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氏春秋》卷一 连载之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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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氏春秋》卷一 连载之十九2010-6-29 8:00:01     来源:半月谈

【前言】

“墨者之法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在《去私》中大胆记载了这个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事例。腹黄享之子杀人,腹黄享作为父亲和执法者,是执法呢,还是徇私枉法呢?这时,连秦国的最高统治者秦惠王也以照顾大臣腹黄享为由,出面保释,但并未阻止腹黄享按法律处死杀了人的儿子,读来真是大快人心!

有文章评论道:“子,人之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义”,腹黄享可谓最无私的执法官了(注:(黄享),读“吞”,黄色,见《广韵》。见《中华字海》1669页。)

《吕氏春秋》卷一  孟春纪第一
去私(连载之十九)

【原文】

墨者有钜子腹<黄享>,居秦,其子杀人,秦惠王曰:“先生之年长矣,非有他子也,寡人已令吏弗诛矣,先生之以此听寡人也。”腹<黄享>对曰:“墨者之法曰:‘杀人者死,伤人者刑。’此所以禁杀伤人也。夫禁杀伤人者,天下之大义也。王虽为之赐,而令吏弗诛,腹<黄享>不可不行墨子之法。”不许惠王,而遂杀之。子,人之所私也。忍所私以行大义,钜子可谓公矣。

【译文】

墨家有个太师腹<黄享>住在秦国,他的儿子杀了人。秦惠王对腹<黄享>说:“先生您的年纪已经很大了,又没有别的儿子,我已经下令给司法官不杀他了。希望先生您在这件事上听从我的话吧。”腹<黄享>回答说:“墨家的法律规定,‘杀人者处死,伤人者受刑。’这样做为的是严禁杀人、伤人。严禁杀人、伤人,这是天下的大理。大王您虽然赐给我恩惠,命令司法官不杀我的儿子,但是我腹<黄享>却不可不执行墨家的法律。”腹<黄享>没有应允惠王,最终杀了自己的儿子。儿子是人们所偏爱的,墨家大师腹<黄享>忍心杀掉自己心爱的儿子去遵行天下大理,可算得上公正无私了。

【即时通会员如是说】

二千多年前就有了“墨家的法治”思想;面对现今社会法治环境的污七糟八,想到老祖先的法制思想,法学理念,我们都该扪心有愧!在稳步推进“民主法制,民主法治”建设的当代中国,该秉承什么样的中华优良传统?——夏夏风

这就是实实在在依法治国!现代法制的理念:怎么样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私欲的这一天性本领;使人们的私欲既不损害社会公益,又能够保障人们的私利。——王怡菲

文明社会的法制,一定是民主的结晶,全方位的“三全其美”。善于总理古今中外的先念;并具体地应用于社会实践.这可能就是现代社会民主文明的科学性!即:讲究理论实施的具体程序化,法律制度化,条文细致性! ——圆兰子

去私心,还是慎独。一人独处,君子与小人之别在于,君子坦荡,坦荡而无私,无私则事慎;小人灰灰,灰灰则念妄,念妄而狂纵。因此,不仅在群聚的时候,而且在独处的时候,都要怀着诚实之心去面对和处理一切事情。——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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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以自知之明的心境待人待事待物,才能真正成为一个心底无私的人。——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