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财政动物项目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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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财政项目申报、计划(批复)、签定合同、检查验收
一、办事项目名称:农业财政项目申报、计划(批复)、签定合同、检查验收
二、受理部门:计划财务处
三、办事依据
1、《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农[2001]42号)
2、《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农财发[2002]36号)
3、《自治区农牧厅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宁农(计)发[2003]226号)
4、《自治区农牧厅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工作程序》(宁农(计)发[2003]180号)
5、自治区农牧厅年度部门预算
6、农业部年度农业财政项目支出指南
7、自治区农牧厅年度农业财政项目支出指南
四、申报材料:
根据农业财政项目支出指南要求,市、县(区)农牧(农业、畜牧)局(或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区直有关单位直接行文上报项目实施方案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办理程序
1、项目申报
根据农业财政项目支出指南要求,有关单位向所在市、县(区)农牧(农业、畜牧)局报送项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市、县(区)农牧(农业、畜牧)局对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考察审查,符合条件的报送自治区农牧厅;
自治区农牧厅对市、县(区)农牧(农业、畜牧)局(或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论证;评审论证通过的项目列入当年项目计划扶持或上报农业部申请立项;
2、计划(批复)
自治区级农业财政项目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投资计划,各项目市、县(区)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级农业财政项目由农牧厅根据中央下达的项目计划批复项目实施方案。
3、签定合同
中央级农业财政项目实施实行合同制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与自治区农牧厅相关业务主管处(局)、计财处签定项目实施合同,明确项目管理实施相关职责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4、检查验收
项目自查(或自验)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结束后组织进行,并将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自治区农牧厅(计财处)。资金扶持额度较大的项目应同时申请自治区农牧厅对项目进行验收;
自治区重点检查由自治区农牧厅(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中央重点抽查由农业部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六、办理时限
1、农业财政项目申报时限以项目支出指南的要求为准;
2、自治区级农业财政项目资金计划原则上在项目评审论证结束后的30个工作日内下达;
3、中央级农业财政项目在农业部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的30个工作日内批复;
4、签定合同。项目计划(批复)下达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项目合同签定手续,并办理拨款手续。
5、项目验收。接到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项目的报告后,6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验收。
七、受理
受理人:张志宁  闫向军        电话:5043493
负责人:刘自忠                       电话:5047304农业部: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申报要求
依据《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建设规划》(2006-2008年),2007年度重点建设省级和县级家畜血吸虫病实验室,实施水改旱、养鱼灭螺、家畜圈养项目。规划中涉及的沼气池建设、以机代牛等项目按原有渠道执行。
一、项目类型
(一)省级家畜血吸虫病实验室建设项目。在现有工作条件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建成能承担家畜血吸虫病诊断、监测、信息处理、预警预报等工作的专业实验室。申报范围:江苏、江西、安徽、湖南、湖北、四川、云南7省份可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内容:改扩建实验室,完善相关实验设施、设备。投资规模:每个省级家畜血吸虫实验室总投资控制在126万元以内,其中中央投资105万元,地方按1:0.2配套21万元。
(二)县级家畜血吸虫实验室建设项目。区域布局: 2004年,卫生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水利部、林业局、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4-2008)》中明确的164个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县(市区)可申报(见附表1)。建设内容:重点完善实验室诊断、监测设备。投资规模:每个实验室投资规模控制在64万元,其中中央投资53万元,地方按1:0.2配套11万元。
(三)水改旱项目。区域布局:2006年国务院血防办统计的4532个重疫区村可申报。建设内容:对现有钉螺分布的水田实施水改旱,因地制宜地种植旱粮或经济作物,改变钉螺孳生环境,消灭钉螺,减少人畜因水田作业感染血吸虫病机会。投资规模:每亩投资630元,其中中央投资525元,地方按1:0.2配套105元。
(四)养鱼灭螺项目。区域布局: 2006年国务院血防办统计的4532个重疫区村可申报。建设内容:一是挖精养鱼塘,实施立体养殖。在疫区低洼有螺潮湿地带,通过挖池养鱼虾蟹等,水淹灭螺,既发展渔业,又改善疫区农民生产生活条件,达到灭螺防病、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展疫区农村经济的目的。二是矮埂高网蓄水养鱼灭螺,综合治理垸外易感地带。在防洪大堤外洲,修建矮埂高网蓄水养鱼灭螺工程,通过开发湖洲治理易感地带,取得养鱼、灭螺、防病等综合效益。投资规模:每亩投资3150元,其中中央投资2625元,地方按1:0.2配套525元。
(五)家畜圈养项目。2006年国务院血防办统计的4532个重疫区村可申报。建设内容:建设家畜圈舍,改变家畜饲养方式,实行圈养、禁牧等疫区控制血吸虫病流行措施,让家畜远离疫水,避免重复感染,防止病原散播。投资规模:每头家畜圈养投资504元,其中中央投资420元,地方按1:0.2配套84元。
二、有关要求
(一)除省级实验室外,全部项目以县为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申报。涉及农垦的项目,县级单位单独编制可研报告,有关省份与农垦系统协调后,由省级农垦部门统一申报。
(二)省级实验室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米;资金以购置仪器设备为主,实验室土建和改造资金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采样车不得购置小轿车,价格控制在15万元以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列明现有仪器设备,拟采购仪器设备的规格、单价、性能、总价、数量等。
(三)县级实验室建设,江苏、江西、安徽、湖南、湖北、四川6个省各报10个县,云南报5个县。建设基本要求为: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米;资金以购置仪器设备为主,实验室土建和改造资金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采样车不能购置小轿车,价格控制在15万元以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列明现有仪器设备,拟采购仪器设备的规格、单价、性能、总价、数量等。
(四)水改旱、养鱼灭螺、家畜圈养等项目要明确到具体村。2007年按规划总任务量的1/2申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综合事业局财政项目验收管理,提高水利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和成果质量,促进项目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行政事业经费安排,用于完成特定的水利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财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房屋修缮、设备购置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验收是指以批复的财政项目预算及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对项目立项、项目工作进度、项目工作内容完成、项目成果、项目资金使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后的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的全面系统的审查和验收。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坚持统一组织、分类实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责明确、程序规范、认真负责的原则,保证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
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在局统一领导下,由局财资处牵头、总工办配合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应按照项目的类型,采取不同的验收组织形式。
财资处负责项目立项及资金方面的检查验收。具体包括项目立项、经费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管理情况等方面的审查,配合总工办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完成财务资料整理归档、完成年度检验报告和项目验收报告,向水利部报送项目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
总工办负责业务方面的检查验收,具体包括项目进度、工作质量、工作内容、专项成果及推广应用方面的审查,并负责起草专家验收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完成专题验收报告及相应技术资料的归档。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类型划分为专题(合同)验收、年度检验、初步验收和项目终审验收。
专题(合同)验收主要指对外委托项目(合同)的承担单位按照合同完成委托任务后的验收(包括对资金额度较大,需跨年度执行的对外委托项目中期执行情况的检查);
年度检验是指年度结束后,组织对跨年度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看是否按进度计划完成任务。
初步验收是指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于项目额度在限额(500万元)以上,应由水利部或财政部组织验收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由局自行组织进行的初步检查验收;
年度检验和初步验收是项目终审验收的基础和条件;
项目终审验收是指项目单位按照预算批复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已经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后,所进行的最终验收。
第七条 专题验收实行行政验收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验收方式,由专家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年度检验实行行政验收为主的方式,根据需要,可特聘部分专家参加检验。年度检验由检验组出具年度检验意见。
初步验收、项目终审验收实行专家评审验收的方式,由专家组出具验收意见。
第八条 专题(合同)验收、初步验收、项目终审验收,应当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
第九条 验收专家应由财务专家和相关业务专家组成。专家应具备的条件是:
1、具备高级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2、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被验收项目的专业领域;
3、坚持原则,公平、公正,认真负责;
验收专家组组长由组织验收的单位推荐,过半数专家同意后产生。
第十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参与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   项目分类与验收权限的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工作内容及性质,将项目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别:
1、专项业务类项目,主要包括节水型社会建设,地下水管理,水生态、水资源管理,国际河流管理,资质管理,质量监督、稽查、监管,水利工程永久设备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水土流失监测,技术交流,教育培训、宣传等具有特定工作内容类的项目等。
2、科研类项目,主要包括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和设备、科技推广专项、现代水利科技创新等项目。
3、规划计划类项目,是指经批准的有关事业发展的重大专项规划、计划项目,如水利发展规划、水利改革与发展专项规划等。
4、政策研究类项目,主要包括水利发展形势分析、发展战略和对策研究、示范评价、立法前期研究等软课题项目。
5、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及大型设备修缮、交通工具、专用设备、办公设备购置等。
第十二条 专题(合同)验收原则上由项目单位组织进行;专项业务类的对外委托专题,资金达到50万元的原则上由局组织进行验收,也可根据情况由局委托项目单位组织验收;规划计划类、政策研究类、以及由项目单位或部门自身承担的专题由局组织进行验收。年度检验、初步验收、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终审验收,由局组织进行。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跨年度项目当年预算不足500万元,但连续计算至项目完成后预算金额大于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由局组织进行初步验收合格后,上报水利部或财政部进行项目终审验收。
第十三条 组织项目验收(包括专题验收、初步验收和项目终审验收)的单位(部门),须在项目验收会召开至少3天前,将需要专家审阅的项目验收资料送达验收专家。
验收专家应对项目的总体执行情况、项目创新点及专项成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章  专题(合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了专题(合同)工作内容,必须于申请验收日前五天书面向项目委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书(附件1、下同)。随同申请书上报的包括项目成果报告以及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无引进内容项目不需提供)等项目验收资料。
第十五条 一般专题(合同)验收,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局机关的专题(合同)验收必须有财资处、总工办派出的专家参加。局属各单位的专题(合同)验收,财资处、总工办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酌情派人参加。
属于设备购置、培训、印刷等经常性业务合同,验收组成员由本单位技术、财务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
第十六条 专题(合同)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作目标、工作内容是否与合同内容相符;
2、工作质量和成果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3、工作进度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
4、工作创新点及应用推广价值或前景;
5、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专题(合同)验收程序:
1、汇报。项目承担单位以项目合同书及所附经过项目委托单位认可的工作大纲为依据,就有关合同履行情况向专家组汇报。内容包括:项目组织情况、项目进度情况、完成的主要工作内容,项目创新点及其推广应用价值、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
2、答疑。专家组针对项目承担单位汇报的内容,就有关问题进行质疑,由项目承担单位解答。
3、评议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验收专家组要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充分的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专题(合同)验收报告》(附件3)。验收意见经2/3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即可。如其它成员对项目执行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应在验收结论中予以记载。
4、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有关因素予以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组应对项目成果报告的质量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为保证资金额度较大,需要跨年度执行的对外委托项目的顺利完成,各单位(部门)可视情况,对项目的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初步成果完成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结果应作为专题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年度检验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及时对跨年度项目的工作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正式向局申请年度检验。
项目单位上报的年度检验材料要求一式两份,包括验收(检验)申请书、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附件2),有条件的还要附多媒体材料。
第二十一条  跨年度项目中的部分对外委托工作内容,需延续到下一年度继续实施的,在进行年度检验时,必须附有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且经合同签订单位认可的工作进度和质量报告。延续性的工作内容必须在验收(检验)申请书中予以详细说明。
第二十二条 跨年度项目有结余资金的,必须在验收(检验)申请书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申请年度检验时应提供检验备查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报告,供组织检验部门审查。项目单位应对项目检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负责。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立项及审批文件。包括一上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报告、批准的实施方案、二下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2、实施过程文件与资料。包括管理办法、各种往来文件、会议签报、会议纪要、专家咨询意见、各项审计检查材料等。
3、合同及合同验收文件。包括签订的各类合同和项目工作大纲;各类合同成果验收申请表、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和合同成果验收报告等。
4、项目成果一览表、研究报告及摘要、购置的专用仪器和设备清单、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专项业务类中经常性管理项目如教育培训、资质管理、宣传、质量监督、工程稽查等项目年度检验工作,由局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年度检验组;其他项目,可根据需要邀请部分专家参与年度检验工作。
第二十五条 年度检验主要是对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和实施方案,审查工作质量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实现情况、工作任务的实施情况、外委合同履行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等。
对于延续到以后年度实施的对外委托工作内容,要重点审查并提出具体的意见。
检验组对延续项目的立项和申报下一步预算应提出具体意见。
第二十六条 年度检验结束后,检验组必须向被检验单位或部门出具年度检验报告(见附件4)
第六章  初步验收及项目终审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整理项目资料,对项目预算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书面向局正式申请验收。
项目单位上报的验收材料要求一式两份,包括验收申请书、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含多媒体和文字材料),研究类专项项目还要报送项目成果报告(一式12份)。局财资处商总工办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提出验收计划,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初步验收与项目终审验收需提交的文件
(一)各类项目均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
1、验收申请书。
2、项目立项上报及审批文件。包括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报告、项目预算草案(“二上”)、批复的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批复(“二下”)文件等相关内容。
3、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文件与资料。包括项目管理办法、各种往来文件、会议签报、会议纪要、专家咨询意见、各项审计检查材料等。
4、合同及合同验收文件。包括签订的各类合同和项目工作大纲;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和对外委托合同成果验收报告等。
5、内部检查材料和有关单位对项目的评价。
(二)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不同类别项目还应根据项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管理类应提供管理成果(成就)一览表、有关媒体影像资料等。应突出说明该年度在管理方面的创新或进步以及取得的绩效。此类项目有对外委托的,必须提供对外委托的有关资料及研究(调研)报告及摘要。
2、科研类应提供科研成果一览表。有创新成果的,应予单独说明,如在国际、国内或行业达到的水平,是否获得专利等。购置的专用仪器和设备清单等相关资料。
3、规划计划类应提供规划计划成果一览表,规划计划报告及摘要,还应单独说明规划计划的采纳使用情况。
4、政策研究类应提供政策研究(调研)报告及摘要,突出说明该研究或报告的创新点及对实践的作用及意义,如被上级机关或社会采纳和应用的,应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项目单位应对提交的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初步验收及项目终审验收专家组由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相关部门及特邀专家组成,验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十条  初步验收及项目验收的程序包括:
1、由局组织验收专家组。
2、验收组听取项目实施单位关于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成果的汇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
3、实施单位答疑。
4、验收组根据项目单位的汇报及现场考察情况、答疑情况,组织讨论并提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报局。
5、局对验收组意见进行审查认可,并向项目单位反馈验收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初步验收及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1、立项程序审查。按照项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立项程序、项目批复、实施方案调整等文件进行核查。看项目立项程序是否合规,实施方案调整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工作内容验收。将项目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与项目申报书、批准的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工作内容,逐项对照核查,看主要工作内容是否达到了批准的实施方案的深度和要求。
3、项目组织管理水平审查,主要是审查项目参与单位和人员是否同批复的实施方案一致,是否按照阶段性计划实施,有无偏差等。
4、项目总体目标验收。将项目申报书及批准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项目总体目标或成果与项目实行后实际达到的总体目标或成果进行核查。看项目总体目标或成果的质量,以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科研成果还要看其对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管理科学化的意义和作用;政策研究项目的理论创新点和社会经济效益评价性意见等。
5、项目合同管理情况审查。对外委托合同的管理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看对外委托的内容是否达到了对外委托合同工作大纲的要求,对项目合同验收情况进行核查。
6、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按照经济内容分类细化预算的要求,将项目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与批复的项目预算逐项对照核查。看是否按照预算使用资金,有无浪费、奢侈现象,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发生等。
7、政府采购情况的审查。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项目采购设备、物品及服务等情况进行核查。看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物品、服务采购,是否有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在政府采购预算的规模内实行了政府采购。
8、特殊审查。科研类、规划计划类、政策研究类的还要进行技术路线审查与成果审查,主要是参考国内外有关行业的相关成果,结合项目申报书的要求,针对项目的研究领域和专业方向,对技术路线和研究成果进行核查。
项目工作内容是基础设施类的,还应进行招投标情况审查等。
第三十二条 验收组应进行细致分工,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逐条核实有关验收内容及相关结果,展开广泛的讨论、收集和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独立的、实事求是的、负责任的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完成项目验收报告(附件5)。
第三十三条 项目初步验收申请,项目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60日内提出,项目终审验收申请应在项目全部完成后的30日内提出。
第三十四条 局应在进行初步验收和项目终审验收工作开始前10日内,将验收活动安排通知被验收单位或部门。
第三十五条 跨年度的对外委托合同结束后,除按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题(合同)验收、年度检验外,应作为所在项目整体内容的一部分,纳入项目初步验收或项目终审验收的范围。
第七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或“通过初步验收,上报水利部核验”(专指初步验收项目)、“需要复议”及“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三十七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批准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专题(合同)委托单位、实施阶段及技术路线等;
4、项目成果虚假、空洞或剽窃、抄袭他人的;
5、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6、经费使用和政府采购中存在严重违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的;
7、验收组认为不能通过验收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验收小组和专家意见,由组织验收单位通知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补充。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半年内完成项目整改与补充完善,并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与补充完善的项目,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组织验收单位将项目验收报告及全部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已完项目管理数据库。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可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基础及项目单位信用评价、新增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一条 验收费用原则由项目费用列支。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完成的项目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国家所有。局根据项目情况实行成果共享或推广应用,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据国家保密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中的专项成果和专题研究类成果要按照《综合事业局项目成果管理办法》要求,到局总工办办理成果登记,提交成果简要的文字报告,同时提供电子版一份。总工办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技术档案,将项目成果录入项目库,并据此开展科技成果评审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应按照水利部的要求进行成果鉴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财政部、水利部财政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财政部、水利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综合事业局财政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综合事业局财政项目验收管理,提高水利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和成果质量,促进项目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行政事业经费安排,用于完成特定的水利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财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房屋修缮、设备购置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验收是指以批复的财政项目预算及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对项目立项、项目工作进度、项目工作内容完成、项目成果、项目资金使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后的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的全面系统的审查和验收。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坚持统一组织、分类实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责明确、程序规范、认真负责的原则,保证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
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在局统一领导下,由局财资处牵头、总工办配合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应按照项目的类型,采取不同的验收组织形式。
