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贪腐录:23年来120名省部级高官腐败样本-4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1 13:31:52

报告四

司法审判特征

省部级及以上官员群体,因其案情复杂,司法进程相对较长;考以罪名,鲜有不受贿者;而最后的刑罚中,“生刑”高达九成以上

一、司法进程相对漫长

高官落马后,经历的过程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先是党内纪律检查过程,主要指无期限的“双规”(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其后是司法过程,包括检察院的侦查、审查、公诉,法院的一审、二审甚至再审。

以50人样本为计,可将他们历经的司法进程分为两部分,一为立案后至起诉的时间;二为法院受理案件后的审判时间。

对这两个时间段,《刑事诉讼法》分别有不同的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126条、127条规定,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这还是在案情极其重大复杂,三次报请延长期限的前提下。

不过,《刑事诉讼法》第128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案件移送起诉后,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也就是说,对于重大的案件,立案后至起诉时间可长至8个半月。

案件若需要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可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也就是说,重大案件若历经一次补充侦查,时间一般可长至11个月;若历经两次补充侦查则一般可长至13个半月。不过这些时限在一定情况下仍可延长。

针对50人的统计表明,在8个半月内能提起诉讼的占到总数的四成,8个半月至11个月的占10%,11个月至13个月的占30%,13个月以上的占18%,表明省部级及以上官员的案件耗时相对漫长。

针对高官的司法审判,其程序正义引人关注。对律师来说,“会见难”本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常见问题,不过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嘉毅以他代理的李嘉廷案为例称,办案相对顺畅:“在其他地方,从没有接到监管人员给律师电话,通知律师当事人想要会见的情况。在秦城监狱我就遇到一次。”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如果是重大复杂的案件,则可以再延长一个月。而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可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检察院可以有一次补充侦查的机会,为一个月期限。也就是说,审理期限可长至半年。不过,由于律师可以无限次(每次一个月)申请延期审理,半年并非最长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按不同时间限制分类后的统计表明,大多数案件能在半年内一审完结,但仍有逾一成的案件超过这一期限。

根据对50人的统计,45天内审结的14人,两个半月内的14人,半年内的15人,半年以上的达7人。不少刑辩律师表示,职务越高、涉及经济犯罪范围越广的,审判超期情况也越严重。

但也有迅速判决的情况。原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段义和,因爆炸导致其情妇柳海平死亡,于2007年8月9日一审获死刑。该案的审判速度,在中国司法史上鲜见。自2007年7月9日下午爆炸案发生,至8月9日一审宣判,历时仅一个月。从犯罪实施到死刑宣判,作为副省级高官的段义和,在短短一个月内即走完了全部过程——警方刑事侦查总计11天;检方审查起诉5天;法院从接到起诉书立案、开庭审理至作出一审宣判仅用15天。

段义和亦是120个样本中,第六位被判死刑的省部级官员。

此前,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原国家药监局局长郑筱萸是因贪污受贿的经济犯罪被处以极刑;原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是因买凶杀妻的暴力犯罪被正法。而段义和则集经济犯罪与暴力犯罪于一身,堪称“空前”。

二、受贿罪多,死刑较少

统计表明,这50名省部级及以上官员的罪名涉及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爆炸罪和行贿罪等。

据统计数字,受贿罪最为普遍,超过九成的落马高官身戴此罪(见图表6),表明“拿人钱财,替人办事”仍然是贪腐的主流;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较易暴露,其中犯贪污罪的只有1人;犯行贿罪者仅一例,表明在位居高位后,这一群体已“只进不出”,少求于人。从另一方面讲,也有高官不查行贿罪的不成文惯例。

司法审判对现实罪责的过滤,也已引起民众质疑。尤其是金融领域如王益案,即使是新闻媒体披露的大量证据确凿的案情,即其弟妹非正常持有上市公司原始股份等情况,也均在庭审中被剔除。

而针对量刑问题,有最高法院工作经历的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宣东称,犯贪污、受贿罪,在贪腐数额的划线上,轻刑划线,重刑无线。按规定,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间,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0万元以上,处以十年有期徒刑;10万元以上则无具体划分,且并不惟数额论,在量刑上也标准不一。

他举例说,李嘉廷受贿1810余万元,被判处死缓。陈同海受贿1.9573余亿元,也被判处死缓。郑筱萸受贿仅649万元,但仍被判处死刑。

而随着经济发展,贪腐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官员越来越多,而级别越来越低。2010年8月,山东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华森因贪腐1.6亿元受审;而2008年落马的辽宁抚顺官员罗亚平,贪腐金额即已达1.45亿元,其仅仅为一科级国土局长。

近年来,高官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越来越多,这一罪名在1988年首被确立,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该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至十年有期徒刑。新华社评论称,这意味着反腐力度进一步加大。

虽然2010年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财产申报作出严格要求,但遗憾的是,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的处罚措施。相较之下,美国的法律对财产申报中的违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检察官可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人,可提起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罚款或五年监禁。

就50人统计,若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及死刑分类,可以发现,被判死刑的高级官员约10%(其中包括杀情妇致死的段义和、杀妻致死的吕德彬),死缓为26%,无期徒刑为14%,而有期徒刑则高达50%。加上无期徒刑与死缓,这意味着贪腐至少九成可获“生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