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立平3:转型社会学——发展趋势与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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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社会结构变迁:问题与解释范式
研究社会结构的目的并不在于仅仅描述社会结构的图景,而在于揭示一个社会中拥有不同地位的人群的构成及其组合关系,揭示这种构成及组合关系对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际遇的影响。然而,按照不同的理论范式和框架揭示的图景是不一样的。这说明,特定范式或理论框架揭示出的图景的解释作用是不同的。
若干年前,笔者曾经指出,在定型化过程中,一种我称之为断裂社会的结构在开始形成。对于断裂社会这个概念,我也曾经在下述几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过。第一,在社会等级与分层结构上是指一部分人被甩到社会结构之外,而且在不同的阶层和群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整合机制。第二,在地区之间,断裂社会表现为城乡之间的断裂。城乡之间的断裂既有社会结构的含义,也有区域之间的含义。第三,社会的断裂会表现在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许多层面。但是,在更可以直接把握的意义上,我们可将断裂社会看作是一种存在主要断裂带的社会。在《社会冲突的功能》一书中,科塞引用了罗斯的一段话:“每一种冲突都阻碍着社会中的其他冲突……只有当分裂线重合的时候除外;在分裂线重合的情况下,这些冲突是互相加强的……社会中那些不同的对立就像不同的波浪拍打着湖的对岸,如果一个浪的波峰与其他浪的波谷相遇的时候,它们就互相抵消;但是如果波峰与波峰相遇,波谷与波谷相遇的时候,它们就互相加强……因此,一个沿多种对立方向发展的社会可能比仅沿一个方向发展的社会被暴力分裂或肢解的危险要小。因为每一新的分裂造成狭窄的交叉裂缝,使得人们可以说社会被内部冲突联系在一起。”这里一个核心的问题,是在矛盾和冲突中是否存在一条“主要断裂带”。由此可以说,断裂社会就是存在主要断裂带的社会。而这条主要断裂带就是贫富差距。目前中国社会所面临的种种分歧和对立,有相当一部分就是沿着这条主要断裂带展开的。
但到目前为止,究竟何种范式更适合对转型期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进行分析,仍然是见仁见智。李春玲曾将中国社会学界关于社会结构变迁的主要理论模式概括为如下四种:第一种,是孙立平提出的“断裂社会”观点,认为目前的分化已走向两极分化。第二种是陆学艺等人提出的“中产化现代社会”,认定趋向于中产化的现代化社会结构正在出现。第三种是李路路的“结构化”论点,认为边界日益分明的阶级阶层结构已然形成。第四种是李强、李培林的“碎片化”观点,强调分化的多元特征而阶级阶层结构难以形成。如果进一步归纳,又可以概括为“结构化”和“碎片化”两种不同的假定。前一种观点认为,目前的阶层分化正在形成固定化的、有持续影响力的、界线分明的阶级阶层结构。后一种观点则认为,目前的分化是多维度的、分散性的,具有一致利益认同的阶级阶层未必会出现。李春玲自己认为,当前社会经济分化的主流态势是多层分化的结构化趋势,即在分化形态上表现为多层分化,在分化的趋势特征上表现为结构化。
实际上,当笼统地使用某种模式来分析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时候,会产生一种危险,即很容易给人们一个错误的印象:不同阶层变化或再形成的速率是一致的。尽管这样的观点没有人正式地宣称过,但却往往是很多研究中似乎不言自明的假设。因为在绝大多数有关分层化的研究中,几乎都没有对不同阶层阶层化的速率进行区别。但实际上,近些年来中国不同社会阶层的阶层化速度和程度是有明显区别的,而这种区别对整个社会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正是因为不同社会阶层发育程度的不同,才会导致社会利益结构的严重失衡,这尤其表现在劳工权益被侵犯上。近些年来,我国劳工权益受侵犯的现象相当普遍,而劳动争议案件却相对较少。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劳工的维权意识淡漠,特别是缺少维护自己权益的必要手段。有学者认为,中国工人的抗争并不表明他们是有组织的劳工力量。大多数中国工人的集体行为都是自发产生的,因为他们的多数行动是没有组织的,也没有自己的领袖。在今天的中国,官方渠道外的劳工动员仍然是难以想象的事情。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笔者曾将目前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总体图景概括为上层阶级化、下层碎片化。这样的演变趋势对不同阶层的行为会有重要影响。
