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级文明单位复习资料3-商丘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6 00:46:25
商丘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调动各单位创建文明单位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创建质量和整体水平,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参照外地经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建设必须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的方针,努力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为商丘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
 第三条    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实践中的伟大创造,是把两个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各级各单位都要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作为推动各项工作开展的有力措施,纳入议事日程,列入目标管理,加强领导,制订规划,狠抓落实,抓出成效。。
 第四条   文明单位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只有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取得优异成绩,做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单位,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和群众认可,才能命名为文明单位。
第五条   文明单位评选范围。本市境内经济独立核算,能独立开展社会活动,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学校、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驻商部队、驻军单位等均在创建文明单位之列。
第六条   文明单位由当地党委、政府命名。
第二章 文明单位的标准
第七条  文明单位标准分四种类别,即文明单位标准,文明乡镇标准,文明村标准,文明系统标准。 
 第八条  文明单位标准
 1、领导班子坚强。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两个文明一起抓。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务实高效、勤政廉政,勇于创新,团结协作,做出表率,群众满意率高。成立创建活动领导组,把文明单位建设列入议事日程,创建规划具体,目标明确,创建机构、人员、经费落实。
2、思想教育深入。深入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理想、信念、政策法纪教育,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大力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族美德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针对性,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有明显提高。
3、业务实绩突出。圆满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和责任目标,主要业务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无违反计划生育现象。综合治理工作先进,无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各种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无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积极发展公益事业,注重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两个文明建设成交显著,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4、管理制度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行之有效。窗口单位文明服务、规范化服务、承诺服务落实,文明用语公开,积极推广普通话。坚持挂牌服务,持证上岗。内部管理规范。
5、创建活动落实。坚持开展文明科(股)室、文明车间、文明班组、文明家庭、文明职工评选活动,并取得明显效果。军民、警民等各种形式的共建精神文明活动扎实深入。积极参与当地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社区(小区)、文明街道、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经常开展演讲、读书比赛和各种文体活动,系统内文明单位比率逐年提高。创建活动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6、环境整洁优美。坚持卫生检查评比制度,奖优罚劣。不断加强硬件建设,硬化、绿化、美化、亮化到位,办公条件逐年改善。办公秩序良好,各种物品摆放整齐。家属区规划合理,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乱挂、乱画现象。有一定规模的图书室、阅览室,并能发挥作用。门前“三包”落实,对出租门面房有严格管理制度。重视环境保护,“三废”达标排放。
 第九条  文明乡镇标准
1、班子建设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团结协作,务实高效,勤政廉政,联系群众,整体形象好,群众满意率高。近年来,班子建设曾获县级以上荣誉称号。
2、规划管理好。重视村镇规划和建设,有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各种设施全局合理有序,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和挤占道路、耕地现象。乡镇至行政村主干道路硬化、绿化好,村名标识明显。乡镇政府所在地道路硬化、绿化好,下水、路灯、道路地名标志齐全配套。有环卫保洁队伍。乡镇企业清洁生产,“三废”达标排放。无违法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项目,无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在全市有较高知名度。
3、创建活动好。创建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实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创建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人员落实,经费到位。文明村、文明农户、五好家庭、好公婆、好媳妇、好妯娌等评选活动开展经常,扎实深入,行政村参评率达100%,户参评率达90%以上,县级文明村达60%以上。创建活动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4、科教普及好。积极实施科教兴商战略。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大力发展科技教育事业,普通九年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达标。适龄儿童入学率达100%,40岁以下青壮年基本无文盲。建有乡镇文化站和广播电视站,配有一定数量的活动器材,村村通广播电视。“万村书架工程”活动成效显著,村村建有图书室。积极普及推广科学技术知识。乡镇卫生院达到“一无三配套”(无危房,人员、设备、房屋三配套)标准。敬老院达到上级规定标准。
