以“一本二利”,当50文者可以“一本一利”[11]

当时,大钱“获利过厚”为私铸提供了可能性,而吏治的腐败则为私铸提供了现实性。“私铸之得以混淆,皆由官钱铸造不精,式样无定”,“户部每月发饷,其中即有轮廓破损,字迹模糊者,且近时户、工两局所铸当十铜钱,与初铸者轻重大相悬殊,是官铸大钱先自不能划一,又何怪私铸之得以夹杂其间”[12]。“大钱之铸愈轻小”,完全是“偷漏铜斤,克减工料”的结果。

官钱大小不一为私铸提供了混杂的机会,贪官污吏又为私钱提供了市场,“各部院给发公费,各旗营给发兵饷,均有蠹吏奸役,私将官钱收藏,另买伪造之钱以充公用。该领用者以颁自部局,信而不疑,或疑而不敢深诘,尤为官私混杂之害”[13]。官钱号也成了私铸的销赃所,“或钱票收买私铸,以致市间制钱日少”[14]

私铸盛行,私钱充斥已到了不可遏制的地步。咸丰四年十月以来,“马兰峪一带当百大钱日至日多,米价忽然涌贵”,马兰镇总兵庆锡亲至永济官当,传到钱、当各商,晓以利害,令将私钱尽数交出,旋据呈缴当百大钱1.9万余个,内中官钱约十分三四,私铸十分六七[15]

清政府在查禁私铸的过程中一直处于两难境地。如对于商民挑剔大钱,即进退失据。“奸民轻官钱重私票,凡以大钱交易者,皆假私铸为名,多方阻挠。其当十铁钱,当五铜钱已有不愿行使之势,而当十铜钱复任意挑拣”,“皆妄指为私铸,一概不用,显系有意阻挠”[16]。对于此种情况,清政府起初规定:“无论何项买卖,及赎当、还债,均令将铜铁当十钱与制钱一律使用,不准藉口挑斥阻挠不使”[17]。“凡各城挑剔钱文之案,无不立时究办”,但“一概不准挑剔”[18]的结果,使得私钱更加泛滥。如顺天府出示不准挑剔大钱,“奸民因故持破烂大钱(私钱)买物,有不收者,即勾通差役以阻挠大钱向其讹诈,顺天府查知前示生弊,又出示准挑剔破烂大钱不用,遂有藉挑剔而不收大钱者,民间遂讹传不行使铁大钱,而铁大钱竟废而不用”[19]。老百姓“枷责既不知畏,劝谕亦复罔然”,清政府“欲重惩则人数实多,欲故听则浇风日炽”,实是无可奈何。

查禁私贩的过程也是如此。如北京守城兵丁奉命搜索制钱,乡民有将城内卖货大钱复带入城买货者,守城兵丁不辨真伪,即指为私贩,有钱则买放,无钱则送官,迨至质讯明确,而乡民已受其拖累。以致乡间粮食裹足不前,城内米面陡长价值,粮店亦陆续歇业。

在向外省推广大钱的过程中,地方官吏也面临举步唯艰,动辄得咎的处境。如直隶奉谕旨,自咸丰四年(1854)上忙为始,钱粮即收三成大钱,计共收200余万串大钱,而直隶因大钱尚未得到推广,老百姓手中没有这许多大钱,结果造成私铸充斥,“诛之不可胜诛”。而官吏“不收私铸,则可指为阻挠,或折收制钱,又干枉法”[20]

私铸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计划生活。“私铸太多,真伪掺杂,小民无知,共怀疑畏。遂致买粮办货,种种难行。银市交易,另定大钱价值,任意轩轾”[21]。因为“私铸掺杂,奸商把持,市间渐不行使当十铁钱,小民佣趁,日得一二百文,无处觅食。卖食铺户多有关闭,贫民藉端滋闹,竟有情急自尽者”[22]。吏治腐败,私铸盛行,给劳动人民带来了深重的苦难。



[1] 道光十年江南道监察御史徐培深折,《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95页。

[2] 《光绪顺天府志》卷五十九,页三。

[3] 《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307页。

[4] 《东华录》,咸丰三十七年,页十。

[5] 《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264页。

[6] 同上书,第315页。

[7] 同上书,第270页。

[8] 同上书,第271页。

[9] 黄钧宰:《金壶遁墨》卷二。

[10] 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1卷,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70页。

[11] 清代钞档:咸丰四年十一月初七日朱批庆锡片。

[12] 咸丰七年四月初四日,御史孟传金折,《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286页。

[13] 咸丰四年闰七月十九日,左都御史周祖培折,同上书,第269页。

[14] 咸丰七年正月十六日巡城御史保恒折,同上书,第281页。

[15] 同上书,第272页。

[16] 《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286页。

[17] 同上书,第275页。

[18] 同上书,第289页。

[19] 吴廷栋:《陛见恭记》,《续皇朝经世文编》卷五十九,户政钱币中,页三三。

[20] 吴廷栋:《陛见恭记》,《续皇朝经世文编》卷五十九,户政钱币中,页三三。

[21] 咸丰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惠王绵愉等折,《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上册,第275页。

[22] 咸丰七年正月十六日,巡城御史保恒等折,《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第1辑,下册,第2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