财资处负责项目立项及资金方面的检查验收。具体包括项目立项、经费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管理情况等方面的审查,配合总工办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完成财务资料整理归档、完成年度检验报告和项目验收报告,向水利部报送项目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
总工办负责业务方面的检查验收,具体包括项目进度、工作质量、工作内容、专项成果及推广应用方面的审查,并负责起草专家验收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完成专题验收报告及相应技术资料的归档。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类型划分为专题(合同)验收、年度检验、初步验收和项目终审验收。
专题(合同)验收主要指对外委托项目(合同)的承担单位按照合同完成委托任务后的验收(包括对资金额度较大,需跨年度执行的对外委托项目中期执行情况的检查);
年度检验是指年度结束后,组织对跨年度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看是否按进度计划完成任务。
初步验收是指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于项目额度在限额(500万元)以上,应由水利部或财政部组织验收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由局自行组织进行的初步检查验收;
年度检验和初步验收是项目终审验收的基础和条件;
项目终审验收是指项目单位按照预算批复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已经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后,所进行的最终验收。
第七条 专题验收实行行政验收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验收方式,由专家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年度检验实行行政验收为主的方式,根据需要,可特聘部分专家参加检验。年度检验由检验组出具年度检验意见。
初步验收、项目终审验收实行专家评审验收的方式,由专家组出具验收意见。
第八条 专题(合同)验收、初步验收、项目终审验收,应当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
第九条 验收专家应由财务专家和相关业务专家组成。专家应具备的条件是:
1、具备高级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2、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被验收项目的专业领域;
3、坚持原则,公平、公正,认真负责;
验收专家组组长由组织验收的单位推荐,过半数专家同意后产生。
第十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参与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   项目分类与验收权限的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工作内容及性质,将项目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别:
1、专项业务类项目,主要包括节水型社会建设,地下水管理,水生态、水资源管理,国际河流管理,资质管理,质量监督、稽查、监管,水利工程永久设备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水土流失监测,技术交流,教育培训、宣传等具有特定工作内容类的项目等。
2、科研类项目,主要包括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和设备、科技推广专项、现代水利科技创新等项目。
3、规划计划类项目,是指经批准的有关事业发展的重大专项规划、计划项目,如水利发展规划、水利改革与发展专项规划等。
4、政策研究类项目,主要包括水利发展形势分析、发展战略和对策研究、示范评价、立法前期研究等软课题项目。
5、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及大型设备修缮、交通工具、专用设备、办公设备购置等。
第十二条 专题(合同)验收原则上由项目单位组织进行;专项业务类的对外委托专题,资金达到50万元的原则上由局组织进行验收,也可根据情况由局委托项目单位组织验收;规划计划类、政策研究类、以及由项目单位或部门自身承担的专题由局组织进行验收。年度检验、初步验收、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终审验收,由局组织进行。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跨年度项目当年预算不足500万元,但连续计算至项目完成后预算金额大于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由局组织进行初步验收合格后,上报水利部或财政部进行项目终审验收。
第十三条 组织项目验收(包括专题验收、初步验收和项目终审验收)的单位(部门),须在项目验收会召开至少3天前,将需要专家审阅的项目验收资料送达验收专家。
验收专家应对项目的总体执行情况、项目创新点及专项成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章  专题(合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了专题(合同)工作内容,必须于申请验收日前五天书面向项目委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书(附件1、下同)。随同申请书上报的包括项目成果报告以及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无引进内容项目不需提供)等项目验收资料。
第十五条 一般专题(合同)验收,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局机关的专题(合同)验收必须有财资处、总工办派出的专家参加。局属各单位的专题(合同)验收,财资处、总工办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酌情派人参加。
属于设备购置、培训、印刷等经常性业务合同,验收组成员由本单位技术、财务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
第十六条 专题(合同)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作目标、工作内容是否与合同内容相符;
2、工作质量和成果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3、工作进度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
4、工作创新点及应用推广价值或前景;
5、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专题(合同)验收程序:
1、汇报。项目承担单位以项目合同书及所附经过项目委托单位认可的工作大纲为依据,就有关合同履行情况向专家组汇报。内容包括:项目组织情况、项目进度情况、完成的主要工作内容,项目创新点及其推广应用价值、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
2、答疑。专家组针对项目承担单位汇报的内容,就有关问题进行质疑,由项目承担单位解答。
3、评议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验收专家组要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充分的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专题(合同)验收报告》(附件3)。验收意见经2/3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即可。如其它成员对项目执行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应在验收结论中予以记载。
4、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有关因素予以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组应对项目成果报告的质量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为保证资金额度较大,需要跨年度执行的对外委托项目的顺利完成,各单位(部门)可视情况,对项目的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初步成果完成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结果应作为专题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年度检验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及时对跨年度项目的工作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正式向局申请年度检验。
项目单位上报的年度检验材料要求一式两份,包括验收(检验)申请书、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附件2),有条件的还要附多媒体材料。
第二十一条  跨年度项目中的部分对外委托工作内容,需延续到下一年度继续实施的,在进行年度检验时,必须附有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且经合同签订单位认可的工作进度和质量报告。延续性的工作内容必须在验收(检验)申请书中予以详细说明。
第二十二条 跨年度项目有结余资金的,必须在验收(检验)申请书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申请年度检验时应提供检验备查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报告,供组织检验部门审查。项目单位应对项目检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负责。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立项及审批文件。包括一上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报告、批准的实施方案、二下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2、实施过程文件与资料。包括管理办法、各种往来文件、会议签报、会议纪要、专家咨询意见、各项审计检查材料等。
3、合同及合同验收文件。包括签订的各类合同和项目工作大纲;各类合同成果验收申请表、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和合同成果验收报告等。
4、项目成果一览表、研究报告及摘要、购置的专用仪器和设备清单、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专项业务类中经常性管理项目如教育培训、资质管理、宣传、质量监督、工程稽查等项目年度检验工作,由局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年度检验组;其他项目,可根据需要邀请部分专家参与年度检验工作。
第二十五条 年度检验主要是对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和实施方案,审查工作质量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实现情况、工作任务的实施情况、外委合同履行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等。
对于延续到以后年度实施的对外委托工作内容,要重点审查并提出具体的意见。
检验组对延续项目的立项和申报下一步预算应提出具体意见。
第二十六条 年度检验结束后,检验组必须向被检验单位或部门出具年度检验报告(见附件4)
第六章  初步验收及项目终审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整理项目资料,对项目预算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书面向局正式申请验收。
项目单位上报的验收材料要求一式两份,包括验收申请书、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含多媒体和文字材料),研究类专项项目还要报送项目成果报告(一式12份)。局财资处商总工办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提出验收计划,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初步验收与项目终审验收需提交的文件
(一)各类项目均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
1、验收申请书。
2、项目立项上报及审批文件。包括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报告、项目预算草案(“二上”)、批复的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批复(“二下”)文件等相关内容。
3、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文件与资料。包括项目管理办法、各种往来文件、会议签报、会议纪要、专家咨询意见、各项审计检查材料等。
4、合同及合同验收文件。包括签订的各类合同和项目工作大纲;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和对外委托合同成果验收报告等。
5、内部检查材料和有关单位对项目的评价。
(二)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不同类别项目还应根据项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管理类应提供管理成果(成就)一览表、有关媒体影像资料等。应突出说明该年度在管理方面的创新或进步以及取得的绩效。此类项目有对外委托的,必须提供对外委托的有关资料及研究(调研)报告及摘要。
2、科研类应提供科研成果一览表。有创新成果的,应予单独说明,如在国际、国内或行业达到的水平,是否获得专利等。购置的专用仪器和设备清单等相关资料。
3、规划计划类应提供规划计划成果一览表,规划计划报告及摘要,还应单独说明规划计划的采纳使用情况。
4、政策研究类应提供政策研究(调研)报告及摘要,突出说明该研究或报告的创新点及对实践的作用及意义,如被上级机关或社会采纳和应用的,应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项目单位应对提交的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初步验收及项目终审验收专家组由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相关部门及特邀专家组成,验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十条  初步验收及项目验收的程序包括:
1、由局组织验收专家组。
2、验收组听取项目实施单位关于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成果的汇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
3、实施单位答疑。
4、验收组根据项目单位的汇报及现场考察情况、答疑情况,组织讨论并提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报局。
5、局对验收组意见进行审查认可,并向项目单位反馈验收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初步验收及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1、立项程序审查。按照项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立项程序、项目批复、实施方案调整等文件进行核查。看项目立项程序是否合规,实施方案调整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工作内容验收。将项目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与项目申报书、批准的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工作内容,逐项对照核查,看主要工作内容是否达到了批准的实施方案的深度和要求。
3、项目组织管理水平审查,主要是审查项目参与单位和人员是否同批复的实施方案一致,是否按照阶段性计划实施,有无偏差等。
4、项目总体目标验收。将项目申报书及批准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项目总体目标或成果与项目实行后实际达到的总体目标或成果进行核查。看项目总体目标或成果的质量,以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科研成果还要看其对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管理科学化的意义和作用;政策研究项目的理论创新点和社会经济效益评价性意见等。
5、项目合同管理情况审查。对外委托合同的管理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看对外委托的内容是否达到了对外委托合同工作大纲的要求,对项目合同验收情况进行核查。
6、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按照经济内容分类细化预算的要求,将项目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与批复的项目预算逐项对照核查。看是否按照预算使用资金,有无浪费、奢侈现象,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发生等。
