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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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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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概述
  2. 2特征
  3. 3历史
  4. 4第五次人口普查公报第1号
  5. 5第五次人口普查公报第2号
  6. 6第六次人口普查
概述
   人口普查是指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统一的方法、统一的项目、统一的调查表和统一的标准时点,对全国人口普遍地、逐户逐人地进行的一次性调查登记。人口普查工作包括对人口普查资料的搜集、数据汇总、资料评价、分析研究、编辑出版等全部过程,它是当今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搜集人口资料的一种最基本的科学方法,是提供全国基本人口数据的主要来源。
  人口普查具有普遍性。作为全国人口普查来说,这个地域范围指的是一个国家的范围。例如,国务院发布的《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中规定的地域范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般在这个地域范围内常住的人,每个人都应被调查到。
  人口普查登记具有个别直接性。从调查方法上来看,原则上个人的数据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申报。但在实际调查中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自行申报,比如婴幼儿或正值到外地出差、旅游、当时不在家的人就不能自行申报,应由每户指定一位熟悉情况的人如实代为申报。
  由于出生、死亡、迁移等原因,人口数是在随时变化的,所以人口普查必须以一个特定时点为标准,全国同时进行调查。不论普查员实际入户登记时间在哪一天,都应该以标准时间为准,好比用照相机把当时的人口状况拍摄下来一样,以免重登或漏登。
  此外,人口普查组织还具有一些其他特点,如具有高度集中性,人口普查必须由国家统一组织进行;具有严格统一性,全国有统一的普查方案,统一的工作步骤和进度等;具有定期性,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已规定,每隔五年或十年举行一次人口普查。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国情调查,对国家管理、制定各项方针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新中国建立后,截止到2009年,我国在1953年、 1964年、 1982年、1990年、2000年共进行了五次全国人口普查。
特征
  1、调查组织的高度集中性。它是国家统一组织的,按国家法定的普查方案协调进行的专门性调查。
  2、普查对象登记的全面完整性。要包括某一地域内的全部人口。
  3、调查登记的直接性。须按每个人的实际情况,使每一普查对象取得原始资料逐项填报登记。
  4、登记时点的标准性。要按照严格规定的同一标准时刻进行登记。
  5、要按照现代化的统计原理、原则和方法,制定统一的科学的普查纲要和调查方法。
历史
  据有关资料记载,我国是世界上最早统计人口的国家之一。但由于历代政府调查人口都是为了征税、抽丁,因而不重视保存统计资料,直到1949年以后,我国才开展了现代含义的科学的人口普查。
  历史上的户籍与人口据文献记载,公元前22世纪,大禹曾经“平水土,分九州,数万民”。所谓“数万民”就是统计人口。当时统计的数字约1355万﹔
  进入封建社会以后,人口数字统计更加完整。汉朝有“算赋法”﹔隋朝有“输籍法”﹔唐代有“户籍法”﹔宋朝采用“三保法”﹔元世祖忽必烈于至元八年颁布《户口条画》,将强制为奴的人口按籍追出,编为国家民户,使人口不断增加,元顺帝初年,全国人口达到八千万左右。明朝有“户贴制度”,现存明初洪武年间的户口统计,其总数均已达到1000余万户,近6000万人口。
  具有近代意义的人口普查只有两次。第一次是在1909年清朝政府为了应付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筹备立宪事宜,下令开展全国人口普查,当时推算我国人口约3.7亿。第二次是国民党内政部举行的人口普查。
  当时由于军阀混战,只调查了13个省份的人口,1931年发表的全国为47480万人口的数字,是后来估算出来的。
  新中国三次人口普查为查清人口状况,新中国成立后先后于1953年、1964年和1982年进行过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三次人口普查的时间都确定为7月1日零时。
  前两次人口普查,是在我国计算技术比较落后的条件下进行的,1953年的人口普查全国人口总数为58260万余人,100岁以上的有3384人,最高年龄为155岁。1964年的人口普查增加了本人成份、文化程度和职业三项。全国人口为69122万人。其中大学文化程度者287万人,高中文化程度的912万人﹔初中文化程度的3235万人,小学文化程度的19582万人。
  1982年的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调查项目共19项,增加了常住人口的户口登记状况,在业人口的行业、职业和不在业人口状况,婚姻状况以及生育子女总数、存活子女总数和生育胎次等,并首次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大量数据。截止1982年6月30日24时,全国大陆地区人口为100391万人,加上香港、澳门、台湾共计1031882501人。
  随着新中国成立,人口的死亡率大幅下降,人口的生育率维持在高水平,1949年-1958年出现“第一次生育高峰”,人口净增加近1.2亿。1962-1970年,9年净增人口1.57亿,1971-1980年,全国总人口由8.52亿增加到1980年的9.87亿,净增人口1.35亿,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已迫在眉睫。
  同国际接轨的第四次普查1990年我国进行了第四次人口普查,这次普查与联合国关于1990年人口普查的建议相一致。
  与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这次人口普查的登记项目增加了“1985年7月1日常住地状况”和“迁来本地的原因”两项,旨在查清我国人口迁移的流向和原因。同时增加了死亡人口的民族、文化程度、死亡时的婚姻状况和死者生前从事的主要职业等。
  到1990年7月1日,全国总人口113051万人,9年净增人口1.27亿。
  1982至1990年我国人口的文化素质发生了明显变化,1990年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人从1982年的604万人上升为1576万人,其增长率为160%﹔高中文化程度者的增长率为9%﹔初中文化程度增长率为48%﹔小学文化程度增长率为18%。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5.88%。
  据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1985-1990年的5年间,中国人口迁移总量达3413万人,年均迁移率约为6.15﹪,其迁移规模在不同地区之间极不平衡。在迁入人口中,迁入城市的有2088.4万,迁入镇的有679.5万,迁入农村的有616.1万。大规模的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
  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常住的人,包括原住本乡、镇、街道,普查时在国外工作或者学习,暂无常住户口的人。
第五次人口普查公报第1号
  地区别 人口数(万人)
  北京市 1382
  天津市 1001
  河北省 6744
  山西省 3297
  内蒙古自治区 2376
  辽宁省 4238
  吉林省 2728
  黑龙江省 3689
  上海市 1674
  江苏省 7438
  浙江省 4677
  安徽省 5986
  福建省(不含金门、马祖等岛屿) 3471
  江西省 4140
  山东省 9079
  河南省 9256
  湖北省 6028
  湖南省 6440
  广东省 8642
