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现代商业杂志社|现代商业编辑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8 11:16:42
征信过程中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作者:宋晓瑞

                                     宋晓瑞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摘要:征信是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的一项新的职能,个人征信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人民银行建立了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逐步在个人信贷、担保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遇到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解决,本文通过对实际工作的总结,结合国内外征信经验和教训,提出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金融 征信 信息 保护

“征信”的“征”可理解为“征集”,“信”可理解为“信用”。 “征信”一词对应的英文为“credit reporting”,指为了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专业化的征信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活动。发达规范的征信业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被征信个人信息的规范利用是征信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已有50 多个国家和地区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立法,通过法律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已经成为一种潮流和趋势。本文针对我国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缺乏法律保障,征信业在个人信息服务上存在的问题,在规范征信过程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及使用方面提出了有关建议,以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征信业良性发展。

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人征信业缺乏法律支持与明确界定。

在中国,迄今为止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方面的法律法规。仅2000年上海市出台了第一部有关个人征信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办法》,但该法无论是在具体内容还是法律地位上,都无法对现实业务形成指导。目前我国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多是从民事法律上进行规范,但比较模糊,使中国的个人征信业面临尴尬和困境。

(二) 个人信用缺乏统一的评估标准。

个人信用中介机构是个人信用制度的微观基础,虽然我国相继建立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但总体上看,其经营分散、规模较小。由于各个主体的利益取向不同,因利益冲突而产生的矛盾在所难免。一是各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评估自成体系,重复操作,没有形成资源共享和相互衡量。二是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因没有统一标准,对同一个人的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比性不强,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三是在某些地方的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设计存在不合理之处。比如某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其个人的基本情况占将近1/3权重,基本没有个人资产和收支等方面的指标,甚至没有个人信用状况的指标。另外,其评分“性别”指标中,男性信用的评分为“2 分”,女性为“1分”,带有明显的性别歧视,这很难实际反映个人信用状况,以对个人信用作出有权威的评估。因此,目前我国需要一套科学、权威且具有推广性的个人信用评估程序及相应的评分模式,以保证个人信用评估工作的公平化、公开化及标准化。

(三) 个人信息资料不完善。

个人征信业开展征信服务的最基本条件是取得个人征信资料能否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并能够合法向需求者提供数据分析评估结果。但我国在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中的数据质量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

1.个人信息资料质量不高。在央行建设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其信用资料中的个人职业信息、居住信息大多是空缺,信贷数据也存在着不少错误。个人信息资料质量不高,影响着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水平的客观、全面考量。

2.个人信息不完整、数据分散。关于个人信用历史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负面信息,一类是正面信息。负面信息是指个人拖欠、赖账、破产及犯罪记录等信息。正面信息是指个人正常的贷款、还款、赊销和支付等交易记录。在征信业中,往往注重负面信息的作用,商业银行不良记录的“黑名单”可以直接帮助授信者甄别不守信用的人,从而作出相应的评估报告。但在信用制度比较发达的西方国家,其对正面信息的作用更加重视。原因是只有负面信息,征信业无法全面掌握个人消费者的信用状况,在征信服务上受到很大的限制。

3.个人信息时效性不高。央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的数据是按月上报更新的,不利于金融机构及时全面掌握个人的信用记录,提高授信评估效率。

(四)被征信个人缺乏了解自己信息的知情权。

政府或金融机构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分析、利用的过程中占有主导权,公民对自己的信息缺乏知情权。从美国等国家的实践经验上看,只有赋予个人消费者对其信用信息充分和合理的知情权,才能更加促进征信业的健康发展。这是因为只有消费者本人最了解和最关心自身的信息,能够积极主动更改本身错误的信息和已过时的信息,从而保证了征信业所征集和使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个人缺乏消除自己错误信息、更新过时信息的便捷渠道。

个人信息事关个人的信誉,个人信息的正确利用在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诚信、和谐社会的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但在征信业中由于工作人员的差错或其它原因导致了个人信息输入出现错误或没有及时更改过时的信息,造成了个人信用评估报告不真实而给个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给个人背不讲信用的“黑锅”的责任由谁来承担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征信过程中保护个人信用信息的建议