5、经济效益好。农业结构调整好,效益明显。工农业总产值、人均纯收入、上次税金在全市位居前列。农民收入逐年增长。乡镇企业发展迅速,产品质量高,信誉好。农民负担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6、社会秩序好,普法教育工作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先进。无重大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无非法宗教活动,无重大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无“三乱”(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干群关系融洽,民族团结,政务公开,依法推进村民自治。
7、社会风气好。村民议事会、红白理事会、妇女禁赌协会作用发挥好。无乱建寺庙,无黄赌毒,无婚丧事大操大办现象。大力倡导移风易俗,积极推进殡葬改革。村规民约行之有效。
8、计划生育好。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包括人口自然增长率、计划生育率、出生统计符合率、综合节育率等。
第十条  文明村标准
1、领导班子团结。两委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廉政为民,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的凝聚力。重视精神文明建设,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能带领群众发展经济奔小康。
2、经济逐年发展。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壮大,农民收入逐年增加。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产业结构等到有效调整。村办企业信誉高,效益好,“三废”达标排放。两个文明建设成效显著。各项经济指标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
3、创建活动经常。坚持开展文明村、文明农户创建活动和好公婆、好媳妇、好妯娌评选活动,定期评比、表彰。群众积极性高,户参评率达100%。三级联创活动开展经常。各种创建活动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4、重视科教事业。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小学校舍达标。建有村级图书室、活动室,有一定数量的农用科技和种植、养殖、加工方面的图书。积极组织农民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推广实用技术成效明显。
5、村容村貌整治。村民住宅规划合理,无乱占耕地现象。主要道路绿化到位。村民饮水卫生,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80%以上。秸杆柴草固定堆放。基本实现家畜家禽圈养、笼养。
6、社会治安稳定。重视普法教育,干部群众法制观念强。近年来,无违法现象发生,无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无治安和刑事案件,群众有安全感。
7、计生政策落实。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坚持晚婚晚育和一胎上环、二胎结扎,无计划外生育。人口自然增长率、计划生育率、综合节育率等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指标以内。
8、村风民风良好。村规民约行之有效,农民群众积极完成应尽的义务。无乱建寺庙,无封建迷信,无黄赌毒,无非法家教活动。红白理事会作用发挥好,无婚丧嫁娶大操大办现象。对军烈属、鳏寡老人照顾好。邻里关系和谐,干群关系融洽,民族团结。坚持村务公开,农民负担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一条  文明系统标准
1、系统内各级领导班子锐意改革,开拓进取,团结奉进,廉洁奉公。
2、创建活动成效明显。有创建组织、创建规划。突出行业特点,卓有成效地对干部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经常组织干部职工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文明科(股)室、文明职工、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开展经常。
3、近两年,系统内全体干部职工无违法违纪现象发生,无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
4、系统内市级文明单位比率达80%以上,各级文明单位比率达95%以上。主管部门达到省级以上文明单位。
5、全面完成与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签订的岗位目标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以根裾上述标准,制订出各自具体的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村、文明系统标准和实施细则。市直文明委可分别按照市级、县级文明单位标准,指导好市直、驻商单位一级机构和驻军的创建工作。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比、命名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实行申报制。凡有创建规划,经常开展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系统,可按隶属关系向当地文明委办公室申请。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分省级、市级、县级三个级别,分别由三级党委、政府命名。
第十五条  市级文明单位评选的一般程序是:由县(市)区文明委、市直文明委向市文明委申报。市文明委组织考评,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匾牌和证书。文明单位评选实行“逐级升格”制。市级文明单位从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被命名为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两年以上,方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
第十六条  为保持创建活动的连续性,增设市级文明单位标兵格次。获市级文明单位一年以上,方可申报市级文明单位标兵;获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一年以上,方可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原则上按省级文明单位标准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同一幢(一层)楼内办公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可以共同创建,共同申报,并在呈报表内予以注明,考评时一并考核。
第十八条  对具备条件而不积极开展创建活动的单位,给予系统和单位领导班子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市级文明系统的评选,由系统的主管部门向文明委写出申请,经市文明委组织考评合格后,报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并颁发匾牌和证书。
对文明系统的考评,包括考评主管部门和所属基层单位。