7、政府采购情况的审查。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项目采购设备、物品及服务等情况进行核查。看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物品、服务采购,是否有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在政府采购预算的规模内实行了政府采购。
8、特殊审查。科研类、规划计划类、政策研究类的还要进行技术路线审查与成果审查,主要是参考国内外有关行业的相关成果,结合项目申报书的要求,针对项目的研究领域和专业方向,对技术路线和研究成果进行核查。
项目工作内容是基础设施类的,还应进行招投标情况审查等。
第三十二条 验收组应进行细致分工,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逐条核实有关验收内容及相关结果,展开广泛的讨论、收集和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独立的、实事求是的、负责任的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完成项目验收报告(附件5)。
第三十三条 项目初步验收申请,项目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60日内提出,项目终审验收申请应在项目全部完成后的30日内提出。
第三十四条 局应在进行初步验收和项目终审验收工作开始前10日内,将验收活动安排通知被验收单位或部门。
第三十五条 跨年度的对外委托合同结束后,除按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题(合同)验收、年度检验外,应作为所在项目整体内容的一部分,纳入项目初步验收或项目终审验收的范围。
第七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或“通过初步验收,上报水利部核验”(专指初步验收项目)、“需要复议”及“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三十七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批准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专题(合同)委托单位、实施阶段及技术路线等;
4、项目成果虚假、空洞或剽窃、抄袭他人的;
5、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6、经费使用和政府采购中存在严重违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的;
7、验收组认为不能通过验收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验收小组和专家意见,由组织验收单位通知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补充。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半年内完成项目整改与补充完善,并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与补充完善的项目,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组织验收单位将项目验收报告及全部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已完项目管理数据库。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可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基础及项目单位信用评价、新增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一条 验收费用原则由项目费用列支。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完成的项目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国家所有。局根据项目情况实行成果共享或推广应用,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据国家保密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中的专项成果和专题研究类成果要按照《综合事业局项目成果管理办法》要求,到局总工办办理成果登记,提交成果简要的文字报告,同时提供电子版一份。总工办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技术档案,将项目成果录入项目库,并据此开展科技成果评审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应按照水利部的要求进行成果鉴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财政部、水利部财政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财政部、水利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综合事业局财政项目验收管理,提高水利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和成果质量,促进项目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水利部《水利部中央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细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行政事业经费安排,用于完成特定的水利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的财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专项业务费、房屋修缮、设备购置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项目验收是指以批复的财政项目预算及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对项目立项、项目工作进度、项目工作内容完成、项目成果、项目资金使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后的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的全面系统的审查和验收。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坚持统一组织、分类实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责明确、程序规范、认真负责的原则,保证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
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在局统一领导下,由局财资处牵头、总工办配合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应按照项目的类型,采取不同的验收组织形式。
财资处负责项目立项及资金方面的检查验收。具体包括项目立项、经费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情况、合同管理情况等方面的审查,配合总工办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成果进行审查,并负责完成财务资料整理归档、完成年度检验报告和项目验收报告,向水利部报送项目年度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
总工办负责业务方面的检查验收,具体包括项目进度、工作质量、工作内容、专项成果及推广应用方面的审查,并负责起草专家验收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完成专题验收报告及相应技术资料的归档。
第六条 项目验收的类型划分为专题(合同)验收、年度检验、初步验收和项目终审验收。
专题(合同)验收主要指对外委托项目(合同)的承担单位按照合同完成委托任务后的验收(包括对资金额度较大,需跨年度执行的对外委托项目中期执行情况的检查);
年度检验是指年度结束后,组织对跨年度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和验收,看是否按进度计划完成任务。
初步验收是指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于项目额度在限额(500万元)以上,应由水利部或财政部组织验收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由局自行组织进行的初步检查验收;
年度检验和初步验收是项目终审验收的基础和条件;
项目终审验收是指项目单位按照预算批复和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已经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后,所进行的最终验收。
第七条 专题验收实行行政验收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验收方式,由专家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年度检验实行行政验收为主的方式,根据需要,可特聘部分专家参加检验。年度检验由检验组出具年度检验意见。
初步验收、项目终审验收实行专家评审验收的方式,由专家组出具验收意见。
第八条 专题(合同)验收、初步验收、项目终审验收,应当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
第九条 验收专家应由财务专家和相关业务专家组成。专家应具备的条件是:
1、具备高级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
2、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被验收项目的专业领域;
3、坚持原则,公平、公正,认真负责;
验收专家组组长由组织验收的单位推荐,过半数专家同意后产生。
第十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参与人员应当回避。
第三章   项目分类与验收权限的划分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工作内容及性质,将项目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别:
1、专项业务类项目,主要包括节水型社会建设,地下水管理,水生态、水资源管理,国际河流管理,资质管理,质量监督、稽查、监管,水利工程永久设备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水土流失监测,技术交流,教育培训、宣传等具有特定工作内容类的项目等。
2、科研类项目,主要包括引进国际先进水利科学技术和设备、科技推广专项、现代水利科技创新等项目。
3、规划计划类项目,是指经批准的有关事业发展的重大专项规划、计划项目,如水利发展规划、水利改革与发展专项规划等。
4、政策研究类项目,主要包括水利发展形势分析、发展战略和对策研究、示范评价、立法前期研究等软课题项目。
5、基础设施类项目,主要包括房屋及大型设备修缮、交通工具、专用设备、办公设备购置等。
第十二条 专题(合同)验收原则上由项目单位组织进行;专项业务类的对外委托专题,资金达到50万元的原则上由局组织进行验收,也可根据情况由局委托项目单位组织验收;规划计划类、政策研究类、以及由项目单位或部门自身承担的专题由局组织进行验收。年度检验、初步验收、项目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终审验收,由局组织进行。预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跨年度项目当年预算不足500万元,但连续计算至项目完成后预算金额大于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由局组织进行初步验收合格后,上报水利部或财政部进行项目终审验收。
第十三条 组织项目验收(包括专题验收、初步验收和项目终审验收)的单位(部门),须在项目验收会召开至少3天前,将需要专家审阅的项目验收资料送达验收专家。
验收专家应对项目的总体执行情况、项目创新点及专项成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提出书面意见。
第四章  专题(合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了专题(合同)工作内容,必须于申请验收日前五天书面向项目委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书(附件1、下同)。随同申请书上报的包括项目成果报告以及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无引进内容项目不需提供)等项目验收资料。
第十五条 一般专题(合同)验收,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局机关的专题(合同)验收必须有财资处、总工办派出的专家参加。局属各单位的专题(合同)验收,财资处、总工办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酌情派人参加。
属于设备购置、培训、印刷等经常性业务合同,验收组成员由本单位技术、财务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3人。
第十六条 专题(合同)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作目标、工作内容是否与合同内容相符;
2、工作质量和成果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3、工作进度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
4、工作创新点及应用推广价值或前景;
5、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专题(合同)验收程序:
1、汇报。项目承担单位以项目合同书及所附经过项目委托单位认可的工作大纲为依据,就有关合同履行情况向专家组汇报。内容包括:项目组织情况、项目进度情况、完成的主要工作内容,项目创新点及其推广应用价值、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
2、答疑。专家组针对项目承担单位汇报的内容,就有关问题进行质疑,由项目承担单位解答。
3、评议并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验收专家组要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充分的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专题(合同)验收报告》(附件3)。验收意见经2/3以上验收组成员同意即可。如其它成员对项目执行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应在验收结论中予以记载。
4、项目验收组织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综合考虑有关因素予以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专家组应对项目成果报告的质量和评价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为保证资金额度较大,需要跨年度执行的对外委托项目的顺利完成,各单位(部门)可视情况,对项目的进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初步成果完成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结果应作为专题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年度检验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在年度终了一个月内,及时对跨年度项目的工作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正式向局申请年度检验。
项目单位上报的年度检验材料要求一式两份,包括验收(检验)申请书、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附件2),有条件的还要附多媒体材料。
第二十一条  跨年度项目中的部分对外委托工作内容,需延续到下一年度继续实施的,在进行年度检验时,必须附有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且经合同签订单位认可的工作进度和质量报告。延续性的工作内容必须在验收(检验)申请书中予以详细说明。
第二十二条 跨年度项目有结余资金的,必须在验收(检验)申请书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申请年度检验时应提供检验备查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报告,供组织检验部门审查。项目单位应对项目检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负责。提供的备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立项及审批文件。包括一上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报告、批准的实施方案、二下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2、实施过程文件与资料。包括管理办法、各种往来文件、会议签报、会议纪要、专家咨询意见、各项审计检查材料等。
3、合同及合同验收文件。包括签订的各类合同和项目工作大纲;各类合同成果验收申请表、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和合同成果验收报告等。
4、项目成果一览表、研究报告及摘要、购置的专用仪器和设备清单、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专项业务类中经常性管理项目如教育培训、资质管理、宣传、质量监督、工程稽查等项目年度检验工作,由局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年度检验组;其他项目,可根据需要邀请部分专家参与年度检验工作。