(一)加快个人信用的立法步伐。

1.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

中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全国性的有关征信的法律法规。不过据有关部门透露,目前由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起草的《征信管理条例》正在广泛收集意见,有望出台我国第一部针对征信管理的条例。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日前我国首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呈交至国务院。该草案规定了拥有个人信息的企业与团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禁止任何团体在未经个人同意的前提下,将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但犯罪与税收记录以及媒体调查除外。草案的出台必将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有序化,同时也有助于我国信用制度的建立,推动我国国际金融、贸易的发展,打破与一些西方国家的贸易壁垒。

2.从法律层面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个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对外公开其个人信息,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收集、储存、利用、处理、转让、传播、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个人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使用个人信息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个人信息的权利;个人有权知悉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收集、储存、利用、处理、转让、传播、公开的事实,也有权知悉该个人信息的内容、用途、使用者的有关信息,并有查阅自己的个人信用信息记录的权利;个人有权要求信息管理者保证其持有的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的信息有要求更正或删除的权利。

3.注重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明确规定信用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法律应对可征信的信用信息和不可征信的信息予以严格区分。具体说就是要严格把握三个关系:可征集信息与国家秘密关系、应公开信息与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以及公开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关系。要在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不受法律侵害的前提下保证征信机构个人信用信息合法化。

4.明确规定对个人信用信息的规范使用。

第一,法律应规定信用征集人与信用提供者的范围。一般而言,税务机关、司法机关、银行及其他金融机关和社会公共事业机关等是信息的提供者,它们有义务开放其拥有的个人信息资料。第二,要确立数据公开的范围。即在强制性公开大部分征信数据源的同时,应注意对部分数据的保密。第三,法律应明确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提高个人信息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与完整性。

建立个人对本人信用报告错误信息申请异议的快捷通道。由于操作人员的输入错误或系统数据更新不及时等原因而做出的个人信用报告,会给个人利益带来损害。在个人信用评估报告中,只有个人自己最关心本人的信息,本人对保证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更新积极性更高。因此,建立一条快捷的申请异议的通道,赋予个人信息提出异议的争辩权。

(三)建立科学严谨的指标评价机制。

在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人们的社会信用意识,将借款申请人的年龄、学历、职业、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等信息资料汇集形成若干统一的指标体系,对不同的指标赋予不同的分值进行量化处理,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评价标准和评分模型,推动中介公司发展个人信用评分业务,通过中介公司建立评分模型,对个人信用状况进行评价,为商业银行建立一个统一、客观的评价判断标准。

(四)建立个人信用信息披露限制机制。

所有披露行为不得损害个人隐私。不过征信机关要综合考虑所有相关情况, 包括披露能否增进社会公共福祉、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个人信息是否准确或可信,个人信息涉及第三方的收入、资产、债务等情况。个人信息的披露,不能损害政府间的关系,不能损害公共机构的经济利益。同时规定关联公司共享被征信人的信用信息也应征得被征信人的同意。

(五)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

一是规定个人隐私遭到侵害时,权利人请求救济的途径。权利人可以向信息管理部门的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进行申诉,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二是规定合理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侵权行为人追究侵权责任。首先应明确信息管理机构及其内部工作人员不当使用、披露、转让、公开个人信息,构成侵权行为的内容、形式及应承担的责任。其次信息管理部门将个人信用信息披露、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使用不当或非法泄露、传播、转让给他人,给个人造成损失的,不管该披露、转让行为是否合法,均应由信息管理部门和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

征信体系的建设是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迫切任务。我们在借鉴国外征信体系经验的基础上,选择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信用体系并作出制度设计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建立了完善的市场信用体系,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的经济才能真正走上现代经济发展之路,进而实现征信业的良性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喻敬明,林钧越,孙杰.国家信用管理体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陈起行.信息隐私权法理探讨———以美国法为中心[J].政 律评论,2000(64).

[3]齐爱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示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J].河北法学,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