面对结构化的分层实体,又会涉及阶级、分层和利益群体三种不同的分析模式。应当说,前些年占主导地位的是在社会学中居主流地位的分层模式。但在最近几年中,似乎存在一种从分层模式向阶级模式转变的趋势。阶级的模式与分层的模式有着重要的差别。首先,阶级表明的是一种以资源占有关系为基础的结构位置。如资产阶级可以理解为对经济资本的占有,中产阶级可以理解为对人力资本的占有。而分层模式依据的是结果而不是群体的结构性位置。同样的50元,是工人得到的工资还是资本家的经营利润,在分层模式那里是没有区别的,而在阶级模式那里,区别是根本性的。其次,阶级是一种关系性概念,即在相互之间的关系中体现各自的特征。如正是在相对资本家的关系中,才能更充分体现工人的特征,反过来,也正是在相对于工人的关系中,资本家的特征才能更充分地体现出来。而不同阶级之间的某种实质性关系,如剥削,也只有在不同阶级的关系中才能发现和得到解释。第三,阶级是某种程度的共同利益的承载者。通常我们可以说某个阶级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是与上述结构性位置有逻辑性联系的,而“层”很少有与上述结构性位置相联系的共同利益。“层”即使有某种相同或相似的利益,一般也不是在上述相对关系中凸现的。第四,阶级的内部是相对同质性的,也就是说,分化不能太大,而且内部要存在一定程度的整合和自我认同,后者为阶级意识。而“层”不必然涉及整合和认同的问题。第五,阶级可以是行动的主体,而“层”基本不会成为行动的主体。所以人们通常会说阶级在行动,而不会说阶层在行动。阶级行动有两种方式:一是整个阶级的行动,二是有阶级背景的利益群体的行动。但利益群体不一定与阶级相联系,如城市中的拆迁户,就可能包含不同阶级或阶层的成员。
如前所述,在社会转型研究中一直存在一种自觉的努力,就是不断与古典社会学进行对话。而阶级研究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是马克思理论传统在今天的延伸。在沈原先生的研究中,就表现出这样一种明确的努力。他的研究实际上是在呼唤,将阶级研究带回到社会转型分析中来;将工人阶级研究带回到阶级分析中来;将工作场所和工厂政体带回到工人阶级研究中。李静君则对中国工人阶级的转型政治进行了系统的描述。她将中国城市“工人阶级转型”分为三种模式:(1)流动农民工的形成;(2)社会主义工人的再造;(3)下岗工人的消解(unmaking)。她的分析表明,工人阶级转型的三种模式随着国家治理、地方政治经济、工厂政体和工人团体的不同聚合而不同。与劳工研究新学派强调生产领域以外的因素的趋势不同,李静君强调,车间组织或工厂政体仍然是值得认真考察的重大理论要素。
还应当指出的是,利益群体的模式应在中国引起更多的重视。但遗憾的是,目前关于利益群体的研究还相当有限。若干年前,李强教授曾经按照与改革的关系,将当时的中国社会划分成四个利益群体。利益群体的分析模式之所以应当引起重视,至少有以下几点原因:一是从一般的意义上说,利益群体是更现实的行动主体。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很少直接看到阶级或阶层在行动,人们看到的现实行动者主要是利益群体。二是在特殊的意义上说,社会转型时期恰恰是利益关系调整最剧烈的时期,现实社会中的许多矛盾与冲突,大多与利益关系调整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而且,从现代社会的特点来看,随着集体消费在现代社会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围绕集体消费发生的矛盾和冲突会越来越多,利益群体这个行动主体的地位也就会越来越重要。而且,我们可以看到,利益群体的研究将会越来越多地与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的研究联系起来。
六 未尽的话题:从结构变迁到社会解释
社会结构的变迁是社会转型过程中核心性的变迁过程,这样的一种变迁过程会对整个经济社会生活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因此,应当延长社会结构解释链条,将社会结构的视角带入到其他的理论框架中,这样既可以强化诸如社会结构这样的社会学核心概念的解释力度,也有利于深化对其他社会现象的理解。