第二十五条 年度检验主要是对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和实施方案,审查工作质量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实现情况、工作任务的实施情况、外委合同履行情况、预算的执行情况,项目组织管理情况等。
对于延续到以后年度实施的对外委托工作内容,要重点审查并提出具体的意见。
检验组对延续项目的立项和申报下一步预算应提出具体意见。
第二十六条 年度检验结束后,检验组必须向被检验单位或部门出具年度检验报告(见附件4)
第六章  初步验收及项目终审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整理项目资料,对项目预算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书面向局正式申请验收。
项目单位上报的验收材料要求一式两份,包括验收申请书、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含多媒体和文字材料),研究类专项项目还要报送项目成果报告(一式12份)。局财资处商总工办进行初步审查合格后提出验收计划,经主管局领导同意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初步验收与项目终审验收需提交的文件
(一)各类项目均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
1、验收申请书。
2、项目立项上报及审批文件。包括项目申报书、专家评审报告、项目预算草案(“二上”)、批复的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批复(“二下”)文件等相关内容。
3、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文件与资料。包括项目管理办法、各种往来文件、会议签报、会议纪要、专家咨询意见、各项审计检查材料等。
4、合同及合同验收文件。包括签订的各类合同和项目工作大纲;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和对外委托合同成果验收报告等。
5、内部检查材料和有关单位对项目的评价。
(二)除上述文件和资料外,不同类别项目还应根据项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管理类应提供管理成果(成就)一览表、有关媒体影像资料等。应突出说明该年度在管理方面的创新或进步以及取得的绩效。此类项目有对外委托的,必须提供对外委托的有关资料及研究(调研)报告及摘要。
2、科研类应提供科研成果一览表。有创新成果的,应予单独说明,如在国际、国内或行业达到的水平,是否获得专利等。购置的专用仪器和设备清单等相关资料。
3、规划计划类应提供规划计划成果一览表,规划计划报告及摘要,还应单独说明规划计划的采纳使用情况。
4、政策研究类应提供政策研究(调研)报告及摘要,突出说明该研究或报告的创新点及对实践的作用及意义,如被上级机关或社会采纳和应用的,应附相应的证明材料。
项目单位应对提交的项目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初步验收及项目终审验收专家组由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相关部门及特邀专家组成,验收组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十条  初步验收及项目验收的程序包括:
1、由局组织验收专家组。
2、验收组听取项目实施单位关于项目实施情况和实施成果的汇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
3、实施单位答疑。
4、验收组根据项目单位的汇报及现场考察情况、答疑情况,组织讨论并提出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报局。
5、局对验收组意见进行审查认可,并向项目单位反馈验收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初步验收及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1、立项程序审查。按照项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对项目立项程序、项目批复、实施方案调整等文件进行核查。看项目立项程序是否合规,实施方案调整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工作内容验收。将项目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与项目申报书、批准的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工作内容,逐项对照核查,看主要工作内容是否达到了批准的实施方案的深度和要求。
3、项目组织管理水平审查,主要是审查项目参与单位和人员是否同批复的实施方案一致,是否按照阶段性计划实施,有无偏差等。
4、项目总体目标验收。将项目申报书及批准的实施方案中确定的项目总体目标或成果与项目实行后实际达到的总体目标或成果进行核查。看项目总体目标或成果的质量,以及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科研成果还要看其对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管理科学化的意义和作用;政策研究项目的理论创新点和社会经济效益评价性意见等。
5、项目合同管理情况审查。对外委托合同的管理情况,合同履行情况,看对外委托的内容是否达到了对外委托合同工作大纲的要求,对项目合同验收情况进行核查。
6、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查。按照经济内容分类细化预算的要求,将项目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与批复的项目预算逐项对照核查。看是否按照预算使用资金,有无浪费、奢侈现象,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发生等。
7、政府采购情况的审查。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项目采购设备、物品及服务等情况进行核查。看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物品、服务采购,是否有政府采购预算,是否在政府采购预算的规模内实行了政府采购。
8、特殊审查。科研类、规划计划类、政策研究类的还要进行技术路线审查与成果审查,主要是参考国内外有关行业的相关成果,结合项目申报书的要求,针对项目的研究领域和专业方向,对技术路线和研究成果进行核查。
项目工作内容是基础设施类的,还应进行招投标情况审查等。
第三十二条 验收组应进行细致分工,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逐条核实有关验收内容及相关结果,展开广泛的讨论、收集和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独立的、实事求是的、负责任的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完成项目验收报告(附件5)。
第三十三条 项目初步验收申请,项目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60日内提出,项目终审验收申请应在项目全部完成后的30日内提出。
第三十四条 局应在进行初步验收和项目终审验收工作开始前10日内,将验收活动安排通知被验收单位或部门。
第三十五条 跨年度的对外委托合同结束后,除按第三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专题(合同)验收、年度检验外,应作为所在项目整体内容的一部分,纳入项目初步验收或项目终审验收的范围。
第七章   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或“通过初步验收,上报水利部核验”(专指初步验收项目)、“需要复议”及“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三十七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批准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的;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3、未经批准擅自调整项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专题(合同)委托单位、实施阶段及技术路线等;
4、项目成果虚假、空洞或剽窃、抄袭他人的;
5、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6、经费使用和政府采购中存在严重违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的;
7、验收组认为不能通过验收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验收小组和专家意见,由组织验收单位通知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补充。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半年内完成项目整改与补充完善,并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与补充完善的项目,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组织验收单位将项目验收报告及全部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已完项目管理数据库。
第四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可作为项目绩效评价的基础及项目单位信用评价、新增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一条 验收费用原则由项目费用列支。全部或部分利用财政资金完成的项目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国家所有。局根据项目情况实行成果共享或推广应用,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据国家保密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跨年度支出项目中的专项成果和专题研究类成果要按照《综合事业局项目成果管理办法》要求,到局总工办办理成果登记,提交成果简要的文字报告,同时提供电子版一份。总工办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技术档案,将项目成果录入项目库,并据此开展科技成果评审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应按照水利部的要求进行成果鉴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与财政部、水利部财政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财政部、水利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综合事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水利部综合事业局财政项目
验 收(检验)申 请 书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申请验收(检验)地点 :
申请验收(检验)时间 :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起止时间
年    月  至  年   月
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议验收(检验)时间
年  月  日
建议验收(检验)地点
验收(检验)形式
主要工作内容简介
项目完成情况简述
主要创新点或实施效益
资金决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支出类型
上年结转
当年预算
实际支出
年末结余
人工费
物料消耗费
设备费
考察培训费
业务组织费
外部协作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填表说明:
验收(检验)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项目立项上报及审批文件;
2、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文件与资料;
3、成果资料;
4、合同及验收文件;
5、内部检查材料和有关单位对项目的评价;
6、延续性的工作内容在“项目完成情况简述”中予以详细说明。
附件2
水利部综合事业局财政项目
年 度 工 作 总 结 报 告
项 目 编 号 :
项 目 名 称 :
承 担 单 位:
项目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
三、合同管理及履行情况
四、项目完成情况
五、项目实施进度与下一步工作安排
六、取得的主要成果
七、项目实施的社会经济效益
八、资金使用情况
九、建议
填表说明:
1、“项目概况”,要求简要介绍项目批复的工作内容。
2、“项目完成情况”要求说明项目完成的主要内容。有无计划调整、遗留问题等。
附件3
水利部综合事业局财政项目
专题 (合 同) 验 收 报 告
单 项(合 同) 编 号:
单 项(合 同) 名 称:
承 担  单位:
组织验收单位:
验 收  时间:
一、专题(合同)基本情况
单项(合同)名称
合同编码
委托单位
承担单位
合同起止时间
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金额
万元
完成金额
万元
项目是否得到其它计划/基金资助
二、工作目标与工作内容审查
三、工作质量审查
四、工作进度审查
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查
六、主要创新点及应用推广前景或价值
七、专家评审意见
八、验收结论
验收组组长签字:
验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九、专题(合同)验收专家名单
姓名
专业
职称
单位
签字
附件4
水利部综合事业局财政项目
年 度 检 验 报 告
项 目  编号:
项 目  名称:
承 担  单位:
组织检验单位:
检 验  时间: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项目单位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负责人
姓名:
性别:
职务:
电话:
项目类型
1 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 □  2 专项业务项目 □
3 大型修缮 □  4 大型购置 □  5 大型会议 □  6其他 □
项目密级
绝密 □    机密 □    秘密 □    无秘密 □
项目起止时间
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经费
项目总投资金额
万元
其中:
中央财政拨款
万元
项目实际到位金额
万元
其中:
中央财政拨款
万元
项目实际支出金额
万元
其中:
中央财政拨款
万元
项目是否得到其它计划/基金资助
二、项目目标
三、立项核查
四、项目内容完成情况及结转工作内容检查
五、项目进度执行情况检查
六、项目经费使用及结转资金情况检查
七、政府采购情况检查
八、合同管理情况及专项成果验收情况检查
九、招投标情况检查
十、年度检验意见
检验组组长(签字):
检验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十一、项目年度检验成员名单
姓名
专业
职称
单位
签字
附件5
水利部综合事业局财政项目
项 目 验 收 报 告
项 目  编号:
项 目  名称:
承 担  单位:
组织验收单位:
验 收  时间: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编码
项目单位
主管部门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项目负责人
姓名:
性别:
职务:
电话:
项目类型
1 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 □  2 专项业务项目 □
3 大型修缮 □  4 大型购置 □  5 大型会议 □  6其他 □
项目密级
绝密 □    机密 □    秘密 □    无秘密 □
项目起止时间
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经费
项目总投资金额
万元
其中:
中央财政拨款
万元
项目实际到位金额
万元
其中:
中央财政拨款
万元
项目实际支出金额
万元
其中:
中央财政拨款
万元
项目是否得到其它计划/基金资助
二、立项核查
三、项目内容完成情况审查
四、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审查
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查
六、政府采购情况审查
七、合同管理情况审查
八、项目总体目标完成及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九、技术推广、应用情况及前景
十、专家意见
十一、主要验收文件目录
十二、验收结论:
验收组组长签字:
验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十三、验收专家成员名单
姓名
专业
职称
单位
签字
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一、竣工验收释义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按照中央投资规模和承担单位的隶属关系,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分别为竣工验收的组织单位。
二、工作流程
项目初验->提交申请报告->正式验收->发放合格证书
竣工验收工作流程图如下:

三、流程说明
(一)项目初验
项目在竣工后,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适时组织初验。
(二)正式验收申请
1.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在60日内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以“计”字号文转报农业部有关司局申请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3.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了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2)系统整理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进行了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3)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5)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6)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7)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三)正式验收
1、组建竣工验收工作组。验收工作组由组织单位、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验收工作组现场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在充分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3、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并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报表。
4、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报表由验收工作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
南陵县2006年农业血防综合治理项目通过农业部验收2008年9月2日以农业部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王功民为组长的农业血防综合治理项目验收组对南陵县2006年农业综合治理项目进行了验收,并予以通过。
项目验收组一行在省、巿畜牧兽医局、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负责同志和县政府副县长方忠陪同下,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及现场抽查等方式,对南陵县2006年农业综合治理项目建设的5个重疫村所完成的水改旱260亩,挖鱼池60亩,建禽舍2920m2及水禽引种3.0万羽等内容进行了项目验收。项目验收组认为南陵县农业综合治理项目严格按照合同、实施方案和项目管理办法进行建设,实行法人责任制管理,项目资金使用和档案管理较为规范,资料完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项目建设任务,符合农业综合治理项目实施,达到了《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办法》项目验收要求,评审予以通过。
 
9月6日,省血防工作验收小组莅青对该县农业血防项目进行了验收。验收组一行在听取了农业血防项目实施情况汇报,查看了项目档案及财务资料,并抽查了种草养畜、养殖灭螺、改厕、改水、建沼气等实施现场,一致认为该县作为农业部确定的全国两个血防项目试点县之一,在实施农业血防四个突破项目中,领导重视,措施有力,管理规范,使疫区群众突破了传统种植习惯、种植结构、养殖方式和管理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项目在全县血防疫区共挖鱼池3810亩、建沼气池6761口、发展水禽679.28万只、种草39.6万亩、改水3600户、灭螺面积51.71万平方米, 超额完成了农业部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项目实施后,该县血吸虫病疫情显著下降,已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并为农民增收7352.69万元,实现了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的统一,探索出了血吸虫病综合治理的“四个突破”新模式,顺利通过了验收。 动物血防项目通过农业部验收
日前,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高级兽医师朱维琴等一行三人在省市动物血防部门领导的陪同下,通过听取汇报、调阅文件资料、走访部分农户、审核资金帐目的方式,对澧县、津市动物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进行了验收,并对两县该项目的实施给予了高度评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厅(委、局),部直属一级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2]356号),我部对2000年印发的《农业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农财发[2002]19号)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以下简称“财政项目支出”)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财政项目支出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农业部行政司局和部属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实现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的农业项目支出。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本办法适用的财政项目按项目性质分,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按预算方式分,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既包括列入农业部部门预算建议,又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还包括列入农业部部门预算建议,但未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
(一)行政事业类项目,主要包括:
1、专项计划项目,是指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等项目。
2、专项业务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为履行其职能,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的特定支出项目。
3、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4、大型购置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设备购置项目。
5、大型会议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召开的“一类会议”和经国务院批准召开的国际性会议等项目。
6、其他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
(二)其他类项目,主要包括:用于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内容包括项目库管理、预算管理、项目管理、支付管理和监督管理五个方面。
 
