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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卫生局干部交流轮岗工作暂行办法

访问量:500  卫生局  2007年9月27日  

为进一步深化卫生系统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进干部交流工作制度化,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激发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结合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干部轮流上岗的原则(一)干部交流轮岗要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领导班子调整以及贯彻党委《关于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相结合。(二)干部交流轮岗要坚持使用与培养、合理流动与相对稳定相结合。(三)干部交流轮岗要有领导、有计划、有步骤、分批进行,同一单位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进行交流,干部交流每次一般不超过领导班子成员的1/3。(四)干部交流轮岗要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职数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职数配备。第二条、干部交流轮岗的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卫生局所属单位党政、正、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交流轮岗的对象、条件(一)在交流轮岗范围内担任党、政职务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交流。1、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在同一职位任职10年以上,一般应进行交流轮岗;卫生局所属单位行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两届的,应进行交流轮岗。2、按规定需要回避的干部,回避交流不受任职时间的限制,拟通过交流增加岗位锻炼、丰富工作经验的干部,交流不受任职时间的限制。因工作需要、领导班子调整、发挥干部特长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领导干部,不受任职时间的限制。3、根据实际需要,也可适当延长或缩短交流年限。(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进行交流轮岗。1、已近退休年龄,必须轮岗交流的,可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工作调整。2、因健康原因影响正常工作的。3、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4、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轮岗的。第四条、干部交流轮岗的形式干部交流轮岗采取纵向交流与横向交流相结合,有计划的在卫生系统单位之间进行。第五条、干部交流轮岗的实施干部交流轮岗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结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乡村卫生机构改革,领导班子调整、届中考察、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每年政工科提出符合交流条件的领导干部名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局党委研究确定领导干部交流意向,政工科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第六条、干部交流轮岗纪律(一)干部交流轮岗必须按照组织程序进行,党委集体研究确定交流轮岗对象,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指定交流轮岗对象。(二)干部接到交流轮岗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自组织决定起一个月内)到新工作岗位报到。干部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轮岗决定的,就地免职。(三)对不执行上级派遣、调出干部决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执行。(四)交流轮岗的干部在第一任期内,不实行竞争上岗。(五)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应任满一届。(六)在干部交流轮岗前,各单位领导和上级组织部门须与本人谈话,做好思想工作。(七)切实帮助被交流轮岗的干部解决合理的实际困难。(八)对交流的干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离任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