这里,我们暂且以国家/社会关系为例对此问题进行一个简单的讨论。将社会结构的因素加入国家/社会关系中去,导致的一个结果是我们得以用一种更为复杂的眼光来看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人们最经常使用的是“国家—社会”两分法的概念,我们都知道这个框架主要是黑格尔的遗产。在传统的国家理论中,人们更加强调的是国家的“代表性”,即将国家看作是某些利益集团或其联盟的代表,最简单化的表述即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代表。因此,国家的决策,不过是统治阶级利益的表达。但近些年来一些重要的研究表明,国家具有明显的自主性(autonomy)。曼(Michael Mann)对英国的研究表明,国家是有自己的利益的。在这种新的理论框架中,必须重视国家本身的属性:国家是一个有着自己独立利益的实体;国家的目标并不能等同于社会中某个群体的目标,它还有自己独立的目标;国家可以作为一个自主的行动者(actor)存在;国家与统治阶级的利益既有一致的一面,也有矛盾的一面。特别是在社会发生危机,国家与统治阶级同时受到威胁的时候,两者矛盾的一面就会表现得更为突出。矛盾的根源在于两者抽取资源的对象往往是同一个。
但如果我们将社会结构的视角引入国家/社会关系,其图景就会大为改观。在社会结构的视角之下,社会不再是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来与国家相对应,如果再考虑到国家本身也可能不再是一个有机整体的话,这时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就不再是两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的关系,更现实的情景可能是,两者中的不同因素互相之间构成某种相对稳定的关系。虽然这种关系依然可以在国家/社会关系的框架中来进行分析,但实际的情形要更为复杂。
以房地产热为例。在近些年来的房地产热中,获利最大的无疑是房地产商和地方政府,而遭受损失最大的则是中产阶层,在社会中受到广泛关注的所谓“房奴”,指的主要是这部分人。而无论是中产阶层还是房地产商,在国家/社会的框架中,无疑都是属于社会的范畴,不过房地产商是社会中最有组织的,所谓“市民社会”发育得最好的那部分,而中产阶层则是“市民社会”发育得不好,组织化程度也很低的部分。在推动房地产热的力量中,房地产商和地方政府甚至一部分学者的联盟,无疑是最重要的力量。而这个联盟,按国家/社会的框架来看,又恰恰超越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边界。在房地产的调控中,主角无疑是更加关注房地产热的社会与政治后果的中央政府,而极力抵制调控的又是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推动房地产热的联盟,有时甚至包括了中央政府中某些利益相关的部门,可见,房地产调控博弈中的力量组合,也不是国家/社会的框架所能涵盖的。相反,在房地产调控中,作为住房消费者的中产阶层和其他社会群体,基本是站在中央政府一边。因此,房地产热及其调控所展示的,是一种远远超越国家/社会框架的力量组合。
由此可见,将社会结构的因素纳入到国家/社会关系分析中来,直接深化了人们对国家和社会以及两者之间复杂图景的认识。
葛兰西和查特吉曾用精英和底层(subaltern)两个概念对社会中不同的部分进行区分。在葛兰西那里,“底层”往往被作为产业无产者的代名词,同时也指前资本主义社会结构中的从属阶级。而在前一种含义上,统治阶级把市民社会的文化和意识形态制度转化为整个社会的领导权,从而实现对底层的支配。而查特吉更进一步发现了通常会为学者所忽视的存在于底层社会中的政治场域或政治社会。属于底层的独特的政治场域的发现,否定了在底层中不存在政治活动的说法,只是他们的政治活动方式与精英不同。查特吉将政治社会的特征归结为以下四个:第一,政治社会中许多针对政府提出诉求的动员行为,都是建筑在违反法律的前提上的;第二,即便在国家之前,他们以违反法律者的姿态出现,但仍然要求享有政府福利的“权利”;第三,即使他们要求享有政府福利功能的权利,这种权利也是集体式的权利,不是以个别公民为代表,而是以社群的名义;第四,对国家单位和非政府组织来说,这些人们并非属于法律建构之公民社会内的公民主体,而只是应该获得福利的人口群体。
而国家本身也并不是铁板一块。刘雅灵关于温州私营经济发展的研究就表明,在当时私营经济发展的宏观环境还很不好的情况下,温州的私营经济能够迅速发展起来,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张力。这种张力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财政体制改革以及由此形成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与经济增长的直接挂钩。在这样一种背景下,地方政府往往成为私营企业或乡镇企业的保护者。
将社会结构的视角引入国家/社会关系分析,只不过是一个例证。实际上,社会结构的解释链条可以延伸到许多重要的社会生活领域,甚至可以延伸到对社会现象之外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现象的解释。这个问题不是本文要讨论的,在这里我们要表明的是社会结构在转型研究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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