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农业部部属单位、中央部(委、办)有关直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向农业部申报项目。
 
农业部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负责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务部门负责当地中央农业财政项目支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的原则。财务司统筹提出项目库建设的原则和要求,统一组织项目库建设。
(二)分级管理的原则。财务司负责管理项目库,综合业务司局和专业司局(以下简称有关业务司局)经财务司同意后可建立和管理行业财政项目支出项目库。
(三)合理排序的原则。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四)滚动开放的原则。项目库实行开放管理,每年都可以增加新的项目。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项目滚动进入下一年度项目库。
 
财务司根据农业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编制农业财政项目的原则和要求,有关业务司局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按要求分别组织农业财政项目申报。
 
财务司组织有关专家对提请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入库和排序建议报主管财务的部长审定。
 
编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项目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提取,非项目库中项目需经主管财务的部长同意后方可编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项目一旦确立,不得随意调整,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财务司根据项目库排序和农业部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下一年度部门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意见。有关业务司局按归口管理职责、程序提出行政事业类和其他类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框架和重点项目的初步意见报送财务司。部有关直属单位将其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初步意见报送财务司。
 
财务司依据预算编制原则,综合平衡后提出财政项目支出预算建议并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经部常务会审定后报送财政部。
 
财务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提出财政项目支出分配建议,报部领导审批同意后分别向有关单位下达控制数。
 
有关业务司局商财务司编制行政事业类和其他类项目支出预算草案,按归口管理职责和程序报主管部长审查后报送财务司。部有关直属单位编制其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草案,报送财务司。
 
财务司审核、汇总财政项目支出预算草案,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经部常务会审定后报送财政部。
 
财政部预算批复后,财务司批复项目支出预算。文件抄送财政部、审计署农林水审计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未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由农业部提出预算建议报财政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有关业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类和其他类项目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工作。部有关直属单位负责其行政事业类项目的实施。财务司会同有关单位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部常务会通过的预算建议,有关业务司局负责细化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类和其他类项目,提出项目年度立项指南,报财务司汇总后,以部办公厅文件下发。部有关直属单位细化其行政事业类项目实施方案报送财务司。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行政事业类和其他类项目立项指南的要求,提交立项报告和可行性报告,以财(计财)字号文件分别报送财务司和有关业务司局。
 
在编制预算草案前,有关业务司局完成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类和其他类项目资格审查、评审,并提出财政项目支出的安排建议报送财务司审查。部有关直属单位提出其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安排建议报送财务司。
 
财务司预算批复的项目由有关业务司局和财务司根据项目支出预算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可以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仪器等,要按照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开、公平、透明的方式实施。
 
未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按农业部、财政部的规定管理。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纳入农业部部门预算的财政项目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办理项目经费支付的相关工作。
 
项目申报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财务司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和项目合同向财务司报送季度或年度用款计划。
 
财务司审核、汇总项目申报单位的用款计划后,报送财政部。列入授权支付的财政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签发支付令。列入直接支付的财政项目支出由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报送的支付申请签发支付指令。
 
有关业务司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报财务司审批后使用。项目管理费只在部本级报账,不办理转拨。
 
未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支出,由财政部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有关业务司局和财务司负责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项目申报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一经确定,不涉密的内容分期分批在中国农业信息网上公布,项目执行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申报单位负责向有关业务司局和财务司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并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决算。
 
有关业务司局和财务司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专家按照项目合同书进行抽查。项目结束后,项目申报单位要及时总结,并根据项目管理要求,向有关业务司局和财务司提出验收申请。
 
有关业务司局会同财务司组织验收,也可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组织验收。对项目单位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两年内项目申报资格,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项目申报单位要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档案。主要包括对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结果及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等实行专门登记、保存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注意充分发挥财政支出项目的长期效益,促进项目滚动发展。
 