 第二十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考评程序是:一是听取创建活动情况汇报。二是召开职工座谈会。三是查阅创建活动资料和有关会议记录。四是实地检查环境卫生状况。五是民主测评。六是联审。分报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环境保护、信访等有关部门审查把关。七是文明委研究确定呈报名单。八是呈报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级文明乡镇、文明村的考评,参照文明单位的评选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申报市级文明单位、文明系统、文明乡镇、文明村的单位每年初需将年度创建计划、措施、办法等上报所在地文明办,同时报市文明办。市级文明文明单位、文明系统、文明乡镇、文明村每年命名一次。评选文明单位必须保证质量,不搞平衡照顾。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选为文明单位:
1、领导班子不团结,不能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与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完不成或群众反映不好的。
2、班子成员受党政纪处理或追究刑事责任,工作人员一般刑事案件超过公安部规定的发案率的。
3、计划生育政策不落实,干部职工有违反计划生育现象的。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生重大问题的。
5、发生重大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三废”排放不达标的。
7、创建无规划,制度不落实,搞临时突击应付的。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文明单位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即哪一级命名由哪一级管理。市文明单位委托各县(市)区文明委、市直文明委对本县(市)区和市直文明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并定期向市文明委报告管理情况。省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市级文明系统、市级文明村镇进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实行“五年届满制”。即每5年为一届,届满后荣誉称号自然消失。若要继续保持荣誉称号,需重新申报、重新考评、重新命名。市级文明单位届满当年可申报高一级的文明单位,届满两年内可直接申报原级别的文明单位。被撤销称号的单位,必须重新申报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但撤销当年不得申报。
第二十六条    市级文明单位每年复查一次。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定期考核与不定期考核相结合、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实地检查与联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对优秀的市级文明单位提档升级。对发生问题的单位,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共同创建单位中一个单位发生重大问题受到处分的,其共建单位同时受相应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市级文明单位的处分为:通报批评、警告、撤销荣誉称号。对市级文明单位的处分由市文明委建议,由市委、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文明委办公室要加强创建档案的管理。档案内容包括:文明单位申报材料、创建规划、呈报表、表彰决定、考评记录、历次复查情况等。
第三十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级文明单位发生和出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所在地文明办报告,由所在地文明办整理后上报市文明办处理。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或变动隶属关系,要及时向当地文明委报告,不报告者,按自行消失处理。文明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需重新申报、重新考核、重新命名。文明单位机构分设,保留原名称的单位继续保留文明单位称号。
第三十一条   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被授予的最高一级文明单位匾牌。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三十二条  凡被命名为市级文明单位的企业、全体干部职工可以增发一个月的奖金作为精神文明奖,所需资金从企业税后利润中解决。被命名为为市级文明单位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对干部职工进行适当奖励,所需资金从单位经费结余中解决。
被命名为市级文明系统、文明村镇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功人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三条  文明单位奖励按最高一级荣誉奖励执行,不得重复奖励。
第三十四条  市级文明单位五年届满,自然消失荣誉称号的,不再享受奖励待遇。
第三十五条  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从被撤销之日起,文明奖随之取消;受警告处分的文明单位,在整改期内取消文明奖,直至撤销处分为止。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给予撤销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处分。
1、领导班子中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被判刑的,单位职工发生严重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被判刑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滑坡幅度较大的。
3、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违反价格政策或偷、抗税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处理的。
4、职工干部参与黄赌毒,受到处罚的。
5、搞封建迷信活动,婚丧事大操大办,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7、行风评议较差,群众满意率较低的。
8、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受到警告或一票否决的。
9、发生群众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
10、违背环保法规,造成严重影响的。
11、存在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
第三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情况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全体干部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八条   目标管理部门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纳入目标管理。在组织目标考核时,对被命名为省、市级文明单位的,分别在当年精神文明建设目标分数基础上,适当增加考评分数,具体加分办法由市考评委制订。
  第三十九条    对文明系统内的文明单位作出处理时,视其具体情况,对文明系统作出适当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商丘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商丘地区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商丘地区文明单位动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商发[2002]2号文件)