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公共性和价值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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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公共性和价值认同

(2010-02-28 11:40:02)转载 标签:

杂谈

民主的公共性和价值认同

大国崛起和“中国认同”的普遍价值问题 (之二)

徐 贲

 

    除了文化认同资源和群体价值凝聚力,认同的另一层公共生活意义就是“公开性”,公开性才是真正的公共性。公开才能让每一个人通过参与来积极认同群体。从实质上说,公共生活的“可见可闻”不只是指可见,而更是指公开。往河水里丢垃圾的行为不能公开,因为在公共生活中,这种行为不仅会被“罚款”,而且还很不“光彩”。同样,在政治和经济领域中更有许多虽做了,但不能理直气壮的事情,这些都是“可见”的(大家都知道),但却不能公开,必须用谎言去遮掩。许多官员、企业家,甚至教授名流,他们官贪政贿、制假贩假、坑蒙拐骗、弄虚作假的行为虽然在社会上不再是什么秘密,却仍然当作秘密来严守。种种虚伪和谎言败坏了中国公共生活的品质,也自然会削弱人们与之认同的意愿和热忱。

    “可见”和“公开”的强行分离,会破坏政治的公共性。政治的公共性离不开民主和制度的公开性。没有包括所有人的公共性,哪里来所有人的认同?政治运作一旦成为黑箱作业,黑暗之外的人想要认同黑箱之内的人,也不得其门而入,更何况有根本不想认同的人。其它与公共生活品质有关的政治和社会因素,如政治压迫和思想钳制、官员的腐败专权、社会风气的败坏和道德沦丧、人际关系的歧视、冷漠和缺乏信任、经济制度的分配不公和贫富悬殊,都会成为对群体认同的障碍,也就会出现许多人虽然高喊爱国,但一有机会照样移居国外的情况。

    公共生活与民主公共性关系中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谁是公共生活的主体?谁如果不觉得自己是公共生活的主体,谁也就不可能有自觉意义上的认同。公共生活的主体不是以自然状态存在于社会中的“民众”、“人民”或者“老百姓”,也不是由现有权力等级结构所决定的“群众”(相对于在他们之上的“领导”而言)或“大众”(相对于比他们优越的“精英”而言)。公共生活的主体是“公众”(the public)。公众是在关心、讨论共同问题,参与共同事务中产生的。每一个人不可能关心和参与所有的社会问题,每一个社会问题也不可能吸引所有的人来关心和参与。因此,公众必然是多元的群体存在,必然由复数的小公众(publics)构成,必然体现这些小公众的不断互动。这也就是公民社会的公众。正如珍妮.科恩(Jean Cohen)所说,公众的这种结构性的多元和互动使得我们可以用“参与和公开性”(publicity)去定义社会生活。〔注8〕

    社会中人,他们彼此间的认同联系除了体现在“参与”和“公开性”上,还体现在公众的成员是“个人”这一点上。强调“个人”和强调“个人主义”不是一回事。公众社会注重的是“个人”而非“个人主义”(唯个人论)。个人理念强调人的个别性,强调个别经验的价值和个别生存的尊严,但反对把人当作孤立的原子。人的个别性体现为他的独立主体性和他对集体贡献的个别性。公众社会共同拥有的基本理念以自由与平等为最重要。自由不是没有约束的我行我素,自由指的是一种在行动中个人和群体同步的自我实现的能力。平等不是指千人一面,人人相同。平等指的是承认个别性,人人平等是因为任何人都不能由他者所代替。公众生活方式还形成于社会不同群体的相互渗透和共同利益。公众社会是“诸共同体的共同体”。一个社会中不同群体拥有和相互渗透的共同利益越多,这个社会就越具凝聚力和亲和力,也越能相互认同。

    从公共生活和公众的特征去理解群体认同的影响,就需要特别注意具体的社会制度是否有利于群体成员的参与,是否有利于维护个人的自由、独立和主动个体性,是否有助于增强群体的公开性和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是否有助于形成和维护群体凝聚力和亲和力。社会正义于是成为群体认同的一个关键价值因素。

    宽容和人权保障也是群体认同的关键价值因素。真正的群体认同因此往往会包含着对群体现状的批评和对它现有价值的质疑。批评和质疑群体是每个群体成员的文化权利。这是一种必须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来保障的权利。没有这些权利,也就不可能有每个公民都可以认同的公民社会。作为普世价值的人权有助于加强和提升这样的权利。认同公民社会,也就是认同公民权利和人权这样的普遍价值。人权本身因此也必然成为群体认同具体内容的一部分。一个民族国家之所以值得认同,首先是因为它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符合人权的标准,能够切实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是好的社会品质和社会正义性的根本所在。是否应当把好的社会品质和社会正义当作一个与当今中国公共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提出来,通过这种公共生活的道德内涵来思考民族群体认同,目前已经成为不同民族认同(亦可称“国族认同”)话语争论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