未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支出,由财政部、农业部会同地方财政和农业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农业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农财发(2000)19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0日 (中央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林厅
关于转发财政部  农业部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农林(农业)局:
为加强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国家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制定并下发了《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7]434号),对农村沼气国债项目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现将《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各地要加强部门协作,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七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农村沼气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下同)的农村沼气项目,包括农村户用沼气项目、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类型的沼气工程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和实施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的机构,不包括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预算管理,依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农村沼气项目预算。其中:中央本级项目预算,下达中央单位;补助地方项目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农业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预算文件后,应商同级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审核和下达预算。
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农村沼气项目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暂缓或停止下达预算:
(一)没有落实到具体项目或项目实施方案未批复的;
(二)需要地方财政部门财力配套,地方财政部门未出具意见的;
(三)需要地方财政部门承诺有关事项,地方财政部门没有承诺的;
(四)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对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地方农村沼气项目的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要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 沼气灶具及配件、检测设备、进出料设备、主要建材的采购由项目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并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其中,沼气灶具及配件由国家统一组织招标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招标结果实施集中采购;主要建材需实施集中采购的,由项目县根据农户意愿,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沼气灶具及配件、主要建材的品名、数量、采购价格、技术规格、质量及售后服务等有关合同内容应以简便透明的方式向农户(含农场职工,下同)公示?接受农户监督,保障农户权益。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就项目申报规模、配套资金规模以及资金使用和管理等进行沟通和衔接,确保农村沼气项目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 农村户用沼气项目中,凡农户自筹资金均由农户自主安排用于项目建设,严禁强迫农户上缴自筹资金或将自筹资金纳入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 农村户用沼气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沼气灶具及配件、主要建材的购置、技术工人的工资、对农户的直接补贴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费用等。
第十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安排使用,专款专用,各地区、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滞留、挪用。
严禁各地区、各单位虚报或重复申报项目户数、未按国家规定标准补助农户等。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工作,对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单独核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现金支出管理,除支付技术工人的工资、差旅费等费用和对农户的直接补贴可以现金结算外,沼气灶具及配件、检测设备、进出料设备、主要建材采购等其他支出都应按相关规定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要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标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严禁从农民自筹资金中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八条 农村沼气项目如有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分清责任。因项目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其他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
第十九条  按照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户用沼气池和需要农户使用的沼气灶具及配件等,产权归属农户,建设单位作待核销处理,待核销包括“沼气灶具及配件购置费”、“进出料设备购置费”、“建材购置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报废工程损失”、“技术工人工资”、“对农户的直接补贴”等,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大中型沼气工程等建设,产权归属本单位法人或农村集体组织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归属其他单位法人或农村集体组织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
第二十条 有关单位应按照供货进度、采购合同、建设单位的验收清单以及相关原始凭证,据实结算沼气灶具及配件、检测设备、进出料设备、主要建材等采购合同款。由项目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实施集中采购所需支付的货款,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1〕21号)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离。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在支付工程款时,应先查验项目农户的建成资产签收清单,并按结算金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且交付使用一年后再结清。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集中采购的沼气灶具及配件、主要建材、检测设备、进出料设备等,应附有建设单位的验收清单以及项目农户的建成资产签收清单。
第二十三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完工,其费用不得从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中支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对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出检查结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并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和农业部。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项目户数;
(二)补助农户标准;
(三)沼气灶具及配件、检测设备、进出料设备、主要建材等的采购合同价、款;
(四)建设单位管理费;
(五)待核销基建支出;
(六)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情况;
(七)财务处理事项;
(八)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停止对项目单位所在地区的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对有关人员要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解释。
关于印发和县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有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和县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和县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补助资金一览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和县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省农委《关于安徽省宿松县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等15 个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皖农字〔2010〕21 号)精神,按照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和县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初步设计》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概况
为有效控制血吸虫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动物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国家决定在重疫区村实施血吸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和县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农业部于2006 年批准立项,2009 年10 月省农委组织专家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了论证,2010 年1 月省农委对项目初步设计予以批复。项目建成后,将对重疫区全面突破传统种植习惯、养殖习惯、生活习惯以及管理方式起到示范和引导作用,并可改善实验室化验条件,提高血吸虫病检测能力,有效地预防和减少血吸虫病的发生,促进农民增收和畜牧业的稳定发展。
二、项目实施地点
和县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经批准,在全县4 个镇4个村(社区)实施,即乌江镇光荣村、历阳镇金河社区、姥桥镇东江村、白桥镇陈桥洲村。
实验室项目地点在和县南大街245 号,即和县畜牧兽医局综合办公楼内。
三、项目实施时间和步骤
2010 年月2 月—4 月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召开项目启动会议。
2010 年4 月—12 月,项目实施阶段。
2011 年1 月,项目镇自查、总结。
2011 年2 月,县项目领导组组织验收。
2011 年3 月,申请省血防项目主管部门验收。
四、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
(一)水改旱。
1、总面积600 亩。
涉及到3 个镇的3 个村(社区)共6 个自然村,分别为:乌江镇光荣村北角自然村面积100 亩;历阳镇金河社区洲东自然村面积280 亩;姥桥镇东江村舒村自然村50 亩,大余自然村50 亩,小庄自然村50 亩,大庄自然村70 亩。
2、工程质量要求。
(1)选择项目初步设计已确定的有螺地带的水田进行改造,确保标准建设田块内雨季能及时排空水,无积水。
(2)确保田块达到设计书规定,不得减少面积。
(3)各级排水沟开挖土方就近回填大田区内,排水沟数量、大小按初步设计书的规定布局施工。
(4)项目区内禁止种植水生农作物,仅种植旱地农作物。
(二)养鱼灭螺。
1、总面积30 亩。
涉及到历阳镇金河社区严村自然村。
2、工程质量要求。
(1)选择项目初步设计已确定的低洼有螺地带,按标准鱼塘设计,保证体积、面积符合标准。
(2)开挖鱼塘深2.5 米,堤顶宽1 米,高于地面0.5 米,堤边坡度为1:1,碾压夯实。
(3)进水口设置拦螺网一道。
(三)家畜圈养。
1、总牛数179 头,总羊数151 头。
涉及到4 个镇的4 个村共43 个自然村,分别为:乌江镇光荣村河口牛4 头、北铁牛6 头、杨湾牛5 头、新桥牛8 头、东埂牛2 头、杨巷牛10 头、叶家牛4 头、北角牛6 头、新沟牛6头、南角牛5 头、斗山余牛4 头;历阳镇金河社区洲东牛2 头,洲西牛2 头,孙圩牛4 头,河沿牛3 头,鱼花牛8 头,双桥羊4头,严村牛5 头、羊5 头,冯冬牛11 头、羊5 头,天河牛3 头,范桥牛6 头,佘苍牛1 头、羊12 头;白桥镇陈桥洲村小赵牛5头、张家湾牛6 头、北埂羊12 头、中路羊11 头、马拐羊14 头、马滩羊10 头、杨庄羊5 头、东南埂羊7 头、张湾羊5 头、西南埂羊8 头、新埂羊17 头;姥桥镇东江村仇村牛5 头,范村牛2头,曹十八牛13 头、羊36 头,耿村牛2 头,马村牛2 头,舒村牛5 头,易陈牛4,大余牛13 头,小庄牛2 头,大庄牛6 头。
2、工程质量要求。
(1)牛舍为单层砖混结构,坡屋顶,瓦顶,地面硬化,基础采用天然地基浅基础,抗风、抗雪压。在保证结构安全的情况下,尽量降低成本,节约投资。
(2)羊舍为单层砖混结构,坡屋顶,瓦顶,地面硬化,基础采用天然地基浅基础,抗风、抗雪压。
(四)购置实验室仪器。
购置实验室仪器等设备49 台(套),见《安徽省和县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表》。
五、项目投资
国家专项投资116 万元,县级配套23 万元,其中土建工程71.97 万元:水改旱40.45 万元,647.16 元/亩;开挖鱼塘10.79万元,3596.6 元/亩;牛圈养15.81 万元,883.24 元/头;羊圈养 4.92 万元,325.82 元/头;实验室仪器设备55.53 万元由县畜牧兽医局按照农业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组织招标,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理等费用6.25 万元;不可预见费用5.25 万元。
六、项目管理
(一)项目实施成立组织。
县政府成立和县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建设工作领导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 县农委主要负责人和县政府办分工负责人为副组长,县农委、财政局、卫生局、发改委、审计局、监察局和血吸虫疫区镇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项目资金监管,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畜牧兽医局。县农委成立项目建设工作指导组和项目建设工作专家组,负责对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和技术指导。
项目镇政府成立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镇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镇有关单位和项目村负责人为成员。
(二)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县政府与项目镇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项目镇工作目标任务。镇与村签订合同,层层落实项目实施责任。
(三)项目施工实行“四制”。
项目施工实行法人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四)项目实行公示制度。
项目镇要在项目实施地点将项目建设的村、农户、建设内容、资金补助标准等进行公示。
(五)项目严格资金管理。
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六)项目资金拨付办法。
项目责任书和合同签订后,项目镇提出申请,预拨20%工程款;工程量完工50%时,再拨付30%工程款;工程全部完工,再拨付20%工程款,余下的30%工程款待县级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七)规范资料收集及保管。
所有涉及到项目资料要及时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包括文件、方案、合同、图片、总结及影像资料等,须包括开工前、建设中、建成后的照片及公示内容照片。
七、项目验收
项目实施结束后,项目镇向县项目实施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县项目领导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项目办公室申请省级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