  广西壮族自治区 4489
  海南省 787
  重庆市 3090
  四川省 8329
  贵州省 3525
  云南省 4288
  西藏自治区 262
  陕西省 3605
  甘肃省 2562
  青海省 518
  宁夏回族自治区 56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25
  香港特别行政区 678
  澳门特别行政区 44
  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 2228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 250
  注:
  1、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是普查登记的2000年11月1日0时的数据(包括外来人口,不包括外出人口)。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的人口合计与祖国大陆总人口之差,为常住地待定的人口。
  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00年6月30日的数据。
  4、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00年9月30日的数据。
  5、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数是由台湾当局公布的2000年12月的数据。
编辑本段|回到顶部第五次人口普查公报第2号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于2000年11月1 日进行了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支持配合下,通过近千万普查工作人员艰苦努力,又经过事后质量抽查,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和复查任务。目前,普查的全部资料正在用电子计算机进行数据处理。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布如下:
  一、总人口
  全国总人口为129533万人。其中: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下同)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共126583万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为678万人。
  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为44万人。
  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人口为2228万人。
  二、人口增长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990年7月1日0时的113368万人相比,十年零四个月共增加了13215万人,增长11.66%。平均每年增加1279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07%。
  三、家庭户人口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家庭户34837万户,家庭户人口为119839万人,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44人,比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96人减少了0.52人。
  四、总人口性别构成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男性为65355万人,占总人口的51.63%;女性为61228万人,占总人口的48.37%。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74。
  五、年龄构成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28979万人,占总人口的22.89%;15-64岁的人口为88793万人,占总人口的70.15%;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8811万人,占总人口的6.96%。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下降了4.80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了1.39 个百分点。
  六、民族构成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汉族人口为115940万人,占总人口的91.59%;各少数民族人口为10643万人,占总人口的8.41%。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汉族人口增加了11692万人,增长了11.22%;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1523万人,增长了16.70%。
  七、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接受大学(指大专以上)教育的4571万人;接受高中(含中专)教育的14109万人;接受初中教育的42989万人;接受小学教育的45191万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每10万人中拥有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数有如下变化:具有大学程度的由1422人上升为 3611人;具有高中程度的由8039人上升为11146人;具有初中程度的由23344人上升为33961人;具有小学程度的由37057人下降为35701人。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现役军人的人口中,文盲人口(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8507万人,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文盲率由15.88%下降为6.72%,下降了9.16个百分点。
  八、城乡人口
  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中,居住在城镇的人口45594万人,占总人口的36.09%;居住在乡村的人口80739万人,占总人口的63.91%。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上升了9.86个百分点。
  注:1、本公报为初步汇总数。
  2、普查登记以2000年11月1日0时(北京时间)为标准时间,普查登记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上常住的人。
  3、普查登记结束后,全国统一抽取602个调查小区进行了登记质量的抽样调查。抽查结果,人口漏登率为1.81%。祖国大陆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总人口中已包括据此计算的漏登人口。
  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00年6月30日的数据。
  5、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供的2000年9月30日的数据。
  6、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的人口数是由台湾当局公布的2000年12月的数据。
  7、家庭户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8、城乡人口是按国家统计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计算的。
第六次人口普查
  经国务院批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于2010年11月1日零时进行。此次普查的主要目的是查清十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