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许霆案轻判:司法还是民意的胜利(东方早报 2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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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轻判:司法还是民意的胜利
2008-4-1 3:19:50
早报特约评论员 王琳
备受关注的许霆案一审重审结果宣布,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两万元,追讨其取出的173826元。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
从实际来看,许霆上诉与不上诉其实已无多大区别。如广州中院在宣判书中所陈述的:“经最高院批准,遂作出上述判决。”既然最高法院都已批准,就算许霆上诉到了广东省高级法院,又如何能推翻这一已经最高院批准的“一审重审”?更何况,根据之前的报道,广州中院本就经由广东高院“逐级请示”到最高法院的。如果广东高院对许霆案没有不同认识,根本就不会有“发回重审”,更不会同意广州中院的“逐级请示”。
民众关注许霆案,并非关注结果,而是关注这一个案的司法过程。由许霆案所引发的公共议题不仅包括罪与非罪,罪重或罪轻,更包括了平等保护、有效辩护、程序正义、司法独立、罪刑相适应等诸多现代司法理念。进入重审程序之后,公众既担心司法能否打破“官不悔判”的潜规则,又隐忧于承受了舆论重压的法官们会否只顾迎合民意,而不顾手中所操持的是司法权柄,本应唯法是从。民意沸腾与独立审判的碰撞,会否令本就欠缺独立主张的司法再次失去其应有的品格,从而洞开民意干涉司法之管道。从理论上说,尊重民意与尊重法律并不必然存在着对立,它们之间应该有着某种微妙的平衡。作为法官,如果硬要说对民意保持视而不见,这似乎强人所难。要的就是走在这样的钢丝绳上,能够心无二致,不为民意所左右。
许霆案一审之所以备受质疑,很大程度上就在于判决书中缺乏对“许霆盗窃金融机构罪名”之所以成立的周详论证。公众期待再审判决,很大程度上也期待着一份能够动之以理、晓之以法的精典判词。尽管再审判决书的全文还有待法院和媒体披露,但从现有的公开信息来看,仍难以回应之前的舆论批评。据报道,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许霆构成盗窃罪,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主、客观要件。法院同时认为,许霆第一次取款1000元,是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无意中提取的,所以不被法院认定为盗窃,而其余170次取款,自动柜员机在其银行账户上自动扣款的174元,也不被视为盗窃。因此,法院最后认定,许霆实际盗窃金额为人民币173826元。
不过这样的认定,仍让人犯疑。许霆取款171次,为何取出了17.5万元?同一个取款行为,为何多取的999元就是盗窃,被扣掉的1元就不是?因为ATM只划扣1元,那1元就成了“合法支取”,而999元就是“秘密窃取”?将许霆定罪时,ATM机是金融机构;而ATM机响应许霆的恶意取款指令,却又不代表金融机构的意思表示。怎么ATM有时是金融机构,有时又不是?作为储户如何辨别它是不是?许霆有按协议合法支取存款的义务,银行(ATM)是否也有按合同依约支付的责任?以及如何在法律上体现出银行的责任?这些问题都有待再审判决一一化解。如果仅仅是对备受质疑的一审裁判的从轻,那么一直未有共识的司法分歧仍将加诸再审判决———一个已成事实的佐证是,网络上对再审判决的质疑较之原审裁判,似乎愈加激烈。
更为关键的是,再审判决仍认定许霆盗窃罪名成立,且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依《刑法》的规定,这一罪状的最低刑为无期徒刑。这一刑罚的适用在我们看来,倒不应有多大争议———该争议的也许是立法本身,而不是司法。在制定法国家,法官本就只能依据事实适用法律,而不能创设法律。最高法院若认定许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同样应向公众提供足够的理由。所谓“社会危害不大,情节较轻”,应针对许霆的行为,而不是许霆案备受舆论关注这一事实。让民意的归民意,让法律的归法律,这是处于民意汹涌漩涡中的法官必须做出的选择。问题在于,我们在许霆案的再审裁判文书中,能看到法官的用心良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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